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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後,有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因民間借貸合同被撤銷而認定為無效的相關法律解讀

一、民法典規定的五種無效合同

(1)第一種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是有關民法典中所規定的五種無效合同情形中的一種,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間借貸合同。

《民法典》對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基礎,這種以民事行為無效來确定合同無效更為科學。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獨立實施對外簽訂借貸合同的主體資格就喪失。

所以,民間借貸合同的出借人或者是借款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哪麼,所實施的出借或借款活動,應當是一個無效的民間借貸。如8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人,其民事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無論他(她)出借或借款行為都是無效的。

2、二種情形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是一種無效合同。


3、第三種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4、第四種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行為也無效。

5、第五種情形是違反公俗、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民法典中直接認定了五種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然無效。


二、民法典規定的五種可以撤銷的合同

有五種可以撤銷的合同,如果是民間借貸合同,也可以依法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如果被撤銷之後,這五種民間借貸合同也是一種無效的、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法律效力的合同。

1、第一種是如果民間借貸中的相應的參與主體,基于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間借貸合同的這個行為人,他是有權來請求撤銷的這種合同的。

所以,如果借款人是基于重大誤解來簽訂了這種民間借貸合同的,這個借款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撤銷這種民間借貸合同。


2、另外一個情況是,如果民間借貸合同的一方是以欺詐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實施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欺詐的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來撤銷這種類型的民間借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不隻是出借人,也有可能是借款人。

所以,如果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過程中,有一方無論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他使用的欺詐的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來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的,受欺詐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來撤銷這種受欺詐的民間借貸合同。

3、第三種情況是第三人實施欺詐手段,一方在違背真實意義的情況下實施的民間借貸活動,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情形的,受欺詐方也可以請求依法撤銷這種民間借貸合同。

這種情況下,是由于在民間借貸合同過程中,比如說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還有另外的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着欺詐的行為,使一方違背了真實意義的情況下,糊裡糊塗、受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呢,如果他的合同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這種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來撤銷這種民間借貸合同。


4、第四種情況是如果合同相對一方或者是合同當事方之外的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來簽訂了相應的民間借貸合同。

受脅迫的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來撤銷相應的民間借貸合同。像這種受脅迫簽訂合同,在一些非法放貸或者一些實施套路貸的一些相關的合同中會經常遇到。

所以,如果是因為被欺詐或者是被脅迫來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可以撤銷的民間借貸合同。

5、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或者是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損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來撤銷這種民間借貸合同,這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五種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實施後,有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因民間借貸合同被撤銷而認定為無效的相關法律解讀。 民法典實施後,有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因民間借貸合同被撤銷而認定為無效的相關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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