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是目前最為流行的一種建設工程計價模式,所謂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标投标過程中,招标人按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清單項目及工程數量,由投标人自主報價,招标人根據針對同一清單的各投标人的報價進行比選,确定中标單位,工程量清單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個機會均等的報價平台,同時也為招标人比選各投标主體的報價提供了便利。
在工程量清單模式中,投标人根據自身經營情況核算後對具體的工程項目子目投報綜合單價,通常來說,當一項工程項目子目的工程量較大時,因為每單位工作量攤銷的固定成本較低,綜合單價一般較低,而當一項工程項目子目的工程量較少時,因為每單位工作量攤銷的固定成本較高,綜合單價一般較高。因此,為保證投标報價的公正性,就要求招标人在制作工程量清單時要準确地計算項目工程量,避免因工程量不實而引緻與承包人之間的争議,造成承包人索賠。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就是由于後期的大量或重大變更,造成具體工程項目子目的工程量顯著增加或減少,這種情況下也有可能會觸發工程項目子目的單價調整機制。因為,發包人對工程量的減少,不止造成單位成本的提高,而且會擾亂承包人的施工工序和進場投入人、材、機浪費等損失。
案例點析——
泉州甲建築公司承建乙品牌鞋業集團廠房坡道項目,雙方簽訂承包合同,并附有招标的工程量清單,顯示A、B、C、D号廠房各應施工制作158米的運輸車坡道,甲公司基于前述工程量投報綜合單價,後施工過程中乙公司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暫放棄C、D樓的坡道建設。甲公司基于已乙公司的取消指令通知,提出增加工程單價,理由是工程量的大幅減少造成坡道施工單位成本的增加。而乙公司則認為合同約定了單價,不管做多少量,均應按投标及合同約定的單價計工程款。雙方訴于法院,後經調解結案。
本案例中,如果承發包雙方明确将調價機制納入施工合同條款,或約定适用任一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承包人的調價請求是合理的。由于發包人提出該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約定價格調整機制,經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咨詢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後,按造價咨詢公司的建議,承、發包雙方最終達成合意,參考《2013清單計價規範》的有關規定,基于坡道項目的工程量大幅減少的原因參考市場價格而核定了新的綜合單價。
風險提示——
在此,筆者需要提示承包商注意的是,如此類情形涉訴或進入仲裁的,除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調價機制有明确的約定或約定工程适用《2013清單計價規範》,即可能通過援引《2013清單計價規範》的方式為調價事項找到具體依據,否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前提下,發包人、承包人的類似調價請求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支持的可能性較低!除非數量減少幅度較大,并有施工方的及時提價簽證申請證據,在變更後及時主張權利。
建議參考的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3版》第10.4.1項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緻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變更工作的單價。承包商在合同中可參照此約定。
工程律師的建議——
由于數量的減少将導緻單位成本的提高。簡單打個比方,一個廚師租賃了一個烘焙店做面包,除了面粉、黃油這些投入到面包實體中的材料外,廚師還要承擔烘焙店的租金,其中面粉、黃油的消耗必然與制作面包的數量挂鈎。但無論制作面包的數量是多是少,烘焙店的租金是固定的。相應地,當制作面包數量多的時候,由于租金的攤銷,每個面包的成本會下降,當制作面包數量少的時候,每個面包的成本會上升,工程中亦然。在本案中,承包人投報的價格是針對既有工程量的單價,在工程量下降時,由于固定成本不變,每一單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将會上升,而當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數量時,就會造成原有單價無法覆蓋相應的單位成本,觸發承包人的調價需求。
因此,完善成熟的建設工程合同通常會将工程量的較大幅度減少作為單價的調整因素,以便在工程量發生變化時能妥善解決發、承包人的調價需求;另外,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也應當在施工中業主減量時盡早提出單價調整的簽證申請,并附上理由和依據,同時保留好證據,争取創造法院采納的機會,這是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務必注意的法律基本保護知識點。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