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五條對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進行了規定,即“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确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據《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工程總承包人及其專業工程分包人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但建設領域情況複雜,并非所有的勞務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一、勞務分包的含義和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通俗來講,勞務分包就是将簡單勞動從複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一般隻負責勞務作業及部分小型機械或輔材,不負責租賃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和采購主要建材設備等。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
1、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将工程進行肢解或分包專業工程
在建設施工領域中承包人為了降低成本加速進度,可能會采取以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形式,達到分包專業工程的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訂立勞務分包合同系雙方的通謀虛假意思表示,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屬無效。其次雙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肢解工程或分包專業工程,其效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2、勞務分包再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明确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另,《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勞務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施工。前述法律規定屬于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将勞務合同再分包的違反法律規定,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當然無效。
3、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分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務作業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因此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分包并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然無效。
經典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428号
裁判要旨:一、關于十九局二公司與川中公司簽訂的《隧道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确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原審查明,十九局二公司具有建築工程、公路工程等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川中勞務公司具有建築勞務分包等資質。案涉《隧道施工合同》第二條2.2關于合同價款約定,綜合單價包括完成該工程所需的勞務、保險、利潤、稅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環保費、施工防護費及作業範圍内一切勞務費等,即勞務綜合單價包括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勞務費用。第四條甲方(指十九局二公司)責任約定,向乙方(指川中公司)提供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負責施工測量、試驗和技術服務工作;派駐施工現場工程師或代表,負責對乙方安全生産、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标準化管理、變更的簽證及驗工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按時組織供應本合同确定由甲方供應的材料以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第六條6.1約定,主材(鋼材、水泥、火工品、砼外加劑等)、機械、車輛由十九局二公司提供。據上述約定,十九局二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川中公司,十九局二公司提供施工圖紙、專業技術、機械設備和施工主材,川中公司主要義務為完成工程勞務。川中公司雖稱主材、機械設備系由川中公司提供,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結合十九局二公司與川中公司之間的工程量清單及驗工計價單顯示均為工作内容和對應單價,可以認定案涉合同系勞務分包合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簽訂的《隧道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