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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從法律規定來看,違約金是屬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确定違約金。但當合同無效後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近期,最高院公布的《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進一步明确“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無效”。

一、争議焦點

“違約金條款”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事先确定的,在違約發生後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是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是指當事人關于經濟往來的結算以及合同終止後如何處理合同遺留問題的合同條款。

根據上述描述,在具體的糾紛解決中,很多當事人會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主張當合同無效時,違約金系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在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後,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據此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理論分

根據《民法典》,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存在法律關系包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三種狀态。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情形是:(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也能導緻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情形并不涵蓋合同無效情形。所以,當事人一方關于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無效但其中清算條款有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基于此,雙方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也因該合同無效而無約束力。

從另一個角度,違約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其效力應當從屬于合同效力,當合同無效後,違約金條款也應當無效。

三、救濟方式

根據《民法典》,合同無效存在以下六種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二)限制民事行為非純獲益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等不相适應的或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而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三)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五)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六)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如發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對于合同無效的救濟措施為返還财産、折價補償、賠償損失以及追繳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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