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用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據此我們發出疑問,若合同内容“違法”,就直接導緻合同無效嗎?
一、區分強制性規定的類别
合同内容“違法”,合同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我們還要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來分析。《民法典》的規定很明确,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那該如何理解“強制性規定”就至關重要。在《合同法》時代,有些人民法院頻繁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就不當的擴大了無效合同範圍的情形,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又将“強制性規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認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一刀切的認定合同無效。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概念提出後,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觀點,應予糾正。
從以上分析來看,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具有積極意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中的強制性規定既包括公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也包括私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包括專門規範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批準生效、無權處分等)。而兩個強制性規定,前一個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後一個是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若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當然導緻合同無效。所以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就至關重要。“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包括公法上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包括私法上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私法中一般不存在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因此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公法上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二、 “強制性規定”在違法無效規則中的适用
判斷一個規範是否屬于強制性規定,不但要了解“強制性規定”的意思,“不允許人們依自己的意思加以變更或排除适用的規定”,它要求當事人必須從事或者不從事某一種行為,屬于行為規範的範疇;還要知道其形式标準,一般包含“應當、必須、不得、禁止”等字樣。在違法無效規則的适用中,還要對強制性規定所規制的對象、法益的衡量來具體判斷。在具體的适用過程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一般包括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買賣的;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交易場所違法的等。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一般是關于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在認定合同效力問題上,不但要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還要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多種因素,在此基礎上充分認定“強制性規定”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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