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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性别__,年齡__,住址______

姓名__,性别__,年齡__,住址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l.合夥人__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币__元。

2.合夥人__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币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的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夥出資共計__元人民币。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财産,不得随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财産償還,合夥财産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2.退夥:

(1)須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須提前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财産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此負責賠償。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l.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企業的産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償還合夥企業債務。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企業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企業競争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組織。

4.禁止合夥人與其他合夥組織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合夥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财産份額,繼續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依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l.合夥因下列情形可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的。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的。

(5)合夥企業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企業的清算:

(1)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__日内指定__合夥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财産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若合夥企業有虧損,合夥财産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而轉讓其财産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緻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時,應按合夥企業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商定除名。

第十二條 争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争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

1.經協商一緻,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内容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内容為準。

2.入夥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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