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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後,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應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有啥區别?

文|李玉林律師,專注民商案件,執業于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法務之家原創作品,轉載請在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否則即視為侵權必追究!


【問題】

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雙方之間存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及人身侵權關系。民法典生效前與生效後,乘客以違約為由起訴或是以侵權為由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二者有什麼區别? 【案例】 2007年7月,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入院治療152天。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無責任。2009年9月8日,經司法鑒定,原告之傷構成十級傷殘。2010年10月14日,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财物損失、鑒定費,合計7萬餘元。被告答辯稱無異議,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原告主張的其他各項賠償數額請求法院依法核定。庭審中, 原告自願放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經法院确認,原告要求費用等合計6萬餘元。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未能按約将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原告受傷,系違約行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即無過錯行為,被告應當全額賠償原告的損失。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規定】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時,請求權發生競合。此時,原告有權選擇以違約或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生效前,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将會對賠償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産生極大的影響,甚至可能導緻完全相反的結果。 1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對方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一方有違約行為,如合同義務拒絕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第二,合同相對方有直接損失或者間接損失。第三,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旅客運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成立無需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隻要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就應當對其違約行為負責。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約将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原告受傷,系違約行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又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即無過錯行為,不存在相應減少被告賠償數額的問題。選擇違約責任對原告唯一不利的影響就是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僅限于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故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衡量後,原告為了規避訴訟風險,最終選擇了違約責任。所以,原告在庭審中自願放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2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四要件:侵權行為,侵權結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客車因交通事故而受傷的事實無異議,由此可以确認侵權行為,侵權結果,因果關系。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雇傭的駕駛員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故被告亦存在主觀過錯。由此可以判定,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 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原告綜合考慮各種訴訟風險後(2009年9月8日,司法鑒定。2010年10月14日起訴,已過1年的訴訟時效),最後選擇違約之訴。 3 、《民法總則》生效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民法總則》生效後,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3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在《民法總則》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民法總則》生效後,适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民法通則》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在《民法典》生效前,以違約為由訴訟,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侵權為由起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民法典》生效後,無論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典生效前 民法典生效後

違約之訴

不支持 支持

侵權之訴

支持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合同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财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财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 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延伸解讀】 1、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可根據民法典人格編中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賠償責任; 2、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可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六條、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以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賠償責任; 3、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也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4、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若符合工傷要求,并不影響乘客主張工傷賠償。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2006]行他字第12号】。 【溫馨提示】 1、乘客在乘坐客車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小,且很容易完成舉證;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大,需要完成侵權責任四要件。

2、民法典生效後,無論是以違約為由還是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區别僅僅是依據的法律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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