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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約定亦無...

最高法: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約定亦無效;實際施工人先自認願意支付管理費123萬元,後變更為78萬元,應以哪個數字确定管理費?

最高法二審認為:

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行為無效,雙方基于無效行為産生的管理費不屬于法院應該強制判決的款項;實際施工人願意參照約定的1%标準自願給付“管理費”,處分自身權益,但應以其最終自願認可的數額為準。
實際施工人在一審中先自認願意給吳123萬元,但在作出自認8天後又向一審法院出具說明,否認此前的自認并變更數額786630元,故一審以最終自認的786630元判決管理費。
在二審中,實際施工人對前述變化進行解釋:即第一次自認系認定有誤,變更數額系與各方準确核實後的數額。二審認為該解釋客觀合理,二審不再調整。
(2020)最高法民終1008号 ·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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