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具體細節問題進行詳細說明,特簽署本補充協議,本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所售房屋的基礎狀況:
該房屋坐落在長春市
丘地号:
權屬證書号:
結構:
建築面積:
用途:
單元,樓層,門号:
甲方承諾該房屋産權清晰,權屬無異議,無抵押,無查封,無翻建、礦建、改建,無産權債務糾紛,無正在租賃,房屋狀況與房屋登記薄記載相符。甲方承諾該房不是房改房,不是繼承與贈與的。無隐瞞誤導乙方。該房屋符合政府規定的進入房地産市場流通的條件。否則,由甲方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房屋轉讓價格
該房屋成交價格為總價(大寫)¥* 元,(小寫)¥*元。
付款方式與房屋交接
采用下列方式付款方式與房屋交接:1 或2 .
1.采用惠民E時貸。甲方收到90%房款時,進行房屋交接。乙方預留百分之十房款待房屋交接完成,甲方結清交接前所欠水,電,燃氣,電話,電視,網絡,取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并配合乙方辦理完水,電,燃氣,電話,電視,網絡,取暖,物業管理費,土地使用證等過戶手續,甲方戶籍遷出後乙方再付給甲方10%尾款。
2.全部房款委托銀行監管支付。分期付款:乙方先支付給甲方購房款30%(大寫)¥元,存入委托銀行監管賬戶。在房産證過戶完成時劃轉給甲方。餘款通過銀行按揭貸款付清。甲方收到90%房款時,進行房屋交接。乙方預留百分之十房款待房屋交接完成,甲方結清交接前所欠水,電,燃氣,電話,電視,網絡,取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并配合乙方辦理完水,電,燃氣,電話,電視,網絡,取暖,物業管理費,土地使用證等過戶手續,甲方戶籍遷出後乙方再付給甲方10%尾款。
甲乙雙方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在契約協定後産權過戶未完成時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原來不同,造成過戶費用增加等,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買賣契約可因此解除;甲乙雙方約定乙方貸款不成時買賣契約可因此解除,賣方所收的定金,首付款應在三日内予退還給買方。逾期不返還,自本合同規定的返還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返還款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
甲乙雙方在商談正式合同時,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緻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在三日内予退還給買方。逾期不返還,自本合同規定的返還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返還款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甲方應将已收房款退還給乙方,并付給乙方違約金
¥元整(大寫)。
2、乙方違約,乙方将房屋退還給甲方,并付給甲方違約金
¥元整(大寫)。
産權過戶
按揭貸款銀行出承諾函後辦理産權過戶。
過戶費用:
過戶費用可采用下列方式:1. 或2 或3
1:過戶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部分(見附表)。2.甲方全部承擔。
3.乙方全部承擔。
如果原業主是按揭貸款的樓,賣家自己負責贖樓,且贖樓産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家負責。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設備及家具用具不另行收費,含在總房款之内。另附明細表。
争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争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通過法院裁決的方式解決。
賣方:
電話:
身份證号:
單位與住址:
買方:
電話:
身份證号:
單位與住址: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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