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年來,私募基金已逐步成為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理财途徑之一,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回報,用多年的儲蓄投資私募基金。但因為老年人往往對私募基金缺乏了解,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假私募”的迷陣,買到“假的私募基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則87歲劉大爺投資“私募基金”真實案例吧。
案例詳情
2014年,A公司工作人員給劉大爺介紹了該公司的一個石化倉儲基地建設投資項目,投資期限為一年,固定收益年利率為10%。劉大爺對于具體的投資形式、投資标的并不了解,僅是覺得收益可觀,就與A公司、B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署了《法律合同書》,該合同書載明“本協議各合夥人拟共同成立一家按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股權投資基金,該基金采取有限合夥模式,其各合夥人一緻同意A公司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同時擔任普通合夥人或指定代表擔任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基金執行合夥事務。該基金名稱為B合夥企業,基金設立規模為1億元,基金存續期限為1年;劉大爺以現金形式入資20萬元,入資時間2014年12月3日,合夥期限為1年,預期年收益10%,第一次分紅日為2015年6月3日,第二次分紅日為2015年12月3日。”
同日,劉大爺與還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回購協議書》,載明A公司為收購方/受讓方,劉大爺為股權出讓方,收購方發起成立(有限合夥)用于某石油化工倉儲基金,劉大爺自願入資參與,入資金額為20萬元并據此簽訂《合夥協議》,如果劉大爺的該項投資(包括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達到最低預期,則A公司同意收購劉大爺初始入資金額所對應的全部股權,收購價格為22萬元。
上述合同簽訂後,劉大爺本以為一年後就能如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但事與願違,投資期限屆滿後A公司除了給付劉大爺1萬元利息外,遲遲未向他兌付本金及剩餘利息。
争議焦點
無奈之下,劉大爺隻得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審中,本案的争議焦點有兩個:
1. 劉大爺的20萬元是投資款還是借款?
法院認為,劉大爺投入的20萬元是借款,不是對B合夥企業的投資款。
首先,劉大爺與A公司簽訂的《法律合同書》雖載明本基金在基金投資運營期内各種風險因素會存在并影響投資權益,但是該合同書中的手寫條款明确了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及兌付日期,符合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
其次,從締約目的來看,劉大爺追求的是固定收益,并不關心資金的實際用途,而各方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資金用途。
最後,劉大爺加入B合夥企業也未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與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和法律要求不符,且劉大爺不具備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條件、未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工商登記。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2. 誰是借款人?
由于A公司并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設立的基金産品(即B合夥企業)也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且A公司以自身名義與劉大爺簽署了《法律合同書》、《權益回購協議書》,明确如果劉大爺的投資在到期之日未能達到最低預期由A公司收購等行為,而B企業除A公司、王某外并無有限合夥人登記,故法院認定劉大爺以有限合夥人身份加入B合夥企業隻是借貸的手段,實際借款人應為A公司。
最終,法院判判令A公司向劉大爺支付本金20萬元和利息1萬元。
PE法智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案例,劉大爺實際上是将錢投給了打着“私募”幌子的假私募機構,根本沒有買到正規的私募基金産品。實踐中,此類“假私募”往往隻是一個殼公司,利用虛構的投資項目、高額的收益回報誘使投資者投入資金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便會使用各種手段迅速将資金轉移,待投資者發現本金及收益到期無法兌付後,往往已難以取回投資款項。
本案中盡管法院支持了劉大爺的訴求,但因A公司财務狀況不明,劉大爺實際能否取回投資本息仍然是個未知數。
在此,我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前,需要做到和注意以下幾點:
1 登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一欄查詢投資企業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綜合查詢系統
2 了解該企業的成立年限、已備案私募基金數量、是否有基金業協會特别提示的誠信信息等
3 盡量選擇購買具備一定資産管理規模的已登機私募機構發行的産品。
4利用百度私募地圖查詢每個城市的私募機構名稱、地址等詳細信息,對查不到的保持警惕
△打開基金業協會官網,點擊右下方的”私募地圖“即可進入到此頁面
5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投資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故對于投資金額低于100萬的“私募基金”,極可能是“假私募産品”,
對于老年投資者,千萬别僅因為“高收益”的噱頭而盲目購買所謂的“私募基金”,最終導緻被“假私募”迷了眼,賠錢、累心又傷身。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