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群衆熱搜法律N問”聚焦繼承問題,為大家解答法律問題的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韓聖超法官。
1.
放棄繼承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明确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财産的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作出。遺産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通常區分情況來處理:
1、如繼承人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此時遺産尚未分割,遺産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财産,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來決定是否承認。
2、如繼承人在遺産處理後反悔的,因為此時遺産已分割完畢,遺産屬于各繼承人的個人财産,為維護财産穩定和交易安全,則不予承認,即不允許反悔。
2.
遺囑繼承和遺贈有什麼區别?
遺囑繼承和遺贈都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财産,但二者具有以下區别:
1、主體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内的人,隻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還包括國家、集體和其他組織。
2、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不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若未明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遺贈,則視為放棄受遺贈。即接受繼承無須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遺贈必須通過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實現。
3.
哪些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幾類行為做出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确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關于繼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确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述第1項或者第2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将遺産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确認遺囑無效,并确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前述第3項至第5項行為,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4.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述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還需同時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5.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時應該怎麼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
“前兒媳”有繼承權嗎?
原則上,“兒媳”與“女婿”作為姻親,并不能享有法定繼承人資格。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此可知,“兒媳”或者“女婿”對其公婆或嶽父母享有繼承權的條件有二:其一,必須是“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則兒媳、女婿并不能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産。其二,必須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7.
同時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
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民法典繼承編對不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并删除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遺囑效力相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若多份遺囑内容互相獨立,沒有抵觸,則各遺囑均有效,均在各自的範圍内執行;反之,若多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8.
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一般而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此規則應當以遺囑合法有效為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而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時,如果遺囑僅指定一個繼承人,則該繼承人死亡之後,原遺囑不再适用,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産;如果遺囑指定多個繼承人,沒有死亡的遺囑繼承人仍然按照遺囑繼承,遺産中涉及已死亡繼承人的部分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另需指出的是,代位繼承僅針對法定繼承成立,而不适用于遺囑繼承情形,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隻能在法定繼承中代位繼承,而不能根據遺囑繼承遺産份額。
9.
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嗎?可以解除嗎?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财産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該類協議一般應為書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頭形式。當發生争議時,主張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為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紛争,建議盡量采用書面方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确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老人能夠安度晚年。由此,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隻有經雙方協商一緻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緻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比如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等),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協議。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緻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緻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緻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10.
胎兒可不可以繼承遺産?
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進行保護。但出于對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别保護制度,規定在涉及遺産繼承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遺産的資格和權利。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