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大股東要控制股東會,首先要搞明白股東會的職權範圍,那麼法律規定股東會具體有哪些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職權可歸納為以下六類,分别是:
1、重大事項決策權。
具體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2、重大事項審批權。
具體包括:
(1)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2)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3)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重要人事任免權。
具體包括:
(1)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大額資金融資權。
具體包括:
(1)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2)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對外投資和擔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股東的分紅比例等重要事項進行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各項職權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這幾項權利。
因為涉及都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隻能由股東會行使,并且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
人員激勵的動力,股權是核心;商業模式的創新,股權是橋梁;資本市場的博弈,股權是貨币。
切記: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裡面有很多的操作細節需要注意,建議大家經過系統的學習後再操作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