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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鑒定與原因力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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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原因力,是指對于一個結果的出現有多個原因,各原因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比例關系。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造成工程質量瑕疵的原因往往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的過錯導緻的,審查确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過錯對工程質量問題原因力的大小關系,才可以确定維修費用或損失的分配比例。

司法實踐中,關于鑒定和原因力關系的判決邏輯比較複雜:(1)有法院認為可通過司法鑒定确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力,然後再由法院據此作出判決;(2)有的案件審理中,鑒定機構隻對造成損失的總額進行了鑒定,法院再依據原因力等因素分配責任承擔比例(原因力的大小或比例由法院酌定);(3)有的判決則不管損失總額的依據是鑒定還是其他途徑,隻強調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力分擔損失;(4)有的判決根據雙方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确定責任承擔比例;(5)有的判決則認為對于鑒定費的分擔要根據引起鑒定的原因力确定分擔的比例。

1、可通過司法鑒定确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力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終1924号民事判決認為,因仝達實業(滁州)有限公司既沒有提供争議雙方的協商處理結果,也沒有提交鑒定部門的檢測鑒定意見,現有證據無法确定訴争廠房油漆塗料開裂脫落的原因力,一審據此判決駁回仝達實業(滁州)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二審期間,仝達實業(滁州)有限公司申請對訴争廠房油漆和消防塗料開列脫離原因及責任進行司法鑒定,為查明案件事實,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鑒定應在一審期間進行為宜,由鑒定機構對于各方行為造成訴争廠房油漆塗料開裂脫落原因力的有無、大小、比例作出鑒定意見,由此可準确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區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630号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區人民法院重審。

2-1、鑒定機構隻對相應工程的勞務費和相應補償進行了鑒定,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和原因力對相關損失進行判決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011号民事判決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汽修廠沒有搬遷等原因,導緻數月不能正常施工,夏某、樊某某主張因非本人原因導緻不能正常施工而支出的窩工人員工資及機械設備租賃費等,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夏某、樊某某主張的窩工費用等不僅有夏某、樊某某舉示的各種支出單據,另外津糧公司也依據夏某、樊某某所申報的窩工損失向發包人提出賠償申請,該行為也表明津糧公司對夏某、樊某某存在的窩工損失予以認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夏某、樊某某所遭受的損失金額為鑒定意見中的窩工補償553877.72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認。最後,一審法院根據夏某、樊某某與津糧公司對造成損失的過錯及原因力,确定由津糧公司承擔窩工損失443102.18元,并無不當。

2-2、造成質量問題的原因力無法确定的,由法院裁量損失分擔比例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3926号民事判決認為,關于涉案工程質量問題的修複費用。向麥廣華交付質量合格的工程是彙創公司、何錦棉的合同義務,雖然麥廣華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将工程投入使用存在不當之處,但這并不能免除彙創公司對工程質量的保修義務。綜合考慮麥廣華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行為、造成質量問題的原因力比例無法确定等各方面因素,一審法院确定雙方對修複費用各承擔一半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4号民事判決認為,有關工程修複費用問題。評估結論确認針對涉訟工程修複造價為429780.21元,本院予以采納。麥廣華雖主張該費用過低,但無足夠證據推翻該數額,故本院不予采納。因質量鑒定結論認定上述工程質量問題既存在發包人原因造成的部分,又包含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部分,但對雙方分别造成質量問題的原因力比例無法确定,同時,雙方亦無足夠證據區分各自原因力比例,故本院基于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各自造成質量問題的範圍、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雙方各自對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及雙方提供現有材料的情況,酌定上述費用各承擔一半。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終字第0002号民事判決認為,由于本案工程質量問題是由銀宏公司商品砼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按照文峰公司與銀宏公司訂立的商品砼買賣合同,銀宏公司應當對文峰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既應包括文峰公司加固工程的直接費用,也應包括因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關于啟東建築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啟東建築公司抗辯,其已經按照國家施工規範的标準對銀宏公司所送的商品砼進行了檢測,沒有發現質量問題,故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啟東建築公司已經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進行試驗、檢測,但該檢測屬抽樣檢測,不能檢測到所有的材料,而雙方合同中約定,啟東建築公司必須對進場材料嚴格把關,如因材料出現質量問題對文峰公司負全部責任,并賠償相應的損失。該條款賦予啟東建築公司在檢測、使用材料時高度注意的義務,或者說是使用材料時如出現質量問題應當承擔嚴格責任,排除了啟東建築公司按照國家标準抽樣檢驗合格即免責的可能。故在材料出現質量問題時,啟東建築公司仍應對文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啟東建築公司和銀宏公司在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的原因因素,啟東建築公司的責任在于把關不嚴,造成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銀宏公司的責任在于提供了不合格的材料,其原因力明顯大于啟東建築公司。為了使責任的承擔與履約過錯程度相适應,本院酌定啟東建築公司與銀宏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7。

2-3、鑒定機構并未對造成損失的原因力給出明确的比例,法院酌定責任比例

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2012)紹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标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本案被告中墾建設公司名義上是涉案工程的總包單位,但本案事實表明,其并沒有實際承包本案樁基工程,本案樁基工程是由原告自行直接發包給案外人“金某某”,“金某某”作為自然人,無任何施工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之規定,原告對本案房屋傾斜的工程質量事故具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具體責任大小,根據本案情況,本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擔基礎加固改造工程所需費用5104415.99元的15%。由于造成房屋傾斜的主要責任人即樁基工程施工人“金某某”在逃,公安機關雖已受理被告康達建築公司的報案,但迄今尚未抓獲,其身份信息不明,本院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根據本案情況,決定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先由原告承擔,原告合計承擔基礎加固改造工程所需費用5104415.99元的70%,計3573091.19元,待案件偵破後,原告可以要求“金某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中墾建設公司作為基礎組成部分的承台、地梁的施工單位,根據鑒定意見,造成涉案廠房傾斜的主要原因是水泥攪拌樁樁長及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所緻,次要原因是被告中墾建設公司施工的承台、地梁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本院根據原因力大小酌定由被告中墾建設公司承擔基礎加固改造工程所需費用5104415.99元的30%計1531324.80元;房屋開裂主要因被告中墾建設公司未按規範、圖集及設計圖紙要求施工所造成,故該項修複費用1487116.82元,依法應由被告中墾建設公司承擔70%計1040981.77元,修複屋面滲漏的費用101002.60元,因屬于保修範圍,根據鑒定意見,應由被告中墾建設公司承擔,被告中墾建設公司總計承擔修複費用2673309.17元。

3、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力分擔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報案例:“……全面設計方案修複費用應在考慮案情實際的基礎上合理分擔。二審認為,在确定賠償責任時,應以造成損害後果的各種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為原則。一審法院根據天正鑒定所及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的鑒定意見,認定屋面滲漏南通二建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為主要原因,路燈破壞防水層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審法院在鑒定機構就破壞防水層的路燈對屋面防水層整體防水功能的影響程度無法做出明确判斷的情況下,鑒于屋面滲漏位置與路燈位置的關系、路燈局部破壞防水層對屋面滲漏整體情形的影響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減少工序在先,即使沒有該處路燈螺栓孔洞影響防水層,也難避免屋面滲漏的事實,酌情減輕南通二建15萬元賠償責任尚屬得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終字第399号民事判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經鑒定機構鑒定,甘肅華隴機械化公司施工的工程,确實存在質量問題,且因甘肅華隴機械化公司施工所緻系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部分原因。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雖然新疆宜化公司關于甘肅華隴機械化公司施工的工程漆膜、膩子厚度低于常規耗量,造成工程質量差,對工程主材消耗應予調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其根據新疆中遠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主張扣減相應工程款,應予支持。經鑒定意見确認涉案工程拆除和修複費用為10544041.47元,工程因甘肅華隴機械化公司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原因力占21.12%,因此,由于甘肅華隴機械化公司施工原因造成新疆宜化公司的損失應為2226901.56元(10544041.47元×21.12%),該款項應從新疆宜化公司應當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減。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決認為,被告應支付工程款數額如何确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對合同無效且工程質量不合格情形做如下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本案具體情況分析,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協議書》所涉及的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未進行專業的勘察設計并制作施工圖紙,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指定建築材料,被告未審慎選擇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人員及未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督是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鑒定部門亦在鑒定中分析:“該工程無正規圖紙、地勘報告等,前期工作不完善,無監理單位,為後續施工帶來很大影響”,同時原告劉傳貴無資質施工,并擅自将勞務轉包給同樣無勞務承包資質的王建奎施工,從劉傳貴2011年8月1日給王建奎出具的證明“如果窖塌掉,乙方(王建奎)不承擔責任,一切後果由甲方(劉傳貴)承擔”内容來看,劉傳貴對施工工程的質量存在問題及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是明知并且放任的,亦是造成本案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質量鑒定報告分析亦指出有關無施工措施、施工時間選擇等原因等導緻牆體開裂及倒塌。綜合上述雙方均存在的導緻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力大小,本院确認被告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後果60%責任,原告劉傳貴承擔40%責任。

海甯市人民法院(2013)嘉海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決認為,本案中某公司甲與海甯市興達架子有限公司約定腳手架等搭設的工期為200天,從2008年11月1日起算,應至2009年5月20日結束,因主體工程等延期,腳手架等可拆除時間延續至2009年12月底。根據司法鑒定報告,從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底的220天延期時間内,腳手架等所需材料租賃費及值班費損失為215197元。而造成腳手架等延期拆除,某公司甲與某公司乙均有責任。某公司乙的責任在于,因其原因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間造成某公司甲停工71天,2009年5月16日起至6月30日又因其未處理好與周圍農戶關系造成某公司甲停工45天,合計116天。因此上述220天延期時間内腳手架等材料租賃費及值班費損失,應按原因力比例由某公司乙承擔53%(即116天/220天)計114054元。雖然某公司甲辯論認為腳手架等延期拆除除了上述停工原因外,某公司乙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也是主要原因,但本院認為某公司甲訴訟請求的是停工引起的經濟損失,除上述停工期外,某公司甲并未舉證證明因工程款未到位而引起其他停工,故對某公司甲的相關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另,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間某公司甲仍未歸還搭設腳手架等所需材料造成的租賃費損失155097元,因某公司甲未能證明系某公司乙原因引起,故要求某公司乙承擔該部分損失,依據不足。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6)蘇0311民初377号民事判決認為,雖然榮邦公司存在延期交付涉案工程辦公樓部分的情形,但由于此系原、被告雙方的原因共同造成,故不應由榮邦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另外,由于雙方約定的延期交付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法予以适當降低。綜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涉案辦公樓工程的延期交付時間、雙方各自對于延期交付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對于華能公司主張的延期交付工程違約金670500元,本院酌定予以支持30000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民終780号民事判決認為,鴻泰通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10月20日提交1#廠房的《竣工報告》,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5日提交辦公樓的《竣工報告》,五部門驗收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填報的日期為:辦公樓的竣工驗收填報時間2013年12月30日、1#廠房的竣工驗收填報時間2014年8月20日,竣工驗收日期為2014年9月9日。貴鑫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取得1#廠房、辦公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于2013年12月26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14年1月13日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沒有取得行政許可證是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故導緻遲延驗收并遲延交工的原因是貴鑫公司造成的,但鴻泰通公司對此是明知的,其明知貴鑫公司未取得開工所需的行政許可證,不具備合法的開工條件,仍然進行施工,雙方在施工中亦達成了配合貴鑫公司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的合意,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有其他因素造成。一審法院根據造成延期竣工的原因力大小,确認貴鑫公司承擔70%的責任,并無不當。

4、法院根據雙方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确定責任承擔比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終374号民事判決認為,關于一審判決對損失分擔比例的認定有無依據,是否公平。根據一審認定,福特置業公司與同創建工公司存在串标行為,雙方對涉案工程的性質、招投标程序的履行以及串标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均應明知,對造成案涉合同無效均有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損失的承擔原則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依據雙方在造成合同無效中原因力的大小,結合同創建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擅自停工,工程工期遲延,拒不配合二期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等過錯行為,綜合判定雙方過錯程度,酌定按照4:6的比例确定福特置業公司和同創建工公司在本案中過錯比例,并據此确定損失的分擔,符合本案實際,對雙方公允,本院二審予以維持。

5、對于鑒定費的分擔要根據引起鑒定的原因力确定分擔的比例

淩雲縣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181号民事判決認為,關于建設工程造價司法檢驗鑒定費的問題。雖然該費用不是當事人初始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的初始争議焦點,但由于該費用系在訴訟過程中發生,原告(反訴被告)實際繳納了司法鑒定費,故對鑒定費如何分擔亦屬于本案争議的範圍,雙方就鑒定費達不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應當由引起鑒定費發生原因的當事人承擔。本案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程價款結算約定不明,為查明案情而必須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因此,原被告雙方均是引起鑒定費發生原因的當事人,且難以确定原因力的大小,故對鑒定費20,000元應當由雙方平均分擔,原告(反訴被告)二建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建設工程造價司法檢驗鑒定費20,000元,應當由被告(反訴原告)柳毅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二建公司鑒定費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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