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定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誰?股東還是董事?
文 張奇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實幹律師
一、什麼是清算義務人
清算義務人是指法人解散後依法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其義務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啟動清算程序以終止法人。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清算義務人
《民法總則》第70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般來說,營利法人(如公司)中的執行機構成員稱為董事,非營利法人(如慈善基金會、民辦學校)中的決策機構成員稱為理事。
因此,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公司董事。
同時,《民法總則》第70條第2款後半句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否有規定呢?
沒有規定。《公司法》第183條隻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清算組成員并不等同于清算義務人。因此,其實《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沒有規定。
四、《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将承擔責任;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将承擔責任。可見,《公司法解釋(二)》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定為清算義務人。
五、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難道要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認定董事是清算義務人嗎?
最高院民二庭認為,現價段按照《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來執行,即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清算義務人。
注:以上觀點得到《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适用一書(最高院民二庭編)的印證,可放心參閱。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10.1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14.3.1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