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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争議案件常見舉證問題

最近幾年,勞動争議案件數量呈幾何式增長,但很多人搞不清楚勞動争議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筆者結合案例對常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分析,和大家讨論:

一、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小張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資。但公司否認小張曾在該上班。

問:誰來證明小張曾經在該公司上班?

答:勞動者須證明曾在該公司上班;

是否曾經存在勞動關系,由勞動者舉證,但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需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是否支付工資等。

證明勞動關系的主要證據有:

(一)勞動合同。

(二)如沒有勞動合同,可通過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寫字樓出入卡,寫明公司名稱;

6.社保繳費記錄,醫療藍本;

7.投标書原件,上有公司蓋章,說明申請人受公司方委托參與投标;

8.公司布置工作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9.穿着工作服在公司裡面與同事的照片;

10.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資問題進行協商的錄音;

11.暫住證,上面寫明服務處所為某某公司;

12.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需出庭作證)等。

其中,1、2、3 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工資支付的證明

案例:小李主張公司拖欠其四月份工資五千元,公司聲稱工資已按時足額發放。隻是放采取現金發放,也未進行簽收,因此拿不出證據。雙方的争議被訴至勞動争議仲裁委,

問:仲裁委會如何裁決?

答: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水平,由用人單位舉證,但如無其他證據,以實發工資為準;因此用人單位在平時應保留簽收的憑證;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隻限于申請仲裁之日前的兩年。

三、社會保險繳納問題

問:是否已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由員工舉證還是由單位舉證?

答:由單位舉證。

四、是否是工傷,由誰舉證?

案例:趙四是某藥廠醫藥代表,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在北京城裡各處跑。這一天,同事接到她的電話,說她要去接個同學。後來趙四在火車站附近發生車禍,車禍時間正是她給同事電話不久。她主張是工傷,是去見客戶,但單位否認。那麼她是工傷嗎?

答:在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是否工傷,由用人單位舉證。

工傷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典型工傷

五、勞動關系存續時間

案例:張三在一家小保潔公司做事,沒簽勞動合同,後提起勞動仲裁。公司承認張三确實來上過班,但是2008年十月份才開始上班,十二月即離職,張三則說自己是2008年元月份開始上班,2009年3月才離職。張三未提交任何證據,單位則提供公司員工出庭作證。那麼入職和離職時間應以何時為準?

答:工作年限、入職時間等由單位舉證。單位可以入職登記表、簡曆、勞動合同等來證明入職時間。

六、勞動關系的變動

問: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變動,由誰舉證?

員工說不同意降薪,公司說雙方同意降薪;

員工說不同意調崗,公司說系雙方同意;

員工說單位要開除他,公司說沒有開除他;

員工說工資是三千一個月,公司說工資是兩千一個月;

員工說是單位開除他,公司說是員工自己離職。

答:誰主張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變動,由誰舉證;

否則,則繼續按原權利義務履行,包括工資、崗位等;

工資無其他證據,按證據顯示的實際工資計發;

雙方均認可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但理由各執一詞,則單位需舉證。

七、加班時間、加班工資的問題

小王向勞動争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聲稱在公司上班時,周六周日經常加班。公司則聲稱上班時間非常标準,不存在周六周日加班。

問:誰來證明有沒有加班?

答:加班的舉證存在争議,一般而言,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例外: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的考勤、工資表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由用人單位提交考勤、工資表。用人單位主張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從趨勢看,司法部門正在強化用人單位在工作時間上的舉證責任。

八、勞動關系的解除

問:小李是某公司的店長,雙方于2006年5月28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後公司以小李店内盤點誤差,利用職務之便私拿蛋糕和私改到貨數量沖抵賬目等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小李不服,認為該解除既無事實依據,也無規章制度的依據,于是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問:公司應該提出哪些證據?

答:在勞動關系确已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證明解除或終止的原因及合法性。

1.公司要證明小李确實有上述過錯行為;

2.公司要提出規章制度證明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公司還應該提出證據,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告知了小李;

4.公司還應該提出該規章制度系民主制定的證據。

以上觀點,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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