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查調查人的辯解,是指被審查調查人在審查調查以及審理中不承認自己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的事實,或者雖然承認,但認為自己行為情節輕、危害小而應當從輕或減免責任的辯白、解釋。正确甄别辯解真僞并作出相應反應,對于調整審查調查方向,獲取新的證據完善證據鍊,查清事實、精準定性處理,保證案件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僅僅把精力放在收集能夠證明被審查調查人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以及情節重、危害大、影響壞等相關證據上,而把其辯解看成抗拒審查調查、逃避查處的耍心眼、裝糊塗,就可能出現忽視辯解的問題。這不但使被審查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進而促使其産生抵觸情緒,不配合審查調查,給工作造成被動,埋下案件質量隐患。因此,必須正确對待辯解,并從三個方面加以甄别并作出相應處理。
依據客觀事實甄别。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是發生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裡的客觀事實,與社會環境和周圍個體、人群有着客觀的密切聯系,因此,甄别辯解首先要看其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比如,某局長在接受審查調查時辯解其在簽批文件中僅僅負責對文字表述、行文格式等進行形式審核,文件内容是否屬實應當由分管領導把關,自己不承擔審核責任,其對這一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不承擔責任。這種辯解明顯與主要負責人負總責、抓全盤的職責不符,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情理,因而其辯解不成立,不予采納。又比如,在一起公職人員收受管理對象禮品案中,送禮者說送了禮,是農曆2020年正月初六邀請該公職人員外出就餐後送的,該公職人員則辯解其居住小區從正月初四至正月底都因疫情防控而限制人員出入,其不可能随便外出就餐并收受他人财物。對于這種具有合理性,也與當地疫情防控形勢相吻合的辯解,辦案人員應當認真對待,并以查閱其居住小區出入登記、到疫情防控指揮部核實防控安排等措施,進一步查清事實。
結合證據情況甄别。案件證據的收集是一個漸進過程,這一過程,也是我們以已掌握的證據認定違紀、職務違法犯罪事實(認定事實)趨近客觀事實的過程。與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依賴于人的認識不同,認定事實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确定性,這一特性要求我們必須認真對待被審查調查人的辯解。通常,如果已經收集到較為充足的證據,且都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較為嚴謹的證據鍊,也就是說認定事實已無限趨近于客觀事實,此時,如果辯解與認定事實相悖,就基本可認定不成立。如果辯解是在掌握證據較少,認定的事實尚不清晰、确定的時候,則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并順着辯解方向尋找新的證據,完善證據鍊,打消被審查調查人試圖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或者證實辯解屬實,及時調整查證方向,避免在錯誤的查證方向上浪費精力。比如,一涉嫌受賄的被調查人辯解其與給款方是借貸關系,并寫有借條,此時,如果已經取得了給款方行賄的證言等足以推翻其辯解的證據,那麼就可以不予采納其辯解;如果還沒有掌握其他證據,那麼,對于其辯解就應當在随後的查證中,給予充分重視,進一步核實,并注意在查證中固定“為逃避處罰編造虛假借條”的證據,進一步鎖定其受賄事實。
綜合整體表現甄别。被審查調查人有自我辯解的權利,而且由于案件與本人有着直接利害關系,辯解會時常出現,不過由于辯解初衷不同,導緻辯解有真假之别。一般而言,被審查調查人對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危害的認識深刻、悔改真誠,能夠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其辯解的初衷往往是出于得到寬大處理,因而其辯解真實性較大;反之,态度不端、拒不配合的,大多是為了逃避責任,其辯解虛假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我們可以綜合被審查調查人到案後整體表現甄别其辯解,并作出正确反應。(趙雲昌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紀委監委)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