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脅迫是民事行為無效的事由【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是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法》第54條規定脅迫是撤銷或變更合同的事由【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新法優于舊法,《合同法》相對于《民法通則》是新法,因此應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脅迫所導緻的法律後果:1、僅有脅迫,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受害方有權撤銷或變更合同;2、脅迫,并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3、因脅迫而實施的處分行為等單方法律行為無效。
那麼,應當如何認定民法上的“脅迫”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那麼,對于上述解釋又應當如何認定呢?即何種情形才能認定為脅迫行為呢?
廣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6729号判決認為脅迫行為既包含行為威脅,也包括言語恐吓。在QQ上作出“殺死兩個女兒再自殺”(注:之後又表示會冷靜處理)的言論,對于兩個女兒的母親确實會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脅迫,可以認定上述言論構成脅迫。
湖濱區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4号及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民終字第00412号判決認為在當事人結婚當天舉着當事人的母親是老賴欠錢不還的标示牌讨債,是以破壞婚禮為要挾逼迫當事人寫下保證書,該行為可以認定為脅迫。
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民一初字第535号和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煙民四終字第1711号判決認為被告及其親屬在原告工作單位散發原告與他人裸聊的信息材料并毆打原告,顯然會對原告的名譽和健康造成損害,給原告造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對原告不利的财産分割協議,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
綜合脅迫的法理以及一些法院判例,對于民法上的脅迫的認定,應當把握如下幾點:1、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且實施了相應的行為(即脅迫行為)。至于脅迫行為的内容,可以是肢體行為上的(如毆打、非法拘禁、持刀恐吓等等),也可以是語言上的(如當面或通過電話、QQ等方式語言恐吓對方);2、需被脅迫人接收到了脅迫人的脅迫信息,如果被脅迫人根本沒有接收到脅迫人的脅迫信息則其意思的形成和表示都不會受到脅迫的幹擾(如脅迫人給被脅迫人發了一條QQ消息威脅被脅迫人,但是被脅迫人沒收到該條QQ消息);3、需因脅迫人的脅迫行為導緻被脅迫人産生内心的恐懼和壓迫感,并在意思的産生和表達上受到幹擾,作出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4、脅迫的内容包括給被脅迫人的生命健康(法人除外)、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失。至于脅迫人客觀上是否有能力達到其所聲稱的結果,被脅迫人客觀上是否有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把柄”掌握在脅迫人手裡在所不問,隻要被脅迫人當時因脅迫人的脅迫行為而陷入了恐懼,意思表示受到了影響即可認定為脅迫的成立。
附:
案例一:
葉某與林某甲離婚後财産糾紛案
案情簡介:林某甲在QQ上以“殺死兩個女兒再自殺”(注:之後又表示會冷靜處理)來威脅妻子葉某簽訂《離婚協議書》。
裁判原文節選【案号:廣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6729号】:關于涉案《離婚協議書》是否存在脅迫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脅迫行為既包含行為威脅,也包括言語恐吓。在本案中,林某甲确實做出了“殺死兩個女兒再自殺”的言論,該言語對于作為母親的葉某而言,确實會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脅迫,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葉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存有受到脅迫的情形,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處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認。
案例二:
成某軍、成某祥與胡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4年6月26日,胡某(于某某之子)在中金華庭小區新房籌辦結婚儀式。上午九時許,成某軍、成某祥帶人舉着自制的“老賴于某某借錢不還”的标牌來到新房所在小區讨要債務。胡某為使結婚儀式順利進行,同成某軍、成某祥進行協商交涉。協商的結果是由胡某向成某祥出具保證書一份,内容為“我胡某今天自願将名下一輛(豫M99922)轎車一輛抵押給成某祥,(按估價算),胡某,2014.6.26,替母親還帳,如母親不還,我自願替母親還20萬元,18603988988”。胡某将其所有的豫M99922号轎車交成某軍、成某祥開走。現胡某以保證書系其受成某軍、成某祥威逼所寫,訴至湖濱區法院。另查明,胡某系于某某之子。2012年11月26日,窦文超向成某祥出具借條一份,内容為“今借成某祥(伍萬元整)50000,還款日期12月26日”于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2013年4月15日,于某某向成某祥出具借條一份,内容為“今借到成某祥現金拾萬元整(100000)”;2013年9月12号,于某某向成某祥出具借條一份,内容為“今借到成某祥現金伍萬元(50000),月底還清”。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号:湖濱區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4号】成某軍、成某祥為向于某某讨要債務,在于某某之子胡某結婚當天帶人舉着“老賴于某某借錢不還”的标牌前往胡某新房進行讨要以施加壓力,成某軍、成某祥的行為方式不妥,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雖然胡某母親于某某欠款的事實客觀存在,但成某軍、成某祥的行為實質是以阻撓婚禮正常進行為要挾,迫使胡某在為使結婚大事順利進行的情況向成某祥出具了“保證書”,胡某的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胡某要求撤銷其于2014年6月26日給成某軍、成某祥書寫的“保證書”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二審【案号: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民終字第00412号】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結婚是人生大事,婚禮更是人一生重要的裡程碑,是中華民族傳統民俗文化的傳承,包含着社會對新人的美好期待和祝願。這種善良的風俗習慣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九條:“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二上訴人成某祥、成某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胡某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和恐懼,仍然采取舉“老賴于某某借錢不還”标牌、圍堵婚禮隊伍等方式要賬,實質就是以阻撓婚禮的正常進行為要挾,迫使被上訴人胡某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二上訴人稱沒有對胡某進行威逼,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二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案例三:
周某與尹某離婚後财産糾紛案
案情簡介:被告及其親屬在原告工作單位散發原告與他人裸聊的信息材料并毆打原告,逼迫原告簽訂離婚協議。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号: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民一初字第535号】被告及其親屬在原告工作單位散發原告與他人裸聊的信息材料并毆打原告,顯然會對原告的名譽和健康造成損害,給原告造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對原告不利的财産分割協議,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财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應認定原、被告簽訂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脅迫的情形。
二審【案号: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煙民四終字第1711号】上訴人及其親屬在被上訴人工作單位以發現被上訴人與他人裸聊為由,向周圍人群散發材料并毆打被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名譽和健康,在此前提下,雙方在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簽訂的明顯顯失公平的财産分割協議,違背了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财産分割協議。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