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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公司股東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成為公司股東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需要具備以下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認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标準。由于出資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該真實意思表示,自然不應認定為股東。由于意思表示實為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态,缺乏直接判決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夠反映該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證據在認定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此類證據主要有:公司設立前關于投資約定的内部協議、簽署的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詞等。另外,假如當事人實際享有和行使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等,從該外在行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确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标準。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補足出資,并且拒絕其行使股東權利或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股東資格。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了補投資後,仍然可以恢複其股東權利。
3.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确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5.獲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6.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
7.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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