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綜合 > 正文

被挂靠的公司賬戶被凍結,挂靠人(賬戶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挂靠經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經營合作方式,一般是指沒有資質的一方(挂靠人)以有資質的一方(被挂靠的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建設工程中比較常見),被挂靠的公司對于挂靠人而言隻是一個殼。作為實際經營一方的挂靠人一般會以被挂靠公司的名義開設一個銀行賬戶,由挂靠人實際控制和使用。

被挂靠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一般是因為該公司對外有債務,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被法院凍結(本文以執行程序中的凍結為例)。

如果挂靠人挂靠的是一家經過審計的公司且挂靠人具備對這家公司完全和絕對的控制權(類似于挂靠人承包被挂靠的公司),則公司所欠之債即是挂靠人所欠之債,法院執行公司的财産也就是執行挂靠人的财産,這樣挂靠人也不“冤枉”,沒有理由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但是,(1)如果挂靠人挂靠公司前未經審計,挂靠人對于公司所欠之債并不知情,則公司的債權人執行公司的财産就變成了執行挂靠人的财産;(2)如果挂靠人對于公司并無完全和絕對的控制權,則在挂靠人以公司名義生産經營過程中,公司可能會因挂靠人之外的原因欠債。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導緻挂靠人“替别人背債”。

這樣就會産生一個問題: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可否執行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

不得執行的理由主要是: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而非被挂靠公司的财産,但是債務是被挂靠公司的債務,而非挂靠人的債務,法院隻能執行實際上的債務人的财産,而不能執行債務人之外的人的财産。這種觀點主要體現了對挂靠人的保護。

可以執行的理由主要是:(1)挂靠人借被挂靠公司的殼進行生産經營一般都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和過錯,挂靠人應當預見到其可能會為被挂靠公司“背鍋”;(2)債權人無法辨别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之間内部的約定,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得到保護;(3)挂靠人的損失可以依法向被挂靠公司主張或依據相關約定向相關主體主張;(4)并無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挂靠人的權利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法院不得為挂靠人擴張解釋某個法律條款。這主要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法律的制定和法院在審判中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過程。

我贊同第二種觀點,即法院原則上可以執行被挂靠公司的财産(實際上是挂靠人的财産)。但是,應當做出一些例外規定,比如:公司的債權人明知公司的财産是挂靠人的财産,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公司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債務,這種債務本身是無效的,挂靠人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執行依據(包括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調解書),以此保護自己的财産免被執行。

附馬某與全某、曲某1、曲某2、周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情簡介:2013年6月13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撫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劉某某償還全某借款本金1500萬元;二、劉某某償還原告全某利息497.3287萬元;三、劉某某支付全某逾期利息。四、周某某、曲某1對上述給付義務負連帶責任。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4日,一審法院向第三人悅友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第三人在執行期限内沒有提出異議,亦未自動履行。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3)撫中執一字第00049号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曲某1在第三人的到期債權300萬元予以強制執行,查封第三人開發的位于撫順第十中學南側的晟原書苑2号樓M-10号門市房,面積301.54平方米。

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對(2013)撫中執一字第00049号執行裁定書提出書面異議,于2015年4月13日下達了(2014)撫執異字第00026号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認為,晟原書苑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均是以第三人的名義辦理,人民法院查封第三人名下财産并無不當。案外人馬某所提供證據,不足以排除對執行标的的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裁定駁回案外人馬某的異議。馬某不服,一審法院(2015)撫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上訴至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2015)遼民一終字第00397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4日,國家開發銀行向第三人悅友公司在盛京銀行撫順望花支行開立的17×××02賬戶撥付1040萬元。同日,一審法院以(2016)遼04執字第76号執行裁定凍結了第三人在盛京銀行撫順望花區賬戶中的1040萬元,并扣劃該賬戶内300萬元。馬某不服,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本院以(2016)遼04執第75号執行裁定書,解除對盛京銀行望花支行賬戶内資金的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将扣劃悅友公司賬戶内全部資金撥付給案外人。(2016)遼04執異第160号執行裁定書駁回了馬某異議申請。馬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另查明:2012年6月11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東洲區十中南地塊項目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三人承包費200萬元,原告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外債權債務自行結算,第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三人負責提供此開發項目的所有審批手續,無條件地提供各項審批手續所需的公章、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相關手續。該份協議已于2012年11月6日經撫順縣公證處公證。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号: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04民初121号】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馬某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标的即涉本案執行凍結的銀行存款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标的停止執行的,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公證書》及《東洲區十中南地塊項目承包經營協議書》。經查,馬某系挂靠第三人悅友公司名下承包了東洲區十中南地塊項目等項目,自身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外隻能以悅友公司的名義從事開發建設,其與悅友公司是挂靠與被挂靠的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原告與第三人悅友公司之間系内部管理關系,彼此可能存在利益核算,管理費收取的等關系,但對外隻能體現為第三人悅友公司。查封的賬戶(賬号為17×××02)為悅友公司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該賬戶不屬于馬某,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審查該賬戶的錢款出處和來源,法院有權查封第三人悅友公司名下的存款。關告馬某稱東洲區人民法院及本院在未予解封查封房産的同時,又凍結了自己在盛京銀行撫順望花區賬戶,一審法院認為,因馬某對東洲區人民法院以及本院查封的有關房産等執行行為一直在申請複議和執行異議訴訟、上訴等程序之中,該糾紛一直處于不确定狀态之中,基于申請人的申請,又凍結了本案執行凍結銀行存款,并無不當。綜上,馬某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号: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967号】馬某系挂靠第三人悅友公司名下,自身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外以悅友公司的名義從事開發建設,其與悅友公司是挂靠與被挂靠的關系。法院查封的賬戶為悅友公司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該賬戶不屬于馬某,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審查該賬戶的錢款出處和來源,法院有權查封第三人悅友公司名下的存款。故上訴人馬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馬某負擔。

曲某1、曲某2、周某某二審辯稱:上訴人的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起訴。馬某與悅友公司系挂靠關系,馬某的開發過程均是以悅友公司名義,其與悅友公司系内部關系,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産生阻卻執行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馬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900.00元,由馬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