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合同編号:
生 鮮 乳 購 銷 合 同
收購人:
銷售人:
見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收購人與銷售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協商一緻,經見證人見證,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收購時間與數量
1.收購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收購量為 公斤/月,收購量上下浮動範圍為:
%。
第二條 收購價格
生鮮乳收購基準價格為 元/公斤,當地有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并公布交易參考價格的,收購人和銷售人應參照交易參考價格協商确定生鮮乳收購價格。
為鼓勵銷售人提供優質生鮮乳,生鮮乳最終收購價格按收購人和銷售人商定的質量等級有所浮動。生鮮乳質量等級應根據蛋白質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體、菌落總數、體細胞數等指标确定。生鮮乳計價方案經收購人和銷售人協商一緻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質量要求
1.生鮮乳應符合下述質量要求:
(1)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标準;
(2)收購人與銷售人商定的其他質量标準,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鮮乳有下列情況的,銷售人不得銷售、收購人不得收購:
(1)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标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産的生鮮乳;
(2)奶畜産犢後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内的奶畜産的生鮮乳;
(4)摻雜使假或者變質的生鮮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标準的生鮮乳。
3.銷售人交售的生鮮乳在生鮮乳收購站擠奶的,應遵守生鮮乳收購站的操作規定;銷售人自行擠奶的,要确保盛奶、擠奶器具清潔,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标準。
第四條 結算方式
1.收購人應于本條第2款約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兩日,書面通知銷售人結算貨款的相關數據。如銷售人對以上數據有異議,應于收到以上數據之日起兩日内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銷售人無異議;異議期間,收購人不支付貨款,不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但無異議部分的貨款仍需按約定支付。異議解決後,收購人應在兩日之内支付異議部分的貨款。
2.收購人應按照生鮮乳收購量按月支付貨款,即當月結算并支付上個月的貨款,具體付款日期為每月的 日前,支付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五條 檢驗方式
1.收購人對銷售人提供的生鮮乳進行抽樣檢驗,并在收購之時起4個小時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質含量等各項計價指标和其他常規檢驗結果。銷售人對收購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質含量等各項計價指标和其他常規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時起8小時内,持質量檢驗單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申請複檢,由當地奶業協會根據檢測結果出具調解意見。若确為收購人檢驗結果錯誤則須賠償銷售人的損失,并承擔檢測和調解所發生的費用。
2.收購人應将有異議的生鮮乳樣品留存48小時以上。
3.收購人與銷售人對數量發生争議時,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标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檢定結果由收購人和銷售人簽字後各留一份。
4.銷售人應當接受收購人對生鮮乳的檢查及取樣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發現在生鮮乳生産、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質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舉報,并留存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付時間和方式
1.銷售人送貨的時間為每日 時至 時。
收購人收購的時間為每日 時至 時。
2.經過稱量、抽樣、初步質量檢驗、簽單,完成交付過程。
3.銷售人無法按時送奶或收購人無法按時收奶,應在至少24小時之前以 方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為 生鮮乳收購站;
2.履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續簽的,則應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簽訂;收購人和銷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續簽的,應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經收購人與銷售人協商一緻,并達成書面協議,可以依法變更或解除。
2.發生不可抗力時,收購人和銷售人可協商調整購銷數量。因不可抗力導緻無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收購人或銷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時間和月收購量收購或銷售生鮮乳的,當月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2.銷售人出售的生鮮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收購人不予收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銷售人承擔。
3.收購人不按時收購、随意提高标準、限收或拒收符合質量标準的生鮮乳,由此給銷售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收購人承擔。
4.收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拖欠銷售人生鮮乳貨款的,應當從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支付拖欠貨款的義務。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條 争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争議,應由收購人與銷售人協商解決或提交當地奶業協會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收購人與銷售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銷售人為中小規模養殖場(戶)的,應提交本合同第七條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銷售人為大型養殖企業的,提交收購人與銷售人協商約定的争議解決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經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各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附件以及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見證人原則上應為本合同第七條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業協會,當地沒有奶業協會的,可為收購人、銷售人共同認可的獨立個人或組織。見證人不得因見證行為受益。
收購人: 銷售人: 見證人:
(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電話: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
《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規範生鮮乳購銷秩序,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原《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GF-2008-0157)同時廢止。
農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6年5月27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