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結算協議的效力認定
2018-11-28
《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條款可以參照适用。實踐中,承包方與發包方通常簽訂結算協議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協議内容包括結算依據、結算金額、違約條款等。因此,結算協議的效力,與當事人雙方工程價款的确定、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等問題密切相關。那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簽訂的結算協議是否有效呢?
筆者在威科先行案例庫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進行案例檢索,輸入關鍵詞“合同無效”、“結算協議”,共檢索出1807篇案例,其中與本文探讨問題相關的有效案例共60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例3篇、高級人民法院案例15篇、中級人民法院案例28篇、基層人民法院案例14篇。案例來源構成及結算協議效力性認定情況如下圖。本文僅引用檢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級人民院案例為論述依據。
一、實踐案例中對結算協議的效力認定
(一)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即結算協議有效。
依案例檢索分析可知,包括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甯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4]、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5]、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6]、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7]等大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均持結算協議有效的觀點。根據上述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例,認定施工合同無效但結算協議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1.結算協議體現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結算協議是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對應付工程款所達成的合意,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的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應當然地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對于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結算雙方既可以通過審計進行,也可以通過協商确認,法律不予幹涉。
2.結算協議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可以獨立存在。
從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主從合同之間具有成立、存續、消滅上的從屬關系。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變更或消滅,從合同原則上随之變更或消滅。典型的從合同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等。明顯地,結算協議與施工合同不存在主從合同關系,結算協議的效力不以施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自身可以獨立存在。
3.結算協議可避免鑒定,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既然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了結算,結算價款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合意,與締約時的市場行情相符,按照這一标準結算工程價款,利于當事人接受。依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的結算協議計算工程價款,可避免采用鑒定等方式結算工程價款,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延長案件審理期間,增加當事人訴累,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二)施工合同無效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即結算協議無效。
1.結算協議本身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毛世武與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一案中闡述到,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基于無效合同所涉工程的工程價款而形成的《結算協議》亦應無效。如果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要求非法分包或者轉包方對其違約行為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則實際施工人有可能從無效合同中獲得與合同有效情形下同等的利益,不利于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市場。
2.結算協議無效,但對工程價款結算部分做有效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即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為了保護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的基本利益,對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約定做有效處理,在認定工程價款時予以參考。
基于此,司法實踐中,對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簽訂并實際履行結算協議的,可參照該結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也就是對無效結算協議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做有效處理。但應嚴格限定在對承包方或者實際施工人因建設施工所發生工程價款的範圍,不宜再做擴大解釋。比如,任意一方當事人要求按照結算協議的約定主張違約金的,不應支持。
3.例外情形—結算協議獨立存在即有效
如前所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當事人簽訂的結算協議一般亦應認定為無效,如果結算協議獨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系對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與清理,則可以認定為有效。
但何為結算協議獨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上述案例中并未就相關問題作出進一步闡述。另,最高人民法院在博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安陽廣佳欣置業有限公司、管廣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4)民一終字第61号】一案中闡述到結算協議的獨立性。
首先,從該協議的訂立背景看,是因發包方未按雙方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退還履約保證金和支付利息的情況下簽訂的結算協議;其次,從該協議的訂立目的和内容上看,是确認承包方已完工程範圍及價值、明确欠款數額及發包方所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也就是說,承發包雙方在簽訂結算協議之前,已就案涉工程價款結算問題達成一緻意見。而簽訂結算協議隻是對發包方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及其所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的另行約定。法院認為,該結算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承發包雙方對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和清理。确認結算協議在法律效力上的獨立性和約束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認定該結算協議合法有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7條對結算協議的獨立性做了簡單認定: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達成的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二、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對結算協議效力認定的指導意見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确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為無效的,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已經基于其中一份合同達成結算單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撤銷事由,應認定該結算單應有效。無法确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數份合同的差價确定工程價款。
(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1條黑白合同的規則,審判實踐中如何适用?
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達成的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結語
筆者認為,施工合同無效對結算協議效力的影響不可一概而論,施工合同無效,結算協議不必然無效,應根據結算協議中确定結算價格的依據與施工合同的關系分情況讨論:
(假設無效施工合同的結算依據為A、結算協議的結算依據為B、法院認定參照适用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為C)
1.若有且隻有合同A,且A=B,則該結算協議有效。
此種情況是最為簡單且原則性的情形,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隻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且雙方實際履行的也是該份施工合同,結算協議中确定結算價格的依據也是該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即A=B=C。此種情形下,結算協議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應慎用合同無效原則。從立法層面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确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也就是說,法律層面對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嚴格控制的,隻要合同體現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志,是當事人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在合同内容不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即當然有效。
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明确指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質量第一原則;二是堅持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原則;三是慎用合同無效原則;四是堅持保護利益相關人員原則。建設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調整,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審判實務中應當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規定與倡導性規定,隻有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方為無效。
(2)認定結算協議無效不經濟、不公平。法的經濟性是判斷法的實施的社會效果、社會效益的一個基本标準。法的經濟性可簡述為實現某項法律所取得的有益結果與所付出的社會資源的比例。如果法律适用所造成的社會人、财、物資源的耗費超過了其社會效果,即為法的不經濟性。在訴訟過程中,認定結算協議無效即否定雙方當事人在結算協議中對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和數額,勢必需要介入鑒定程序重新認定工程價款,造成當事人訴累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不符合法的經濟性原則。
法的公平和正義從來都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法的公平性也體現在守約方應當獲得比違約方更大的法律利益,當守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時,市場中的理性經濟人則更有可能選擇實施違法行為。所以,即便是按照第二種觀點“結算協議無效,但對工程價款結算部分做有效處理”,暫時解決了工程款鑒定問題;但是,嚴格認定結算協議中違約條款的無效又會使得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反而因其違約行為獲得比守約方更大的利益。顯然不利于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市場秩序,極大增加了合同善意方按約履行合同的誠信和經濟成本。
(3)嚴格認定結算協議中的違約條款無效與各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意見明顯相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條款可以參照适用。許多高級人民法院紛紛頒布指導意見對上述條文中的“參照适用”範圍作出具體規定,明确工程款的參照範圍包括工程款計算依據、付款時間、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等。若結算協議中的違約條款是依據施工合同制定的,為何施工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可以參照适用,而結算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即被認定無效呢?這明顯不符合法律邏輯。
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5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合同約定的哪些條款可以參照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主張工程價款或确定合同無效的損失時請求将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付款時間、工程款支付進度、下浮率、工程質量、工期等事項作為考量因素的,應予支持。
2.若同時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B=C,則該結算協議有效。
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簽訂了多份施工合同,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參照适用其中某一份施工合同(可能是備案合同、可能是實際履行合同)确定結算價款,結算協議中确定結算價格的依據也是法院認定的參照适用的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此種情形下,結算協議有效。
3.若同時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B≠C,則該結算協議無效。
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簽訂了多份施工合同,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參照适用其中某一份施工合同(可能是備案合同、可能是實際履行合同)确定結算價款,結算協議中确定結算價格的依據不是法院認定的參照适用的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此種情形下,結算協議無效。否則,同一案件将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确定工程結算價款的依據。
4.若B≠A,且B≠C,則該結算協議有效。
即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結算協議中确定結算價款的依據,不同于任何一份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結算依據。此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即結算協議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結算協議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此種情況下,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結算協議與當事人之前簽訂的施工合同均無關,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且結算協議是當事人對應付工程款所達成的合意,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對結算協議獨立性的認定難以把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終字第61号案中,從協議的訂立背景和訂立目的方面簡單論述了結算協議的獨立性的認定,但各案情況千差萬别,僅根據結算協議的訂立背景和目的根本無法辨别結算協議是否具有獨立性。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的觀點,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達成的結算協議即具有獨立性,也有待商榷。即便合同未履行完畢,發包方和承包方也可能通過達成結算協議的方式對已完工程量和應付工程價款進行确認,據此清算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施工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對結算協議本身并不會産生任何實質上的差别。如果不認可此種情況下結算協議的效力,則當事人隻能通過訴訟、司法鑒定等方式确定欠付工程款數額。
結算協議獨立性的不确定性,不僅給法院對結算協議的效力認定造成困難;也不利于司法裁判規則的統一,可能造成相同法律問題在不同地域出現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同時,也給合同當事人履行結算協議和交易帶來不穩定性。
王治剛
合夥人/律師
王治剛,德恒天津辦公室合夥人,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1997年7月就職于中國建築第六工程局,1999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具有工程管理、項目招标、合同管理及法律服務的複合工作背景,在建築房地産法律服務領域具有獨特優勢。主要業務領域:建設工程與房地産開發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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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穎
實習律師
甘穎,德恒天津辦公室實習律師。主要業務領域:建設工程與房地産開發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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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備注
[1]博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安陽廣佳欣置業有限公司、管廣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豫法民一初字第7号】
[2]薛普與蔡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2017)甯民申491号】
[3]湖南省衡洲建設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設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與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湘民終731号】
[4]王申強與江蘇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案【(2016)蘇民申5145号】
[5]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劉唐文、鄧志明及松原銀建房地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吉民終224号】
[6]鄭大用與廣元市科興房地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4)川民終字第753号】
[7]株洲中石新亞管道燃氣有限公司與株洲市順越非開挖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茶陵縣中石新亞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4)湘高法民一終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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