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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相關法律法規大彙總!(收藏吧)

風控君提示:本文作者是一名執業律師,專注于民間借貸、工程款、混凝土、架管租賃等領域,現主要為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清收與信用卡催收業務,通過本文可以看出作者是一個喜歡思考和善于總結的人,本文為作者投稿并授權本平台刊發,感謝作者無私分享。 一、 概述

目前,商業銀行開展信用卡催收工作時,在實踐中,若以民事訴訟催收往往存在執行難。

二、目的

本法律檢索報告主要針對信用卡催收刑事責任方面的檢索,以全面了解信用卡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規定。

三、檢索過程

通過www.openlaw.cn檢索信用卡相關刑事案例,了解信用卡在刑事方面的罪名。

四、法律法規收集來源

主要通過北大法寶、百度收集,并通過現行案例檢驗所收集的法律規定的現行有效性。

五、檢索的有效法律法規

序号

相關規定

1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2.25(實施生效起始時間,下同)

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修正案八-2004.12.29)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12.16

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幹問題的複函-2010.7.5

5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4.20

6

公安部法制司關于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複-1994.7.11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2008.5.7

8

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3.15

9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2005.10.01

10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2001.1.21

六、法條鍊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隐匿财産,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滞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部法制司關于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複》

江西省公安廳法制處:
  你處請示關于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問題,經研究并報司長同意,現答複如下:
  一、惡意透支數額較大,持卡人表示願意償還并且在約定的期限内全部償還的,不構成詐騙,由發卡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息處理。
  二、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經多次催償,拒不償還或逃避隐藏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定。
  三、惡意透支數額較大,雖表示願意償還,但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期限内拒還或無償還能力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定。
  四、對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罰,法律、法規尚無明确規定。處理該問題應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惡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透支的款項是否全部清償等幾方面綜合考慮。

4、《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财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幹問題的複函》

二、發卡銀行的“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字等證據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别采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6、《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7、《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标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确、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第九條 征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

七、案例檢索

檢索關鍵詞:信用卡-催收

檢索工具:

1、王某某信用卡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日期: 2014-12-09法院,湖南省常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常刑初字第220号

判決書摘錄部分:經審理查明:1、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常甯支行申領卡号為6228360019567669,授信額度1萬元的金穗信用卡後多次進行消費并從中套取現金。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透支本金9750元,截止2014年6月23日,透支本息合計20282.86元。自2011年11月25日起,中國農業銀行常甯支行以信函方式多次對其催收,但其在超過三個月後仍未歸還。2、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唐某某的身份資料在中國農業銀行常甯支行申領了一張卡号為6228360028079284,授信額度1萬元的金穗信用卡後,多次進行消費并從中套取現金。201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透支本金9900元,截止2014年6月23日,透支本息合計20385.69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金額,且持本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常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

2、盧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日期: 2016-02-04法院: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刑初字第312号

判決書摘錄部分: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盧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辦理了一張金穗貸記卡,卡号62×××82。後被告人盧某用該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費,累計本金10699.77元,未按時歸還欠款,經該行多次催收仍未歸還且已超過三個月。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應予刑事處罰。

3、餘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日期: 2016-01-29法院: 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107刑初49号

判決書摘錄部分: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餘某向中信銀行武漢市青山區支行申領了卡号為40×××35的信用卡。信用卡開通後,餘某多次使用該卡在武漢市青山區等地透支消費,截止2015年2月4日,共計拖欠發卡銀行本金人民币51,156元。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餘某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本院認為,被告人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的财産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八、檢索結論

通過刑事追責的手段,欠款人一般會積極籌錢還款,減少銀行經濟損失,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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