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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挂靠者與發包方成立建設工程合同關系,被挂靠者不擔責

案情簡介

2011年9月16日,華星公司将其開發的福馨園小區建設工程發包給陝西有色公司承建,後陝西有色公司又與衆信公司簽訂《工程分承包協議書》,約定15#樓由衆信公司具體施工建設。2018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華星公司使用。2018年3月19日,經衆信公司與華星公司對賬确認,截止2016年5月31日華星公司已付工程款為17589637元;同時,華星公司代衆信公司支付勞務費607560.55元,衆信公司同意計入已付工程款。

「最高院」挂靠者與發包方成立建設工程合同關系,被挂靠者不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華星公司認為本案系分包法律關系,二審判決認定衆信公司與陝西有色公司之間系挂靠法律關系錯誤。根據查明事實,雖衆信公司與陝西有色公司簽訂的是分承包合同,但案涉工程系由衆信公司投資并自負盈虧,陝西有色公司收取管理費,衆信公司借用陝西有色公司資質以陝西有色固原福馨苑第二項目部的名義具體施工并從華星公司處直接收取案涉工程款,陝西有色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承擔任何的權利義務,且華星公司對衆信公司系挂靠陝西有色公司并支付管理費的事實明知且認可,據此,二審判決認定衆信公司與陝西有色公司之間系挂靠關系,事實依據充分,并無不妥。

華星公司認為本案衆信公司與陝西有色公司之間系分包法律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衆信公司挂靠陝西有色公司,陝西有色公司僅收取管理費用,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故二審判決确認華星公司與衆信公司系案涉工程實際的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并無不妥。衆信公司在交付工程後,向華星公司主張案涉工程下欠工程款及利息,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二審法院據此判決華星公司向衆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839036.58元,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華星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

綜合全案,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挂靠者越過被挂靠者直接與發包方成立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并且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費的情況下還不擔責。這樣的裁判是否有失公允暫且不論。但本案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的前提條件是非常苛刻的,就像文中論述的一樣“案涉工程系由衆信公司投資并自負盈虧,陝西有色公司僅收取管理費,衆信公司借用陝西有色公司資質以陝西有色固原福馨苑第二項目部的名義具體施工并從華星公司處直接收取案涉工程款,陝西有色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承擔任何的權利義務,且華星公司對衆信公司系挂靠陝西有色公司并支付管理費的事實明知且認可”,正是滿足以上這些苛刻條件,才能說明确認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固原華星置業有限公司、青海衆信建築安裝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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