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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工人退休年齡的規定

來源:法律快車

  工人的數量占我國勞動者人數的大部分,是勞動力市場的主力軍,我國勞動法注重了對工人群體的勞動權益保護。那麼工人的退休年齡是多少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介紹勞動法對工人退休年齡的規定相關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對大家提供有用的幫助。

勞動法對工人退休年齡的規定

  一、勞動法對工人退休年齡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适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城鎮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号)第三條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關于“退休人員”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有二: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實踐中最大的問題在于,僅符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還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不享人員”),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有關“勞動法對工人退休年齡的規定”的法律内容,工人在我國勞動力市場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且工人多從事體力活,其退休年齡規定有所不同。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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