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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将工程轉包(違法)給自然人,是否影響其與發包人之間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點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過招投标程序簽訂,施工方具有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合法有效。

2. 施工方承接案涉工程後,将工程交由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自然人以自己下屬的分公司名義施工建設,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無證據證明發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明知案涉工程将由自然人實際組織施工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3. 實際施工人并非施工方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内部承包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實際施工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内部承包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實際負責組織案涉工程施工,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4. 實際施工人無權主張發包方對轉承包方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姜青華、江俊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82号,審判人員:宋春雨 餘曉漢 季偉明,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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