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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夥合同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

供稿:國際投資與資産管理工作室

責編:運營事業部

淺析合夥合同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

— 文 / 何钰萍、王立 —

個人合夥由于其形式靈活、易于發起,不需要形成組織等特征,在商業實踐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創業初期的合夥人常采用此類模式。經大數據檢索,因個人合夥産生的糾紛不計其數。由于合夥人法律意識的欠缺、合夥經營管理不規範、法律規定存在滞後性等原因,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諸多難點。筆者對自己代理合夥合同糾紛案件時遇到的幾個問題進行總結分析撰寫此文,以期幫助大家在遇到此類型糾紛時有一定的借鑒。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合夥企業糾紛的區别

實務中,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企業糾紛易産生混淆。本文所述的合夥合同糾紛是指2021年1月1日新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下的二級案由,合夥合同糾紛不同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八部分“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下的合夥企業糾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前,規範合夥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增設了“合夥合同”一章,替代了《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關于“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章的相關規定,合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2)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産,屬于合夥财産;

(4)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财産;

(5)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6)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7)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8)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9)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财産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

而規範合夥企業糾紛的主要法律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合夥企業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緻、以書面形式訂立;

(4)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文件;

(5)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别繳納所得稅;

(6)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産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企業糾紛指向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規範,在适用法律、主體、是否形成組織、是否需要登記、經營模式、合夥财産歸屬、合夥債務承擔、解散清算、是否可以申請破産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區别。厘清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企業糾紛兩種法律關系,對于合夥合同糾紛處理時的辦案思路有積極意義。

二、未簽署書面協議時合夥合同關系的認定标準

實務中合夥合同關系與借款關系、租賃關系、雇傭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在外部特征上存在一定的相似,容易産生混淆。且由于合夥合同關系很多都基于熟人社會,因此沒有簽署書面合夥合同但具備合夥其他條件的情形比比皆是,在合夥合同關系認定時會存在一定的難度。

筆者認為參照合同法對于合同訂立要件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的逐步放寬,司法實務中在認定合夥合同關系時,即使合夥人之間未簽署書面協議,認定标準也不能過于苛刻。從合夥合同關系的構成要件上看,合夥各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共同出資、是否有共同經營行為、是否存在盈餘分配的方案等,是認定合夥合同關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一方向合夥提供資金,并以此收取資金的固定回報,但其本人不參加合夥經營、不參與合夥的利潤盈餘分配、也不承擔合夥經營的的債務和合夥其他法律責任的,宜認定為借款關系。例如,一方僅向合夥提供某些特定财物例如機器設備的使用權,并且其本人不參加合夥經營、不參與合夥的盈餘分配、也不承擔合夥經營的債務和合夥其他法律責任,而隻是以提供該特定财物取得固定回報的,宜認定為租賃關系。再例如,一方雖然參加合夥經營,但不參與合夥的盈餘分配,也不承擔合夥經營的的債務和合夥其他法律責任,隻取得固定報酬的,則宜認定為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

因此,合夥合同關系認定時,應圍繞合夥合同關系的核心要點即“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去組織證據。如果合夥人存在合夥的意思表示、存在共同出資、合夥經營行為,存在共同參與利潤分配、約定債務共擔等情形的,宜認定為合夥合同關系。除非在訴訟中,即使有一定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可能存在合夥關系,若該證據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亦不宜認定當事人之間構成合夥關系。

三、合夥陷入僵局、合夥合同終止時的合夥賬目理清及清算問題

在合夥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中,筆者發現由于管理的松散性、合夥人之間在發生糾紛前對其他合夥人過度信任等原因,往往會導緻合夥事務經營管理混亂,合夥财務賬目不夠規範,給清算帶來很大難度。對于合夥支出款項是屬于合夥經營支出,或是某個合夥人的“公款私用”,合夥人往往會各執一詞。實務中甚至還存在合夥人侵占合夥财産、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當合夥人之間失去信任産生分歧後,面臨合夥合同終止、合夥賬目理清及合夥清算的問題時,因《民法通則》和現行《民法典》沒有對個人合夥的解散及清算有明确規定,往往較難處理。

針對合夥合同關系未經合夥清算是否可以起訴終止并要求分割合夥财産的問題,司法實務中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直接援引《合夥企業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認為應該先行終止合夥關系再進行清算;未經清算不得要求分割合夥财産;在合夥未清算、賬目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分配盈餘、結算虧損缺乏相應依據,不予支持。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民法通則》并未規定合夥清算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即使合夥未經清算,也不影響原告要求分割合夥财産的訴權。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而非“案結了事”,确保實現案件辦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因為合夥關系陷入僵局、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關系并且也無法自行完成清算的情況下,合夥人才選擇訴訟這一司法救濟方式的。同時,在合夥賬目不清、清算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一味要求當事人自行進行清算或者自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核算理清合夥賬目,如因賬目無法理清而一概簡單粗暴适用舉證規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有悖于“合夥合同糾紛”這一民事案由設立的初衷。

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

1、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規定,對合夥賬目中各方不存争議的部分,比如各合夥人已繳付的出資、合夥财産中的固定資産或庫存産品等财産的現值,可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先行判決,确定該部分合夥财産的清算分割問題。

2、對其他存在争議的賬目上,則盡量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内,充分核實證據、化解糾紛。

3、此外,如合夥賬目有第三方平台的原始數據可以作為支撐,但數據繁多且法院對數據核算審理較為困難的情況下,例如合夥開設的淘寶店鋪有支付寶平台提供的交易流水記錄,則可以通過積極調查取證、委托專項審計的方式,為合夥賬目進行審計以查清事實,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窮盡上述辦案思路的情況下,如果仍有部分賬目确實不清且合夥人也無法進一步提供充分證據的,對于法院無法查明的部分事實,可以通過調解以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四、律師意見及建議

俗語道“親兄弟,明算賬”,合夥人之間即使感情再好,在合夥開始時各合夥人應事前充分協商,并根據協商結果簽署書面的合夥合同,對合夥财産、合夥事務管理、風險和收益、各方權利義務、合夥終結後的解散清算、違約責任等均進行明确約定。

在合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合夥事務有異議時,應當提出書面的異議并留存好證據材料。如某個合夥人因其他合夥人違約,拟終止合夥關系時,守約合夥人應發出書面的解除通知及風險告知,對于合夥合同終止期限的确認及通知日後法律責任承擔具有積極的意義。

最後,希望在“個人破産”制度日趨完善的今天,立法部門對于個人合夥的解散、清算等進行明确的制度設計并出台相應的法律規範,讓實務中“合夥關系終止但無法實現清算”的合夥合同糾紛案件能得以真正的解決。

作者簡介

何钰萍律師

高級合夥人

國際投資與資産管理工作室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管理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律碩士。擅長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涉外投資與貿易等領域。系第八屆杭州市律師協會國際投資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杭州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第九屆杭州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專業委員會委員。

王立 實習律師

國際投資與資産管理工作室

國際投資與資産管理工作室

彙集了金融、資本、股權、财務、稅務、行業分析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已為各級政府機關、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外資公司、金融機構、集團公司、中小企業及創業公司等數百家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和綜合咨詢服務。同時,國際投資與資産管理工作室還可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為其量身定制專項增值服務,以協助客戶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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