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湖區人民法院 陶然
發布時間:2020-07-10 09:58:09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業公司根據與居民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于2016年始開始對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某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合同》公示欄照片、居委會證明等證據,證明合同的真實性以及已經實際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的事實。被告樂某系小區業主,因質疑居民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幾年來拒不繳納物業費。原告工作人員雖多次催繳,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樂某向原告繳納2016年6月至今的物業費607元及滞納金。
【分歧】
本案中,居民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是否有約束力?對此,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系居民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居民委員會沒有資格代替小區業主選定物業公司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合同對業主沒有約束力,被告樂某有權不繳納物業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居民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且物業公司客觀上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樂某拒繳物業費,實屬違約行為。
【評析】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内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主體一般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居民委員會。
(一)建設單位,即有關物業的開發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新竣工的物業而言,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房地産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該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服務活動。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内容納入物業買賣合同中。需要說明的是,房地産開發商的最初委托隻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而業主大會的委托才是最終的決定。
(二)業主委員會,即經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代表業主利益,實行自治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經政府有關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取得合法資格。依照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水準、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及其使用情況。
(三)物業服務企業,即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有權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管理費,有權選聘專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專項服務業務,但不得将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
(四)居民委員會,即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衆的橋梁和紐帶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産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案涉小區至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管理組織,根據上述規定,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無不當,該《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客觀上亦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樂某作為業主享受物業服務應當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因此,原告某物業公司與居民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原告某物業公司按該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樂某亦享受了物業服務,現某物業公司訴請樂某支付相關費用的訴請,于法有據、于約相合,依法應予以支持。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