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大劉向小張借款3萬元,但是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期限。小張屢次讨要,大劉一直拖着不還。無奈之下,小張于2020年6月向法院起訴,大劉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還款。小張還能要回這筆欠款嗎?
因未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2020年6月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當事人就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确,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出借人有權随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小張以訴訟形式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20年6月-2023年6月。可見,這筆欠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并沒有經過,大劉仍需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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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長春FM91.6
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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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月半馬堯
審核:懷楠
監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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