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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合同審查要點 | 正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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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律師團隊擔任多個政府部門、上市公司、大型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法律顧問,起草、審查了大量商事合同,處理了大量合同糾紛,深刻認識到專業、有效的合同審查在企業經營中的價值和作用。為幫助中小微企業順利簽訂符合自己需求的買賣合同、正确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盡快實現生産和貿易有效運轉,本文結合筆者大量的合同審查實踐,談一談企業在簽訂買賣合同過程中應重點注意的法律風險點。

一、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 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 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筆者的實踐經驗,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

合同主體

買賣合同雙方主體的名稱、聯絡地址等基本信息

合同标的

标的物的品名、規格、型号、産地、數量等

标的質量

标的物采用何種質量标準

包裝方式

标的物采用何種包裝方式

标的交付

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内容等

标的檢驗

檢驗期限、檢驗方式等

售後服務

安裝、升級、維修、技術培訓等

價款

計價标準、支付方式、開票事宜等

違約責任

合同主體的違約責任

争議解決

争議解決方式、管轄等

其他

不可抗力、通知與送達、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效力、份數、附件等

二、基本條款審查

(一)合同主體條款

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與義務的民事主體,因此,合同主體基本信息是否完善,簽約資質和履約能力是否具備,是預防買賣合同法律風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一環。

1.主體基本信息

法人主體:審查合同載明的法人主體信息是否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文件一緻。若法人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緻的,建議補充注明實際經營地信息。

自然人主體:核實合同載明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号碼等信息是否與身份證件一緻。若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地址不一緻的,建議補充經常居住地。

2.簽約資質和履約能力

法人主體: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啟信寶”等網站查詢該企業是否存在生産經營異常、涉及法律訴訟的情況。

正合律師提示:法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可以作為簽約主體,但法人的内設機構或部門、車間、項目部等,不宜作為簽約主體。在簽約主體為分公司的情況下,應當注意審查其總公司的資質。

自然人主體:可以通過“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對方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及相關執行信息。

當然,不排除上述查詢系統可能存在信息延誤的情況,還可采取實地走訪、同行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曆史履約情況等主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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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标的條款

設立合同标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使标的物固定化和特定化,即能夠達到買方确認是其所需要的貨物或産品為準,因此,對貨物的描述應當明确具體。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使用規範的标準計量單位。數量條款中應盡量避免使用“包、箱、袋、捆、打、車、批”等國家沒有計量标準的數量單位。若标的物類型或數量較多,可以附件形式列明。

2.明确貨物學名全稱、品牌、規格、型号、等級、生産廠家、計量單位等信息。根據标的物特點,有些還需注明标的物正負誤差、合理磅差等。

(三)标的質量條款

合同主體應約定清楚明确具體的質量标準。

1.如約定适用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應當有準确的标準名稱及标準代碼。

2.如産品無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則應将雙方約定的标準予以明确或作為附件。但應注意該等條款應當清晰、明确界定出貨物的質量。

3.對于專業性比較強的貨物,可咨詢專業人士就貨物質量标準問題進行必要的溝通後再進行審查修改。

(四)包裝方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标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标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包裝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若雙方未對貨物的包裝條款進行明确的情況下,賣方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因此,約定合理的包裝方式有利于保障買方的利益。

正合律師提示:注意約定明确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的承擔等内容,達到明确約定的标準。

(五)标的交付條款

在買賣合同中,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貨物風險轉移的節點,應當從交付時間、地點、内容三個方面留意:

1.交付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标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時間交付。”

正合律師提示:交付時間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節點。約定清楚交付時間,可視情況約定賣方交貨時的提前告知義務。如涉及分期交付的,應約定交付的次數、每次的時間及數量。

2.交付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标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一)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 的營業地交付标的物。”

正合律師提示:交付地點是貨物風險轉移的空間節點。約定清楚交付地點,對于需要運輸的貨物,應明确運費的承擔問題。

3.交付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标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産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産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産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正合律師提示:根據以上規定,除交付貨物以外,還應當留意是否交付其他附随資料。另外,如貨物涉及需要裝卸的情況,還應當約定裝卸義務的承擔等内容。

(六)标的檢驗條款

标的檢驗條款涉及買方的重要權利與義務,應當從檢驗期限及檢驗方式等方面注意風險:

1.檢驗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标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适用質量保證期,不适用該二年的規定。”

正合律師提示:關于合理期間的認定,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中尚未有統一的标準,因此,約定明确的檢驗期間至關重要。同時,根據标的物的情況,如有必要,還應當區分約定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檢驗期限。從合理性角度,建議明确對貨物數量瑕疵及表面瑕疵約定為即時檢驗或較短的檢驗期,而對于隐蔽瑕疵,則應考慮檢驗的難易程度約定一個相對較長的合理的檢驗期限。

2.檢驗方式。對于表面瑕疵的檢驗,實踐中一般以貨到運輸地點,雙方共同清點方式進行,如有異議,當場或近期内提出。而對于隐蔽瑕疵的檢驗,實踐中,可進行如下約定:“雙方同意委托XX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複檢,并以該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作為确認貨物質量的依據。如複檢結果符合合同約定标準,檢驗費及相關費用由XX承擔。如複檢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标準,檢驗費及相關費用由XX承擔,XX應向XX退回貨款,并于XX日内将貨物退回,否則XX有權自行處理。”

(七)售後服務條款

售後服務是賣方的重要義務。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清楚售後服務方式,如安裝、升級、維修、技術培訓等。

2.是否具備可操作性,如安裝的時間,升級的範圍,維修的費用,技術培訓的次數、标準等。

(八)價款條款

價款的支付涉及買賣雙方的重要利益,應當着重注意以下問題:

1.明确清楚計價标準。如币種、單價、總價、是否含稅等。

正合律師提示:如涉及外彙支付的,應當約定彙率變動的風險承擔條款。

2.明确支付方式。在實踐中,從買方的角度,建議約定轉賬方式,此舉可保留支付的證據。

正合律師提示:具體約定系采用一次性還是分期支付等支付方式應當結合交易實際情況、雙方的優劣談判地位等因素綜合考慮。

3.開票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為避免争議,建議對發票的開具以及發票的具體作用進行約定。

(九)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主體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應當具體且合理。在實踐中,有些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太過籠統或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一方違約,則另一方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嚴重不利于保障合同主體權益。

正合律師提示:違約責任應根據違約方具體的違約情況約定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做到一事一責。對買方而言,主要是怠于接收貨物、怠于檢驗及怠于付款等違約責任;對于賣方而言,主要是貨物質量瑕疵、逾期交付、怠于提供售後服務等違約責任。

(十)争議解決條款

對于買賣合同争議的處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正合律師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争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内提出異議的除外。”前述兩種争議解決方式隻能選其一,不能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

(十一)其他程序性條款

其他程序性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送達、合同效力、合同份數、 合同附件等條款,屬于通用型條款,這些條款在實踐中同樣非常重要。

以上為正合律師團隊結合大量實踐經驗為大家總結的買賣合同的審查建議。除了以上所展示的内容,我們還為大家制作整理了買賣合同模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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