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對内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公司合同的簽訂,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為銷售、采購、基建、投資、借款、維修、保險、加工承攬、擔保、租賃、綠化、内部承包協議、知識産權、招投标行為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法律顧問室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另行規範。
第三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是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參與合同訂立、變更、履行、結算審查等管理工作,公司各類合同由被授權主管部門拟定,到法律顧問室備案領取統一的會簽表格,法律顧問室審查簽字後交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生效。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行政業務公章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在合同簽定之前,由具體業務操作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合同的草案内容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如合同有标準合同文本(通用範本),隻需對标準合同文本進行評審,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合同評審記錄》由公司各具體業務操作部門負責保存。
第七條 如果在評審中發現雙方的要求不一緻,可以通過溝通,再進行評審,這種溝通與評審可以多次往複,直至雙方完全達成一緻意見。
第八條 重要合同簽定之前,總經理主持召集評審會議,有關部門或人員對合同草案内容等進行評審。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同時必須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經營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授權書等。
第十條 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授權、公司法律顧問室審核可以委托公司相關人員對外簽訂合同,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室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先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對内合同不予授權。
第十一條 合同必須具備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争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同時一般要求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号,并留存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是個人的需留存身份證複印件,并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拟定完畢,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室和公司總經理審核簽字通過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具體流程見合同會簽單。
第十四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經法律顧問室同意後交總經理特批,并由專人跟蹤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地一般要求為我方所在地 。
第十六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公司法律顧問室對合同進行編号并登記。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我方至少應持二份,由法律顧問室保存,一份在履行完畢後經結算交财務,另一份待履行期滿一年時交檔案室存檔,同時在履行過程中複印件交财務和具體業務部門監督履行,并進行合同台帳記錄。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需公司結算的先由業務部門審核簽字,然後交法律顧問室進行審查簽字,經企業管理辦公室結算并由相關領導簽字後連同合同原件交财務清算。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部分款項(不超過30%)先于支付的,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後,再轉财務審核付款,同時交法律顧問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法律顧問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二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内向公司總經理彙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複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挂号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挂号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法律顧問室保管。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規定的管理範圍,合同變更後,合同編号不予改變。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并交法律顧問室以便于做相應的救濟,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發現對方喪失商業信譽或有詐騙嫌疑時,應立即中止合同履行,并及時将此情況報告法律顧問室和主管領導,由法律顧問室采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凡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發生合同效力的,經總經理同意,由公司法律顧問室會同經辦人員予以辦理。
第六章 合同公章的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一枚,由公司法律顧問室保管。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得借出或者攜至外地使用。大型訂貨會或者其它情況緊急的經營業務(洽談或糾紛處理),确有必要借出使用的,憑公司負責人的特别授權辦理借用手續。經辦人員返回後,應在一天内将合同專用章及所簽合同送法律顧問室。
第七章 責任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救濟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法律顧問室和相關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公司法律顧問室按月應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對外合同業務中貫徹執行合同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總結。
對于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業務活動,沒有發生合同糾紛,為提高我公司經濟效益,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作出突出成績者,經法律顧問室提出報公司批準後,可給予适當的物資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法律顧問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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