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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的公司賬戶被凍結,挂靠人(賬戶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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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經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經營合作方式,一般是指沒有資質的一方(挂靠人)以有資質的一方(被挂靠的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建設工程中比較常見),被挂靠的公司對于挂靠人而言隻是一個殼。作為實際經營一方的挂靠人一般會以被挂靠公司的名義開設一個銀行賬戶,由挂靠人實際控制和使用。

被挂靠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一般是因為該公司對外有債務,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被法院凍結(本文以執行程序中的凍結為例)。

如果挂靠人挂靠的是一家經過審計的公司且挂靠人具備對這家公司完全和絕對的控制權(類似于挂靠人承包被挂靠的公司),則公司所欠之債即是挂靠人所欠之債,法院執行公司的财産也就是執行挂靠人的财産,這樣挂靠人也不“冤枉”,沒有理由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但是,(1)如果挂靠人挂靠公司前未經審計,挂靠人對于公司所欠之債并不知情,則公司的債權人執行公司的财産就變成了執行挂靠人的财産;(2)如果挂靠人對于公司并無完全和絕對的控制權,則在挂靠人以公司名義生産經營過程中,公司可能會因挂靠人之外的原因欠債。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導緻挂靠人“替别人背債”。

這樣就會産生一個問題: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可否執行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

不得執行的理由主要是: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而非被挂靠公司的财産,但是債務是被挂靠公司的債務,而非挂靠人的債務,法院隻能執行實際上的債務人的财産,而不能執行債務人之外的人的财産。這種觀點主要體現了對挂靠人的保護。

可以執行的理由主要是:(1)挂靠人借被挂靠公司的殼進行生産經營一般都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和過錯,挂靠人應當預見到其可能會為被挂靠公司“背鍋”;(2)債權人無法辨别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之間内部的約定,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得到保護;(3)挂靠人的損失可以依法向被挂靠公司主張或依據相關約定向相關主體主張;(4)并無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挂靠人的權利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法院不得為挂靠人擴張解釋某個法律條款。這主要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法律的制定和法院在審判中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過程。

我贊同第二種觀點,即法院原則上可以執行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但是,應當做出一些例外規定,比如:公司的債權人明知公司的财産是挂靠人的财産,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公司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債務,這種債務本身是無效的,挂靠人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執行依據(包括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調解書),以此保護自己的财産免被執行。

附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與懷化農商行、周某某、旭峰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情簡介:2008年7月11日黎某某以競買的方式取得靖州火車站渠陽鎮紅星路101地塊的一宗土地,同年9月17日黎某某與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原懷化東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靖州火車站旁住宅樓(後取名為“靖城花園”項目,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取得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号:靖國用(2013)第357号)《開發項目内部承包管理協議》,合同約定黎某某以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發靖縣火車站旁住宅樓,懷化旭峰房産地開發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費。簽訂合同當日黎某某向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交納了管理費3萬元。2012年11月10日黎某某與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等三人簽訂《房地産聯合開發合同》,由黎某某出地,胡某某等人負責全部建設資金,共同以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發“靖城花園”項目,胡某某等人又向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交納管理費10萬元。後設立二個帳戶:43×××38、43×××45),開戶名稱為“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靖城花園項目部”,用于“靖城花園”項目的資金流通往來,該項目的售房款(含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及保證金都存入該二個帳戶。2009年8月21日懷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懷化市鶴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周某某簽訂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周某某向懷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并約定了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等,合同還約定此款由懷化旭峰房産地開發有限公司(原懷化東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該借貸關系及擔保關系由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以(2012)懷鶴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決書予以确認,并判決:“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償還原告懷化市鶴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27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1年8月21日起至貸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計算;二、被告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懷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以(2016)湘1202執恢123号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的存款513萬元。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以(2016)湘1202執異34号執行裁定書對其申請予以駁回,四人在2016年9月26日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複議申請,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湘12執複字29号執行裁定書駁回其複議申請,并維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6)湘1202執異34号執行裁定。現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認為“靖城花園”項目與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為挂靠關系,懷化旭峰房産地開發有限公司僅收取挂靠費,并未對該項目開發進行投資和經營,靖城花園項目部的所有财産及銀行存款均與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無關,為四原告所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号: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525号】依懷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以(2016)湘1202執恢123号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的存款513萬元(兩帳戶内實際存款為285.968366萬元),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以(2016)湘1202執異34号執行裁定書對其申請予以駁回,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簽收執行裁定書後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複議申請,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湘12執複字29号執行裁定書駁回其複議申請,并維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6)湘1202執異34号執行裁定,2016年11月16日,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簽收(2016)湘12執複字29号執行裁定書後,于2016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于2016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應予以支持。“靖城花園”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售方均為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是“靖城花園”項目财産的權利人、所有人,兩個争議賬戶的開戶名稱也分别為“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靖城花園項目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錢是一種特殊的替代物,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别的約定将其特定化,否則一旦對金錢的占有發生轉移,金錢的所有權也随之轉移,故應推定上述銀行存款權利人為懷化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本案中争議的執行标的為賬戶中的存款,而并非四原告所起訴的“靖城花園”項目部的所有财産。對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判決:駁回原告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0997元,由原告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承擔。

二審【案号: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終579号】本案系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作為案外人對原審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原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的兩個存款帳戶予以凍結,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認為該二帳戶的存款屬于其四人所有,并要求終止執行該執行标的。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兩個銀行存款帳戶的開戶法人單位均系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即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是該銀行帳戶的權利人。原審法院對懷化市旭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采取執行措施并無不當,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對原審法院的執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判決駁回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确的。

綜上所述,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97元,由黎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再審【案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309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隻針對執行标的物權利和歸屬的異議進行審查,不屬于對原生效裁判和執行行為的異議。所謂執行标的的異議,是指案外人針對執行标的提出的權利和歸屬的實體性異議。即案外人認為其對執行标的享有實體民事權益,應當優先于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依據項下請求權實現的主張。本案黎某某等人借用旭峰公司企業資質從事房地産開發。在借用資質的法律關系中,涉及到借用資質主體内部和借用資質主體與第三人之間外部兩個法律關系。在對外的民事活動中,都由出借資質方旭峰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旭峰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後,黎某某等人可向旭峰公司追償。本案的執行依據是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2)懷鶴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決,該判決判定旭峰公司對周某某償還懷化農商行本金及利息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旭峰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對其采取執行措施并無不當。本案執行标的為貨币,貨币是特殊的種類物,無論何種情況下占有即所有,貨币一旦進入他人賬戶即為他人的财産。涉案兩個銀行賬戶的戶名均為旭峰公司,故旭峰公司是兩個銀行賬戶資金的所有權人;賬戶内資金也沒有被特定化的情形,并且借用他人資質從事房地産開發行為違法,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為,因此,黎某某等人主張兩個銀行賬戶的資金歸其所有,不是旭峰公司财産,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的再審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鶴城區人民法院根據該院(2012)懷鶴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決,本着有利于實現申請執行人懷化農商行權益的原則,采取直接劃扣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被執行人旭峰公司的銀行資金的執行措施并無不當。如果黎某某等人對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2)懷鶴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決這一執行依據提出異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情形,對原生效裁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權利。

執行行為異議是指案外人針對執行法院作出具體執行行為是否合法提出的程序性異議。也即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其程序性權益的主張。本案黎某某等人主張即便要執行旭峰公司,也應先執行旭峰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和已查封的房産,而不能先直接扣劃銀行現金。黎某某等人該項主張,實質上是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其應當針對執行行為通過執行複議或執行監督程序主張權利。根據該規定,案外人不能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提起訴訟。案外人如果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執行标的異議和執行行為異議,如果該執行行為與案外人對執行标的相應的實體權利無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僅就其執行标的的異議是否成立,以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執行進行審理,而對其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不予評判。因涉案兩個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屬于黎某某等人所有,黎某某等人對執行标的即涉案賬戶内的資金沒有相應的實體權利,故本院對黎某某等人此項再審理由不予審查。

綜上,黎某某等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終579号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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