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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中,債權人參與分配的相關法律問題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法院強制執行中,債權人參與分配要區分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和企業法人兩種情況。做此區分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隻有企業法人破産制度,沒有公民或其他組織破産制度。此外,參與分配的條件、流程、時間、執行所得價款的分配順序和方法等也是我們需要注意的。為便于宏觀把握,我先把參與分配的相關問題畫一個圖。

一、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對此需要注意的是:

(1)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裁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的債權人(包括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和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并不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舉證證明,隻要在申請參與分配的事實和理由中表達這個意思即可。

(2)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不需要生效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這是對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保護,否則優先債權的相關制度就會形同虛設(至少是受到很大的限制)。

2、申請參與分配的流程和時間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

(1)流程:提交申請書。如果處分被執行人的财産的法院就是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法院,債權人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就可以。如果處分被執行人财産的法院(如A法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的财産)不是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法院(該債權人向B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一般應當通過B法院向A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一般的流程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将參與分配申請書提交給B法院并附有執行依據,B法院給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做筆錄,記錄申請參與分配的依據、金額、事實和理由等,B法院再向A法院發函參與分配)。當然,穩妥起見,債權人可以即通過B法院向A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直接向A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

(2)時間: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對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的一般原則是先到先得,這是執行效率的要求,也有鼓勵債權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的原因。參與分配這一類似企業破産中的分配方法其實是強制執行的例外,但是這個例外不能破壞強制執行的執行效率,不能侵害尋找到被執行人财産線索并申請首封的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執行結束之後,其他債權人就不能申請參與分配了。

3、分配的順序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所得價款首先要扣除執行費用(評估費等),然後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然後是普通債權。對于多個普通債權的分配方法和順序,原則上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但是為了鼓勵債權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執行法院可以酌情給申請首封的債權人多分一些。

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财産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财産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争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可以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财産分配方案提異議,執行法院隻進行形式審查即作出相應的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對當事人的異議和主張以及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實質審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提交了參與分配的申請,且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但是執行法院卻沒有依法制作财産分配方案将執行所得财産進行分配,則屬于執行行為違法,即便财産已經分配完畢,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提出執行異議和複議。本文所附案例即是此種情況。

二、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五百一十四條、第五百一十五條、第五百一十六條對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執行做了相關規定。總結這些規定,即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将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财産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産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複執行。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對于未進入破産程序的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普通債權人的分配順序是: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不是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附陳某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7月25日,陳某某依據普陀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80号民事調解書向普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鄭某履行還款義務。同日,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号立案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雙方于2016年9月19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鄭某應歸還陳某某借款人民币140萬元(以下币種相同),利息17萬元,保全費5,000元,訴訟費9,456元,合計1,584,456元。上述款項應在一個月内以拍賣涉案房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鄭某将涉案房産交陳某某後,由陳某某交普陀法院拍賣處置。同年9月26日,普陀法院委托上海富申房地産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産進行評估。同年11月7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号執行裁定,裁定拍賣涉案房産,并于11月9日委托上海壹信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同年11月21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号執行裁定,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年12月23日,涉案房産以805萬元拍賣成交。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号執行裁定,确認涉案房産拍賣成交并解除查封、撤銷抵押及将涉案房産産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并送達買受人。同年2月16日,涉案房産拍賣款805萬元彙入普陀法院代管款賬戶。因鄭某在普陀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為被執行人的涉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案件,普陀法院對上述拍賣款進行了分配,最後一筆分配款于2017年3月2日發還相關債權人,涉案房産産權也已過戶至買受人名下。2017年4月20日,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另查明,普陀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滬0107執恢186号恢複執行陳某某申請執行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于2017年3月4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另查明,2016年12月19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載明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産拍賣款參與分配。2017年1月13日,靜安區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函》,載明(2016)滬0106執4456号案申請執行人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産拍賣款參與分配,請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對涉案房産拍賣款參與分配。

異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執異36号】鄭某某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但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本案中,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時,涉案房産拍賣款已分配完畢,所涉執行案件也已執行完畢。據此,普陀法院依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裁定駁回鄭某某的異議申請。

複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執複87号】依照法律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确定金錢給付内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别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其全部或主要财産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确定金錢給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财産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将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本案中,在普陀法院對被執行人鄭某名下的涉案房産執行終結之前,鄭某某已向普陀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靜安法院在鄭某某提出申請後也發函轉告普陀法院鄭某某申請參與分配事宜,但普陀法院在涉案房産拍賣款分配過程中,未對鄭某某的申請作出相應的處理,明顯不當。後鄭某某得知涉案房産拍賣款已分配完畢,遂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依法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号案件已經執行完畢,鄭某某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7執異36号執行裁定書;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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