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奇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師
問題: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表決權?
一、應當由公司章程對上述問題進行規定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确定。
二、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怎麼辦?
公司章程如果沒有規定,則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确定。
三、如果股東(大)會決議按實際出資比例确定表決權是否有效?
要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符合,則決議有效;如果不符合,則決議無效。
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标準确定表決權的決議,就相當于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就得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多數通過。否則,該決議無效。
四、如果股東(大)會決議給某股東比實際出資比例更少的表決權,是否有效?
如果股東(大)會決議不是按照實際出資比例,而是決議給某股東比實際出資比例更少的表決權,那麼該決議是無效的。因為該決議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權平等的規定。
除非,該事項在公司章程中事先有明确規定。否則這種限制就屬于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注:以上觀點得到《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适用一書(最高院民二庭編)的印證,可放心參閱。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11.8
7.【表決權能否受限】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确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确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标準确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确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