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三種主要的權利就是人權、事權和财權,而最重要的權利是什麼權呢?我認為是人權,也就是能決定一個人任職、升遷或者罷免的權利,是最重要的。
如果大股東能夠通過控制董事長的職位,控制總經理的職位、控制各個部門管理人員的職位,隻要控制了這些相應的人事權,那麼就能控制整個公司。
因為根據我們國家公司治理的實踐,是以董事長為核心的決策圈。各種人做決策的過程當中,感性大于理性。什麼意思?就是在做決策的時候,大家都是向中央看齊的,看誰是董事長,誰是總經理。董事長如果說a,那麼其他的董事就不會說b,除非其他的董事和董事長已經把他們的矛盾公開化了。在沒有公開化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由于我們國家是人情社會、熟人社會,講究圈子文化,就會使其他的董事、高管看董事長如何做決策而定。
如果董事長在一開會的時候,就說“今天我們任命張三為總經理,張三表現很優秀,在公司已經幹了三年,立下了汗馬功勞,市場份額有一半是他打下來的,所以我提名張三任我們公司的總經理。”
這個時候其他的董事,能說不同意嗎?在通常情況下會投贊成票,如果這個時候,違背董事長個人的意願,你投了反對票,這個時候董事長很有可能就把你排擠到以他為核心的角色圈之外。在這種關鍵的時刻,不做表态,不給他站隊、不助威,還給他投反對票,肯定就會被排擠在公司的核心決策圈之外,就會産生董事、股東之間的矛盾。
如果反觀公司控制權争奪的實踐,董事長如何掌控整個公司的控制權、整個公司的人事權?根據公司法第37條、46條的規定,董事的任免以及薪酬由股東會來決定,總經理、副總經理、财務負責人這幾個人的任免以及薪酬由董事會來決定。
《公司法》第49條,經理對前面所述的副總經理和财務負責人有提名權。經理提名張三做财務總監,那麼他就可以把張三提到董事會,讓董事會來表決,是否同意張三當财務總監,如果董事會說張三經驗不足、學曆太低,不适宜當财務總監。這個時候,總經理還有一個權利就把李四再提過來,說“那李四可不可以當财務總監?”
李四是博士畢業,有注冊會計師證,在我們企業已經工作了三年,而且之前還有其他類似的财務工作經驗,經驗豐富,董事會說李四可以。但是董事長如果越過總經理,說“看上王五了,讓王五來當财務總監就可以。”這樣就侵犯了總經理的提名權,其他的股東可以要求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确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這就體現出提名權很重要。在公司法第49條裡邊,規定了總經理提名财務負責人和副總經理的權利,但是總經理由誰來提名?公司法沒有規定誰來提名總經理。這個時候如果董事長能夠把總經理的提名權掌握在手裡,就相當于把總經理下面的提名副總經理、财務負責人的權利提到手裡了。
根據公司法第49條的規定,總經理是有權利決定除公司法第46條規定的由董事會來決定任免職位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的任免。如果把總經理的提名權、任免權握手裡,就拿住了其他所有人員的任免權。
啟示一:董事長如果想要拿到公司所有人的生殺予奪的權利,他就可以在公司創立之初或者說當了董事長之後,說服股東在公司章程裡把董事長提名總經理這個權利給固化下來,寫到公司章程裡面,這樣我就可以掌控整個公司的人事權。
當董事長拿到了總經理的提名權,其實就相當于拿到了整個公司所有人員的任免權利。
啟示二:如果你是一名創業團隊的人員,創始股東,你要想保住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可以在公司章程約定,總經理的任免必須由董事長提名,而董事長必須由原始的大股東來提名,或者說由原始大股東來任命,這樣的話就可以掌控整個公司。即便遇到了敵意收購,其他人的加入,你對公司的人事權不會喪失。
如果你是一個小股東,或者作為一個财務投資者,就不應當把總經理的提名權也賦予給董事長,以免董事長大權在握,成為真正的一把手。你要獲得相應的職務的權利,比如财務人員必須由我任免,總經理必須公開招聘,而不能由董事長提名,必須公開招聘,然後由董事會來投票選舉,以保證掌控一部分公司的人事權。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