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當事人:
魏振威
中鐵二十二局哈爾濱鐵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建公司)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九局)
呼倫貝爾兩伊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兩伊公司)
魏振威稱,魏振威與哈建公司項目部經理李長平口頭約定按市場價進行工程結算,二審判決認定雙方沒有明确約定工程價款錯誤。《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驗工計價表》《工程量項目及費用一覽表》等材料不真實、不合法,《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計價方式是固定價,而非驗工計價,《驗工計價表》系哈建公司與中鐵十九局之間确認的結算方式,不能要求魏振威也按照此《驗工計價表》進行工程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于案涉工程款的結算依據。魏振威主張其與哈建公司兩伊鐵路II标段項目部時任經理李長平于2006年8月口頭協商案涉工程按市場價結算,但魏振威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協商過程,雙方亦未形成書面合同。李長平在一審及二審庭審中均表示其在将案涉工程交與魏振威施工時,告之主體部分按照驗工計價付款。魏振威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哈建公司約定案涉工程按市場價結算。兩伊公司與中鐵十九局簽訂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中鐵十九局與哈建公司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了驗工計價的結算方式。根據本案工程承包與分包的事實,魏振威很可能僅在哈建公司與中鐵十九局《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标準以下計價,即最高不應超過該分包标準。魏振威主張按市場價進行結算,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涉《工程量項目及費用一覽表》是中鐵十九局投标報價材料,根據《工程量項目及費用一覽表》及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計算得出《驗工計價表》,并據以确認工程款,符合《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魏振威對《驗工計價表》《工程量項目及費用一覽表》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根據魏振威承攬案涉工程并參與施工的相關事實,魏振威應當知悉哈建公司與中鐵十九局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在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魏振威接受哈建公司與中鐵十九局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驗工計價結算方式。魏振威主張采取驗工計價方式計算出的工程款低于成本價,影響其合法權益,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實踐中,一些施工方為了加快工期、緩解墊資施工等問題,導緻存在工程的層層轉包、分包的存在,當然也存在類似本案中分包以後還沒有簽訂合同的事情屢見不鮮,若每個工程都需要鑒定來确定工程價款也不利于保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最高院采用綜合全案事實的判斷,采用了參照上手合同所确定的結算方式來作為無合同雙方之間的結算,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相對公平,更利于解決現存的争議。
魏振威、中鐵二十二局哈爾濱鐵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216号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