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勞動合同法》實施,用工的“寬進嚴出”以及勞動者“用腳投票”的權利,使得企業的用工成本明顯增加,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模式,以期減少用工成本。但是由于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給這一用工模式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如若企業使用不當,不僅達不到預期的減少用工成本的效果,反而會加大用工成本,得不償失。那麼作為時下頗為流行但争議也頗多的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到底要規避哪些法律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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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規範解除合同導緻的法律風險
用工單位往往會把原有員工與派遣員工區别對待,特别是在國有企業這種現象更為突出。原有員工往往延續“正式工”的慣性,依然享受着“鐵飯碗”,而勞務派遣員工往往是動态管理,可以輕而易舉地被辭退。時間中,用工單位往往以無勞動關系為由,任意辭退勞務派遣員工,拒付工資,由此導緻很多法律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雖然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能任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有可能面臨訴訟風險。為避免此類風險,企業除了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合法用工之外,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協議中約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比如被派遣勞動者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用工單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業要将相關規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若不履行告知義務,用工單位仍然承擔不規範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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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适用的法律風險
目前,很多企業假借勞務派遣,将已在本單位工作多年的員工委托給勞務派遣單位,逃避企業責任,而這些所謂派遣員工實際還是從事原來的工作,隻不過不是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實際上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同樣存在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适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數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是主營業務的正常工作。關于什麼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做出規定。就此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向勞動部做出答複,确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需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反企業用工超過六個月的崗位需用企業正式員工。因而,企業在選擇勞務派遣用工時,應慎重考慮其招聘職位的性質,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從外單位派遣勞務。在短期合同試用期短,長期合同有難以判斷其是否适應用人單位工作情況下,可以考慮勞務派遣方式。這樣在勞務派遣期,用人單位覺得合适可以簽訂長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單位,由派遣單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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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勞動者緻人損害和自身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風險
被派遣員工緻人損害和自身受到損害後,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責任分擔不清是個大問題,其吟唱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觑。實踐中,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非用人單位原因而出現的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往往沒有約定。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業認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出現工傷等,用人單位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由派遣單位承擔。
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和勞務關系,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共同雇主。在勞務派遣活動中,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共同獲得勞動者未他們創造的共同利益。用工範圍通過勞務派遣協議取得勞動者勞動給付請求權,享有對勞動者從事具體工作的勞動過程管理權和勞動者成果的所有權等,這些決定了用工單位承擔義務的基礎。另外,對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勞動中緻他人損害或自認遭受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盡雇主之替代責任,對外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勞動者不具備特定崗位的上崗資格,當被派遣勞動者上崗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被派遣員工緻人損害或自身遭受損害,用工單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擔責任。用工單位在簽訂派遣合同時,要注意派遣合同是否權責明晰,一份完備的派遣合同會大大降低企業在派遣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止因約定不明導緻用工單位責任承擔不明,或因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承擔而導緻用人單位承擔額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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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洩露的法律風險
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因其本身存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原則,極易導緻用工過程人員流通複雜,導緻商業秘密的洩露。用工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就應該把商業秘密條款規定進來,以條款形式規定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并要求派遣單位實施監督,否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法加油站
刊期:總第295期
2021年度第17期
湖北石油第7篇
投稿: 湖北鹹甯石油姜鶴群
責編: 安徽石油 陳赪
審核: 銷售公司 劉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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