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分包合同中對合同最終結算價約定按照業主審計為準,系因該合同屬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與工程款的最終确定,需依賴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業主的最終确認。因此,對該約定的理解,應解釋為工程最終結算價須通過專業的審查途徑或方式,确定結算工程款的真實合理性,該結果須經業主認可,而不應解釋為須在業主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後,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系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生的法律關系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确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确,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案情簡介: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簽訂的分包合同中對合同最終結算價約定按照業主審計為準,重慶建工集團主張案涉工程屬于法定審計範圍,因此必須按照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結算。
裁判原文節選【案号: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如何确定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關于重慶建工集團主張案涉工程屬于法定審計範圍,因此必須按照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結算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目的在于維護國家财政經濟秩序,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設項目中出現違規行為。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關于案涉工程款的結算,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本案訴争工程款的結算,與法律規定的國家審計的主體、範圍、效力等,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問題,即無論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均不能認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可以成為确定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結算的當然依據,故對重慶建工集團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問題,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與履行等情況确定。
關于分包合同是否約定了案涉工程應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分包合同中對合同最終結算價約定按照業主審計為準,系因該合同屬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與工程款的最終确定,需依賴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業主的最終确認。因此,對該約定的理解,應解釋為工程最終結算價須通過專業的審查途徑或方式,确定結算工程款的真實合理性,該結果須經業主認可,而不應解釋為須在業主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後,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系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确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确,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因此,重慶建工集團所持分包合同約定了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評析: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标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緻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标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緻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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