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法〔2020〕105号),其第三十二條對“當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線庭審應當如何處理?”明确了:“在線庭審總體上應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若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線庭審,要求各方當事人均線下開庭的,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并判斷理由是否正當。正當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難複雜、需證人到庭現場作證、需與對方當事人現場對質等。實踐中,對正當理由的把握标準不宜過于嚴格,除屬于明顯故意拖延訴訟、增加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外,一般應予以認可。”
根據上述解答,筆者認為,雖然在線庭審總體上應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但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線庭審,要求各方當事人均線下開庭的,應當說明理由。哪些理由應認定為正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正當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難複雜、需證人到庭現場作證、需與對方當事人現場對質等。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