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的問題
債務人不按照判決要求的履行期限支付欠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執行不到,該怎麼辦呢?法律能不能讓法定代表人來承擔責任呢,怎麼才能拿到錢,有沒有什麼好的辦法。債權人真的太難了!
二、解決問題
經常被問到以上問題,也确實可以感受要不到錢的艱難。随着《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的實施,出現了一個新的好辦法。分享給大家。
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由,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這裡的出資義務包括已到期未繳納的出資義務和尚未到期的出資義務。
這種方式可以實現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用股東的錢來償還公司對外欠款。不用走申請破産等複雜的法律程序,也不用擔心要到的錢跟全部債權人公平清償。這種方式,采取的是先到先得。
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公司的大股東,起訴大股東肯定沒問題。當前,大量公司都是采取認繳制,多數公司股東都未實際繳納出資。這種方式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三、分析梳理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對其出資時間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即未到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公司債權人無權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在《九民紀要》實施前,我國法律僅有兩個條文,規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第一個:《企業破産法》第35條,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公司破産】
第二個:《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财産。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清算】
一個要走公司破産流程,另一個要走公司清算流程,屬于比較系統麻煩的操作程序。
《九民紀要》實施後,新增一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應當積極使用。
具體如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還無财産可供執行時,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在未出資範圍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還無财産可供執行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請求其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債權人的這種訴訟,不是代表全體債權人的訴訟,所獲收益歸債權人個人,而非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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