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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裁判要旨( 2019 )》(下稱《裁判要旨 2019 》)中第 34 項案例中強調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的問題。這個案例是上訴人北京中易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盛世星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2019 )最高法知民終 433 号】。我們通過這篇文章詳細呈現該典型案例的司法審判思路,總結典型案例對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的工作啟示,引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方正确履行交付成果的程序細節。
一、中易遊公司與盛世星輝公司案件概況 中易遊公司與盛世星輝公司簽訂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甲方(中易遊公司)委托乙方(盛世星輝公司)開發 1. 手機遊戲長連接強聯網服務端程序(含源碼); 2. 手機遊戲管理工具(含源碼); 3. 數據庫使用軟件及版本需按甲方需求完成,可正常運行并調試。軟件源碼總費用為 160000 元,甲方按開發進度分兩階段支付,合同簽訂後支付開發款 130000 元;交付軟件驗收合格後支付剩餘開發款 30000 元。中易遊公司已支付首期開發款 130000 元。項目驗收約定: 1……. 在不符合開發計劃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修改; 2. 産品交付的驗收:( 1 )驗收标準: a. 程序正常運行; b. 功能說明書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實現; c. 項目按時完成。違約責任約定: ……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按期完成項目,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已經支付的開發費用;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功能,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已經支付的開發費用。 雙方均确認在訂立涉案合同後未制定軟件開發計劃和功能說明書。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中易遊公司認為盛世星輝公司未按要求開展開發工作,也未将計算機軟件開發成果完全交付,且交付逾期,構成違約,故主張解除合同、退還開發款并賠償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中易遊公司與盛世星輝公司案件的裁判要旨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行為”主要包括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情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又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給付成果有瑕疵、加害給付等類型。本案中,中易遊公司作為委托開發方,指控受托開發方盛世星輝公司存在的違約行為之一就是遲延履行。盛世星輝公司是否存在遲延履行之違約行為的問題,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議焦點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盛世星輝公司不構成遲延履行,具體陳述了如下幾項理由: 其一,合同約定“合格軟件應當在合同簽訂日後的 60 個工作日内完成交付”,雖然根據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涉案合同約定的軟件交付截止日可以客觀确定,但雙方在整個履行過程中既沒有制定軟件開發計劃,也沒有約定《項目功能說明書》,導緻雙方無法監控軟件開發進程中的流程節點和對應的預定完成時間,缺乏對拟開發的目标軟件的基本需求預先固定,雙方的開發人員也缺乏工作指南。 其二,軟件的開發往往不會是一蹴而就,随着開發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件的内容和功能需要适時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故,軟件開發過程中的修改,既可能是委托開發方的自身原因,也可能是開發方工作不符合要求所緻。但是,結合雙方開發人員的 QQ 聊天記錄内容,盛世星輝公司多次應中易遊公司的要求修改成果,甚至屬于反複修改。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軟件開發過程中出現反複修改甚至推倒重來的原因系盛世星輝公司完成的工作不合要求所緻。相反,因為負責軟件前端開發的中易遊公司開發人員變動,溝通不暢;或是因為中易遊公司在履行過程中自行更改軟件開發思路,新增需求事項。 其三,中易遊公司稱涉案遊戲軟件的上線具有時效性,因盛世星輝公司的遲延履行導緻合同預期目的落空。中易遊公司既然認為遊戲軟件上線的時效性對其具有重要意義,則其理應對履行期限保持足夠的敏感性,但中易遊公司從未向盛世星輝公司發出催促履行的任何書面函件,這種現象顯然有悖常理。相反,在案證據顯示,中易遊公司在軟件交付期限屆滿後仍在持續與盛世星輝公司就軟件開發事宜保持溝通,并不斷要求盛世星輝公司修改接口。可見,中易遊公司以其實際行動表明,在軟件約定交付期限屆滿後,其仍然希望繼續推進合同的履行。 最終,法院認定中易遊公司多次提出修改及增加端口要求是導緻涉案合同履行超期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件内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不宜僅因軟件開發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軟件即簡單認定其構成遲延履行。  三、上述典型案例對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的工作啟示 (一)制定涉案合同的軟件開發計劃,充分預估和約定清楚出現意外狀況、新增項時的延期規則和費用确定規則。制定軟件開發計劃的目的在于預先規劃軟件開發的“行動路線圖”和“行動時間表”,明确軟件開發進程中的每一個流程節點和對應的預定完成時間。作為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尤其需要充分預估項目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哪些影響軟件開發時間的意外。當委托方提出新增需求時,雙方約定好延期計算方式。 (二)與委托方協商确定《項目功能說明書》,盡量細化軟件每個模塊的功能和量化标準。《項目功能說明書》的重要作用在于将委托方對拟開發的目标軟件的基本需求預先固定下來,以此作為開發人員開展工作的指南,并作為日後委托方驗收軟件的評價标準。《項目功能說明書》缺失所引發的後果,就是涉案合同自始存在軟件開發工作缺乏具體、清晰指向的風險。筆者認為,當委托方對軟件開發的修改要求偏離《項目功能說明書》時,應當界定為新增項工作量,需要申請延期和新增費用。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出現導緻軟件開發時間延期的事項時,軟件開發方及時發送延期申請郵件,并及時保留延期事項的證據,發送給對方。即便委托方不同意延期,開發方也要及時保留上述證據,保護自己。 (四)軟件開發方交付開發成果和驗收申請時,最好能夠讓委托方書面确認并簽字蓋章。如果委托方未簽字确認,建議企業對重大事項和重大節點的溝通,盡量使用工作郵箱保留相互溝通的證據,避免在軟件修改、軟件交付等重大問題上僅通過 QQ 、微信等聊天工具傳遞,或者可以在通過 QQ 傳遞和交付軟件之後,再通過郵件進行補充确認,随時保留交付證據。 (五)當軟件開發方遲延交付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時,委托方應及時發出催促履行的書面函件,并保留發出的證據。避免出現本文案例裡中易遊公司的被動局面。軟件開發方收到委托方的催促函件時,應及時回函陳述對自己有利的理由并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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