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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案例分析:熔噴機買賣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及處理思路

2020年爆發新冠疫情後,一大批涉疫情物資糾紛湧入法院,其中熔噴布生産線買賣合同糾紛由于标的大、矛盾大、質量異議多,成為最難化解的糾紛之一。熔噴布是生産口罩的最核心材料,熔噴布生産線即由不同裝置和部件組成用于生産熔噴布的成套設備(以下簡稱熔噴機)。為妥善化解涉熔噴機買賣合同糾紛,有效平衡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筆者以自己辦理的 50餘件熔噴機買賣案件作為研究對象,深入分析熔噴機買賣糾紛的特點、審理難點、糾紛産生的原因,并對該類案件提出處理思路。

一、熔噴機買賣糾紛的特點

對熔噴機買賣案件進行梳理發現,熔噴機買賣的時間集中在2020年4—5月,賣方或買方起訴的時間集中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間,此後也有零星的案件。

熔噴機的價格根據不同型号和規格,每台在450萬元至900萬元之間。據市場調研,正常行情下熔噴機的價格每台為七八十萬元左右,行情最低迷的時候,每台熔噴機的價格更是跌破了十萬元。涉熔噴機買賣糾紛主要特點如下:

(一)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内容過于簡單

由于疫情時期涉疫情物資市場異常火爆,熔噴機更是一機難求,因此,雙方對交易的要求是快速、高效,買賣雙方不簽訂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

部分案件雖然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是大部分合同内容十分簡單,僅約定出賣人、購買人、價款及交貨時間等簡單要素。隻有極少數案件的合同約定較為具體,比如約定了詳細的技術參數,不僅約定了熔噴機本身的質量标準,還詳細約定了所生産的熔噴布的質量标準。大多數合同中都沒有對設備的質量标準進行約定,僅有少部分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及違約責任。

從合同主體來看,其中購買人是個人的案件占多數,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單位的比例很小。

(二)訴訟請求以買方主張解除合同居多

訴訟請求以賣方主張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的居多,少數案件為賣方起訴主張買方支付尾款的案件。

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基礎主要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主張約定解除,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1]第二種是主張法定解除,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三)、(四)項,[2]或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3]第三種是先主張約定解除,如約定解除構不成則主張法定解除,或主張同時符合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條件。

主張解除的事實理由主要有以下七種:(1)熔噴機本身的質量不符合國家、行業标準;(2)熔噴機是“三無産品”;(3)熔噴機調試不合格,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會提出該理由;(4)熔噴機生産不穩定,生産一兩個小時就要停下來檢修,斷斷續續;(5)生産的熔噴布不成型,厚薄不均勻,布面有結晶、紗眼、孔洞,不能使用;(6)生産的熔噴布過濾效率或其他指标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标準,此類案件的占比也較高;(7)賣方不及時派人協助調試,機器無法正常運轉等。買方因此認為賣方存在違約行為,導緻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不能生産出符合合同約定且可用于出售的熔噴布,故主張解除合同。

(三)賣方抗辯的理由基本一緻

在買方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中,賣方答辯的理由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雙方未約定熔噴機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标準,因此應當符合能夠生産熔噴布的常規标準即可,即按照交易習慣确定;

2.賣方出售的熔噴機是組裝設備,即賣方是從不同廠家出處購買不同配件再進行組裝,并非同一廠家生産的成套設備,買方對此也是明知的,有些還是正在正常生産的二手設備,因此不能以熔噴機是三無産品,即無生産日期、生産廠家和生産合格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3.熔噴機安裝成功後,賣方已經幫買方調試成功并出布,且生産的熔噴布的過濾效率等符合雙方約定,但是賣方的調試人員離開後,由于賣方沒有專門的技術人員,無法及時發現生産過程中的小問題并解決,故導緻生産停滞;

4.熔噴機并非全自動設備,即并非調機師傅調試成功後就一直能夠穩定生産熔噴布,熔噴機在生産過程中需要專業人員時時關注,因為熔噴布的克重、厚度、過濾效率等質量指标與原材料、溫度、濕度有關,尤其與調機師傅的水平密切相關,不同水平的調機師傅調出的熔噴布質量不一樣,由于大多數買方都不具有生産熔噴布的專業技術,且當時調機師傅十分搶手,找不到調機師傅導緻無法繼續生産,于是将不能生産的責任歸結于熔噴機本身的質量問題;

5.買方已經生産了熔噴布且已經對外銷售,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6.買方要求退款退貨的主要原因是5月中旬後,由于疫情好轉和市場涉疫物資的飽和,導緻熔噴布和熔噴機的價格出現斷崖式下跌,行情最好的時候熔噴布的價格每噸在70萬元左右,5月中旬後直接跌至每噸20多萬,目前的價款僅為2-3萬元/噸,熔噴機的價格也出現暴跌,因此,這是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真正原因。

(四)多數買方提出質量鑒定申請

多數買方為了證明自己購買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無法生産出合格的熔噴布,故向法院申請進行質量鑒定,申請鑒定的案件占比為80%左右。部分案件在一審時未提出鑒定申請,敗訴方上訴到二審時也會提出鑒定申請。

申請鑒定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種:(1)熔噴機是否符合國家、行業标準,此類案件占比50%左右;(2)熔噴機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3)熔噴機是否能夠生産熔噴布,此類案件占比一半左右;(4)熔噴機生産的熔噴布是否符合國家、行業标準;(5)熔噴機生産的熔噴布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标準(如均勻度、過濾效率等)。

(五)買賣雙方的證據零散不成體系

雙方在熔噴機交易過程中會發生較多往來,尤其是在熔噴機安裝、調試、使用過程中,上述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雙方在交流過程中主要通過電話、微信文字、微信語音、微信電話等方式溝通,沒有留下書面的規範的證據。

筆者處理的案件中,證據除了一份書面買賣合同之外,其他大多以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為主,證據零零散散且不能體系,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鍊,無法還原事實的全貌,導緻雙方争議很大。

二、熔噴機買賣糾紛的審理難點

(一)合同雙方難确定

首先,熔噴機買賣的交易模式一般是買方通過中間人介紹向賣方進行購買,賣方、中間人、買方一般情況下都有數人參與,合同的洽談、付款、收款、交貨均有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買方和賣方都難以确定。

以筆者辦理的徐某某、夏某某起訴王某、沈某某一案為例,徐某某、夏某某想購買一台熔噴機,兩人的朋友A與江陰一個叫B的人熟悉,于是A與B聯系,B與其朋友王某聯系,并談好了價款,實際上機器的所有權人是沈某某,後徐某某、夏某某與A、王某一起到沈某某處看了機器,最後沈某某交付熔噴機給徐某某、夏某某和A,并由沈某某進行安裝調試。

案件審理中,被告王某抗辯徐某某、夏某某作為原告主體不适格,理由是該交易是A與她洽談聯系的,原告應為A。王某還認為出賣人是沈某某,她隻是中介,她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被告沈某某則抗辯出賣人應為王某,他是把機器先賣給王某,王某再轉賣給原告。因此,由于本案兩原告沒有與兩被告簽訂合同,在确定合同主體上存在一定的困難。

其次,熔噴機交易過程中還存在大量代理、代表、合夥關系,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的主體問題也經常産生争議。如某公司委托員工去簽訂合同,但員工卻以自己名義與賣方簽訂合同,發生糾紛後卻以公司名義起訴,對方提出異議。筆者辦理的江蘇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訴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合同由紡織品公司的王某某和吳某簽訂,但王某某認為其受紡織品公司委托簽訂合同,但吳某不認可該事實,且王某某在購買熔噴機時也沒有披露其身份,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紡織品公司的起訴。

(一)質量問題難查清

在買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買方需要證明賣方存在違約行為或購買的設備不符合質量标準,導緻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作為原告的買方,應當舉證證明兩個方面,其一,熔噴機或生産的熔噴布質量不符合約定;其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上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庭審中,買方往往陳述賣方交付的熔噴機存在質量問題,但是在法庭進一步審查存在何種質量問題時,買方又不能進行具體詳細陳述,隻是以不能生産出合格的熔噴布這一結果來倒推熔噴機存在質量問題,但不能生産合格的熔噴布與很多因素有關,我們上面已經進行了分析,即使是一台質量上乘的熔噴機,如果不懂技術和操作,原料存在問題或溫度調控不好也會導緻生産的熔噴布質量不好。

但是,在生産過程中,大部分熔噴機也确實會産生一些問題,比如模頭漏料,噴絲闆堵塞,成網簾跑偏、螺杆擠出機壓力不足等故障,但由于法官并非專業技術人員,對上述問題是否屬于生産過程中常見問題還是屬于設備的質量缺陷難以判斷,因此,對于買方主張的質量問題是否是導緻不能生産合格熔噴布的關鍵原因難以判斷。

其實,對于此類專業問題,筆者發現,庭上買賣雙方當事人也大多不專業,因為代理人多為律師,也沒有這方面的專業技能,而且很多賣家都是二手買賣,其也是從第三方處購買後再進行出售,其本身對設備的原理和運行機理也不清楚,導緻事實很難查清。

由于熔噴機是由不同零部件組成,買方對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難以舉證,這也是很多買方提出質量鑒定的原因,希望通過鑒定結果來證明其購買的機器設備存在導緻不能生産的質量問題,從而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對于買方申請的質量鑒定是否準許,鑒定是否有必要,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二)“合同目的是否實現”難判斷

根據上文所述,買方主張解除合同不僅要滿足标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這一構成要件,還要滿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一構成要件。如何判斷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也是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從熔噴機的功能來看,其主要功能是生産熔噴布,也就是要強調它的實用價值。熔噴機本身的質量是保障,但目的是生産符合雙方約定的熔噴布,因此我們要把重點放在生産的熔噴布的質量狀況上,如果生産的熔噴布符合雙方的約定,那就表明賣方的熔噴機具備生産的條件。

但是,要實現合同目的,持續生産也是一個必要的要素,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很多熔噴機在安裝後首次調試的熔噴布是符合合同約定的,比如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過濾效率90+,但是在生産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噴絲闆堵塞就需要拆卸進行清理後再安裝,清洗需要花費數小時的時間,模頭漏料也需要及時幹預,溫度偏差太大也需要專業人員及時操控,總而言之,操作熔噴機是一個技術活,就是調機師傅将熔噴機調到良好的狀态,但交給一個不懂技術的人來操作,機器就容易出問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合同目的是否實現就成為了一個難題。

另外,熔噴機購買的時間集中在2020年4月底5月初,而熔噴布和熔噴機價格暴跌的時間出現在5月中旬,大多數熔噴機在5月底左右就停止了運行。也就是說,從機器安裝開機調試出布到機器停止運行期間,最多也就是十幾天到一個月的時間,而這期間又會出現機器正常原因需要檢修調試或機器故障需要修理,機器停機再開機又會耗費數小時的時間,且機器也不能長時間連續運行,運行幾個小時後需要停機調試。

綜合上述因素,熔噴器真正運行的時間加起來可能也隻有幾天或十幾天,以幅寬1200mm的機器為例,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每天(24小時)可生産熔噴布700-800公斤,幅寬1600mm的機器每天可生産1噸左右,而且還要切除邊緣不齊整的部分。因此,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生産的熔噴布在幾噸到幾十噸之間。

一方面,大部分買方主張盡管出布,但是生産的布質量不合格,有些當廢布低價出售,有些雖售出但又被退貨,有些還堆在倉庫裡無法出售,因此,在沒有熔噴布成品的情況下判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而判斷是否實現合同目的就缺乏依據。

另一方面,買方陳述機器停止運行是由于熔噴機出現質量問題,并非主觀故意不再生産,但究竟是何種原因導緻機器不再生産,是設備本身還是還是買方主觀不願再生産?正是審理中難以判斷的問題。這個問題也直接關系到合同目的是否已經實現的判斷。

比如,雖然出布且部分時間段熔噴布質量合格,但隻生産了幾個小時或幾天能否認為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或是出售的熔噴布已經對外銷售,但銷售的量很少,能否認為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各個案件情況不同,這也正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三)買方主張的損失難認定

大部分買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都主張了違約損失,主要包括:原材料損失、水電費損失、調機費用損失、人工費損失、自行購買零配件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其中最難判斷的就是預期利益損失,買方往往主張其與下家即購買熔噴布的買家簽訂了熔噴布買賣合同,如熔噴機能正常生産合格的熔噴布,則可以出售獲取豐厚的利潤,正是由于賣方違約導緻了預期利益損失。

如筆者處理的甲公司訴乙公司買賣熔噴機一案,甲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高達2000萬元,其主張的依據就是其與購買該公司熔噴布的客戶之間提前簽訂的熔噴布買賣合同。但由于市場瞬息萬變,且熔噴布價格在5月中旬以後出現了明顯的下降,對于是否存在預期利益損失以及損失的範圍如何确定,也是審理中難以認定的問題。

(四)雙方調解難度大

熔噴機案件與其他買賣合同的一個最大的區别就是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購買熔噴機的價格是平時價格的幾倍甚至數十倍,但由于購買的時間與熔噴布和熔噴機價格下跌的時間2020年5月中旬非常接近,因此,大部分買家都是血本無歸,虧損嚴重。一方面,買方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款項,最妥協的調解方案也需要賣方退還一半以上的款項,但該調解方案讓賣家難以接受,另一方面部分賣家出售的熔噴機實際上也是花高價錢從其他賣家處購置,如賣方同意買方的調解方案也就意味着自己損失,所以,雙方難以達成一緻的調解方案。

另外,部分案件在進入法院前已經經過當地司法所、派出所進行介入和調解,無果才進入訴訟,甚至還有少部分賣家因買家拒絕退款,遂控告賣家涉嫌銷售僞劣産品罪或詐騙罪,導緻賣家被公安機關調查,雙方陷入信任危機,又使得調解難上加難。

三、熔噴機買賣糾紛産生的原因

(一)市場需求旺盛導緻交易無序

2020年疫情最嚴重的是1-4月份,因此,當時市場涉疫物資的需求十分旺盛,熔噴布與熔噴機就成了投資者的搶手貨。筆者審理發現,幾百萬元的貨款大部分都是用現金進行交付,可見當時市場的火爆。同時,旺盛的市場需求也帶來了交易的無序。比如:

1.未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并未直接洽談、買受人與付款人不一緻、出賣人與收款人不一緻等情況導緻最終合同主體難認定。

2.逃稅現象嚴重,簽訂黑白合同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單位出賣的機器以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名義出售,交易雙方大多是個人,且明确約定不開發票;

3.合同未約定熔噴布的最重要指标過濾效率,主要是因為疫情最嚴重的時候,熔噴布供不應求,隻要是熔噴布就有大量廠家搶購,對熔噴布的質量包括過濾效率根本不做要求,導緻雙方并未約定過濾效率,隻是随着疫情的好轉和熔噴布産量的增加,市場才逐漸對熔噴布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時雙方才關注過濾效率的指标,如90+,95+,因此對是否約定了過濾效率産生糾紛;

4.大部分熔噴機是由賣方從不同廠家購買的零配件自己組裝,因此出售的熔噴機沒有任何技術資料、圖紙、生産日期、生産廠家、使用說明書,但買方在接收貨物時也予以默認,導緻買方在生産過程中出現問題時無法查找原因及時解決,等等。

(二)買賣雙方缺乏專業技術知識

從買賣雙方的主體來看,出賣人是個人的占比超過50%,買受人是個人的也占大多數,而出賣人是專門生産機器設備的數量很少,而買受人基本不具有生産熔噴布的專業技術和人員,這就導緻設備的安裝、調試、檢查、維修全依靠專業的調機師傅,而當時的調機師傅供不應求。當時的市場行情是成功調試一台熔噴機費用在幾萬到十幾萬,最貴的可以達到30幾萬元,甚至還隻包兩三天(穩定生産)。

因此,在沒有調機師傅的情況下,機器要能正常運轉并出布質量穩定是難以實現的。有些問題其實是正常生産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對于專業技術人員來說解決是很容易的事,但是對于不具備專業技術的買賣雙方來說,雙方不清楚問題産生的原因及解決方案,就成為了影響機器運轉的重大問題,糾紛由此産生。

(三)買賣雙方證據意識薄弱

一方面,由于當時市場火爆,部分賣家基于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肯與買家簽訂書面的合同,導緻雙方約定的内容難以固定,且雙方的溝通方式主要通過快速高效的電話和微信語音電話溝通,難以留痕;另外,部分設備出售到浙江、廣州等地,賣方對買方的實際生産情況并不掌握,也難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證據。

另一方面,買賣雙方的證據意識也比較薄弱,比如設備在調試出布後,買方并未要求賣方出具交付或驗收合格的憑證;雙方對熔噴布的質量指标進行檢測後,也未固定檢測後的數據,因此對生産出的熔噴布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産生争議;在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後,買賣雙方是如何溝通解決的,雙方也沒有固定相應的證據,隻有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請證人作證等言辭證據,對方往往也不予認可。

(四)熔噴機價格出現暴跌

從涉訴的案件可以看出,熔噴機交易時間集中在2020年四月底五月初,但是熔噴機交易卻并不僅僅發生在這個時間段,也就是說目前基本沒有2020年4月之前的交易産生的糾紛。從上述數據分析,結合筆者已經判決的案件,部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非設備真正存在質量問題,而是由于2020年5月中旬熔噴機價格出現斷崖式下跌所緻。

以筆者已經判決的劉某訴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為例,劉某2020年5月6日向王某購買的一台二手熔噴機,當時該機器正在正常生産熔噴布,價格為650萬元。劉某使用一周後發現價格下跌,于2020年5月15日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案外人。由此可見,短短十天的時間,熔噴機的價格就跌了50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由于熔噴布價格暴跌,而部分買家又囤積了高價購買的原材料,繼續生産則會造成人工、水電等持續虧損,因此,不得不采取“停産”這一止損的方式,這才是部分買家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貨退款的真正原因。[4]

四、熔噴機買賣糾紛的處理思路

(一)正确認定合同主體

買賣合同應當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雙方應當是要約方和承諾方,也就是協商洽談合同主要内容的雙方,包括标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方式和地點、違約責任等内容。

審判實踐中,如果雙方對合同的主體産生争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或通過以下方式來認定合同的主體:

1.由原告和被告雙方各自陳述買賣合同的洽談、協商、簽訂、履行過程,陳述得越詳細越好,然後歸納出雙方沒有争議的事實予以确認;

2.對于雙方均沒有陳述到但對案件的判斷有重要影響的事實要求雙方補充陳述或法官進行追問;

3.對于雙方陳述不一緻的事實再綜合案情作出認定。綜上,不能僅僅根據原告起訴狀上的寥寥數語就作出認定。

4.不能僅根據付款人和收款人就确定或否定合同主體,付款人和收款人并非是确定合同雙方的關鍵要素,僅能起到參考作用;

5.合同的履行過程也是判斷合同主體的重要依據,除非存在委托履行的關系;

6.在當事人主張委托代理或代表的情況下,查清楚個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職務行為或委托代理關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無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向對方披露委托代理的情況,或者在對方起訴的後有無披露委托代理的事實。

(二)正确理解标的物質量标準

在熔噴機買賣合同糾紛中,其中涉及的标的物有兩個,一個是熔噴機設備本身,另一個則是熔噴機生産的熔噴布。因此,這兩個标的物的質量都應當符合雙方的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标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标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因此,合同中如果對熔噴機的質量和生産的熔噴布的質量進行約定的,則賣方交付的标的物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否則構成違約。如雙方對标的物質量未進行約定或未明确進行約定的,則标的物的質量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标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雙方沒有約定的,首先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按照該條仍不能确定的則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對于涉訴的大多數熔噴機來說,都是組裝的非标産品,且買方對此也是明知的,在雙方沒有約定産品質量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交易習慣确定質量标準,也就是交付時的現狀進行确定,而不能反過來适用國家、行業标準來對熔噴機的質量進行要求,而且适用國家、行業标準履行的前提也是質量要求不明确而非沒有約定。

這樣的話,就可以解決一個問題,即在雙方沒有約定熔噴機質量标準的情況下,買方在訴訟過程中不能以對方的設備不符合國家、行業标準來主張對方違約,同樣,也不可申請适用國家、行業标準來鑒定設備質量是否符合上述标準。尤其在購買二手熔噴機的案件中,質量标準應當按照交易時的現狀進行确定,即能夠生産符合約定的熔噴布即可,而不能适用國家、行業标準。

1.關于熔噴機。目前,熔噴機并沒有國家标準,通常使用的行業标準是《熔噴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FZ/T 93074-2011),[5]此外還有《紡粘、熔噴複合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T/ZZB 1642—2020)。[6]因此,在合同中明确了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标準或對于标準進行了約定但約定不明确的情況下,可以适用《熔噴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

2.關于熔噴布。對于熔噴布來說,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熔噴布的質量标準,如過濾效率、均勻度等指标,則賣方交付的熔噴機應當生産出符合上述約定的熔噴布,其中過濾效率是熔噴布的核心指标,當然即使也隻約定的這一個指标的參數,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因素不重要,起碼生産的布要厚薄均勻,沒有明顯的孔洞,能夠滿足常規使用條件,比如制作口罩,這也是合同的應有之義,不能因為對此沒有約定就不需要滿足上述條件。即使設備符合質量要求但生産的熔噴布不符合合同約定,同樣構成違約。關于熔噴布的質量标準如何認定,同上述分析意見。

關于熔噴布是否有國家和行業标準的問題。目前,我國現有2項熔噴布相關行業标準,分别是《防粘/熔噴/紡粘(SMS)法非織造布》(FZ/T64034-2014)和《熔噴法非織造布》(FZ/T64078-2019)。前者适用于以丙綸為主要原料,以熱軋粘合方式加固的SMS産品;後者适用于以熔噴法生産的非織造布,最終用途不限于口罩,标準僅對幅寬、單位面積質量等提出要求,過濾效率、透氣率等關鍵指标的标準值規定由供需合同約定。

目前,企業組織熔噴布生産主要依據企業标準,但相關指标規定也參差不齊。《熔噴法非織造布》較為常用,熔噴布的内在質量要求包括“基本項”和“選擇項”。其中選擇項的技術要求是:作為空氣過濾材料的選擇項包括厚度、過濾效率、透氣率、阻燃性能、限(禁)用物質。選擇項的标準值由供需合同規定。4.試驗方法第4.5 過濾效率,應用于工業用領域熔噴法非織造布過濾效率的測定按GB/T14295規定執行;應用于民用口罩領域熔噴法非織造布過濾效率的測定按GB/T32610-2016的附錄A規定執行。

如果熔噴布用于民用口罩,則适用GB/T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5.4 過濾效率:根據過濾效率分為:I級、II級、III級,其中鹽性介質I級、II級、III級的過濾效率分别為99%、95%、90%;油性介質I級、II級、III級的過濾效率分别為99%、95%、80%。《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的附錄A規定了“過濾效率測試方法”。

2020年4月23日,江蘇省紡織工業協會正式發布團體标準《口罩用聚丙烯熔噴非織造布》(T/JSFZXH001-2020),該标準由江蘇省纖維檢驗局提出,并會同南京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及相關熔噴布生産企業起草,于2020年4月26日正式實施。該标準是全國首次發布口罩用熔噴布團體标準,主要适用于衛生防護用口罩熔噴布,由團體成員按照約定采用,并供社會自願采用。主要内容:

一是根據産品過濾效率水平對産品給出了分級,分為:KN30、KN60、KN80、KN90、KN95、KN100共6個等級。

二是對使用的原料作出規定,應符合《塑料聚丙烯(PP)熔噴專用料》(GB/T30923-2014)要求。

三是針對不同過濾效率水平所對應的顆粒物過濾效率和細菌過濾效率提出具體要求,以滿足不同類别口罩對熔噴布的要求。過濾效率水平KN30、KN60、KN80、KN90、KN95、KN100的顆粒物過濾效率分别為:≥30%、≥60%、≥80%、≥90%、≥95%、≥99.97%。細菌過濾效率≥95%。氣流阻力≤80Pa。由于國家并未強制規定熔噴布的過濾效率應當達到的指标,故熔噴布的過濾效率主要看雙方的約定。

(三)正确認定質量問題

關于質量問題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最為疑難複雜的問題。質量問題又分為在檢驗期内提出的質量異議和在檢驗期外提出的質量異議,不同時期提出的質量異議後果是不一樣的。如何認定賣方交付的産品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步驟進行判斷:

首先确定檢驗期間。如約定了檢驗期間,買方應當在檢驗期間提出質量異議,如果不提,則視為交付的的标的物質量符合約定,也就是說不存在質量問題。如在檢驗期間内提出質量異議,則需要判斷該問題是否屬于設備本身的問題,還是買方操作不當導緻,此時需要認定該質量問題是否存在及産生的原因,再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

在檢驗期間外提出的質量異議且屬實的,屬于保修的範圍,如約定了保修期間的,應當由賣方進行保修,未約定保修期間的,由買方自行負責維修,由于标的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買方再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

如未約定檢驗期間的,則需要根據具體标的物确定合理的檢驗期間,這個檢驗期間應當綜合具體案情确定,不能太短也不能過長,最長不超過兩年,如約定了質量保證期的,适用約定的期間。因此,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法官應當根據案情約定合理的檢驗期,買方在該檢驗期内未提出質量異議的,視為質量符合約定。在檢驗期内檢驗内外提出質量異議的,操作方法同上。

根據筆者處理的案件,由于大多數案件都沒有約定檢驗期,因此,法官首先應當确定合理的檢驗期。熔噴機買賣糾紛時特定時期内産生的特殊糾紛,與一般情況下正常的買賣合同應當有所區别,尤其是在遇到行情變化的情況下,更是與一般買賣糾紛的案件在處理思路上存在不同。

鑒于此,筆者認為這一批特殊的熔噴機糾紛案件确定檢驗期在熔噴機開始調試之日起十天左右較為合适,超出該期間提出質量異議的,視為交付的熔噴機質量合格,買方不能主張解除合同。

但是筆者發現,自己承辦的主張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幾乎沒有一件是在十天後提出質量異議的,從安裝到停産的整個過程,買方幾乎每天都對質量問題提出異議,隻不過這些問題有大有小,有輕有重,有些是生産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如噴絲闆堵塞,不影響正常生産,有些是影響較大的問題,如模頭漏料、靜電駐極機駐不上靜電、螺杆燒壞等,還有些純粹是買方操作不當導緻,因此法官需要判斷的則是到底哪些問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所謂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而且這些質量問題會影響正常生産。

而這一問題恰恰是法官最難判斷的,一方面法官缺乏熔噴機操作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當事人提出的質量異議過多,法官需要從幾百次的質量異議中去識别質量問題是否存在并判斷質量問題産生的原因,更是難上加難。

在難以判斷質量問題産生的原因的情況下,就無法認定熔噴機是否符合常規質量标準。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買方詳細陳述每一項具體的質量問題,以及每一項質量問題對機器生産産生的影響,而不能籠統的說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然後法官再對每一項質量問題進行判斷,實在無法判斷的可以借助鑒定來認定,鑒定的目的是該問題是否影響熔噴機的正常生産,最終認定熔噴機的質量是否存在問題,且該質量問題是否足以影響正常生産。

(四)質量鑒定注意事項

鑒定是獲取證據的一種手段,如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則無需通過鑒定。隻有在其他證據無法判斷事實真僞,必須要依靠鑒定才能作出客觀正确的判斷,才可以啟動鑒定。另外,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鑒定并無必要,則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鑒定應當不予準許,并需要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

根據筆者啟動鑒定程序的幾起案件來看,鑒定推進過程十分艱難,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扯皮現象十分嚴重,因為鑒定涉及噴絲闆、模頭的清洗,易損件的更換、維護,熔噴機的重新開機調試等等,而一系列過程都需要雙方配合,但在雙方已經形成僵局的情況下,雙方彼此配合的難度可想而知,最終部分案件鑒定不得不終止。

一旦啟動鑒定,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明确鑒定事項。比如需要明确是對熔噴機的質量進行鑒定還是對熔噴布的質量進行鑒定,如果對熔噴機的質量進行鑒定,是鑒定熔噴機存在何種質量問題、不符合行業标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還是鑒定能否生産熔噴布;如果是對熔噴布的質量進行鑒定,則需要明确鑒定熔噴布的哪些指标,是不符合合同約定還是不符合行業标準。法官應當根據案件處理的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确定,切不可僅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事項不加甄别就委托鑒定。

2.妥善解決鑒定過程的争議。如前所述,鑒定過程雙方會出現較大的争議,有些事實認定問題往往需要法官當即作出判斷,才能開展下一步工作,此時,法官的判斷往往影響到最終的鑒定結果,因此在作出認定時應當十分慎重。

3.采納鑒定意見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在鑒定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将大量雙方沒有約定的事項或其主張約定但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項作為申請鑒定的事項,在法院釋明後仍堅持鑒定的,法院可以準許,但在采納鑒定意見時,應當嚴格根據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或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約定的事項,即使進行了鑒定,也應當不予采納,由此多産生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五)“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判斷因素

如前所述,買方主張解除合同應當具備兩個構成要件,其中一種要件就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也就是說即使賣方交付的标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隻要能夠實現合同目的,買方也不能主張解除合同。而熔噴機的主要功能是生産熔噴布,因此熔噴機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熔噴機能夠生産出符合合同約定的熔噴布,這才是合同的目的。

實踐中有兩種情形較為常見,一種是雙方約定了熔噴布的質量指标如過濾效率,另一種是沒有約定熔噴布的質量指标,隻約定出布,或根本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對于前一種情況,筆者認為判斷合同目的是否實現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生産出了符合質量标準的熔噴布,如是否達到了過濾效率指标;2.生産熔噴布有無明顯的結晶、紗眼或孔洞,即是否符合常規的質量标準;3.持續的時間,幾天還是幾個月?4.生産的熔噴布是否已經出售,出售的數量或重量,銷售所得的金額?5.買方對生産的熔噴布是否向賣方提出過質量異議,核實提出的,提出了什麼樣的異議,賣方采取了什麼措施解決。對上述五個方面進行查明後再進行判斷是否實現合同目的。

以筆者已經判決的二起案件為例,買方購買的熔噴機本來就是在正常生産的二手設備,買方購買後自行生産了十幾天遭遇價格暴跌,其中一個買方以螺杆存在問題為由不再繼續生産,另一個買方将機器轉賣他人,兩人生産的熔噴布均在7-8噸左右,且部分進行了出售,最終筆者認為案涉熔噴機生産熔噴布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判決駁回了買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情況的審查與第一種情形基本相同,主要的不同是雙方沒有約定熔噴布的質量指标,對于熔噴布也沒有強制性的标準,因此筆者認為隻要符合熔噴布的常規使用标準即可,即厚薄均勻,沒有明顯的結晶、孔洞,可以用于制作普通口罩即可。 [1]《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标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2020年6月2日新浪财經《熔噴布價格暴跌95% 市場存在嚴重缺陷》,詳見網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8360939892466591&wfr=spider&for=pc;2020年6月18日中華網财經《熔噴布價格暴跌九成、銷量陡降,設備廠商遭退貨》,詳見網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9797192644054882&wfr=spider&for=pc。

[5]《熔噴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是2012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标準,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由宏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溫州市瓯海輕工機械二廠等起草。本标準适用于以聚丙烯(PP)為主要原料的熔噴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

[6]《紡粘、熔噴複合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是2020年7月3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标準,本标準适用于以聚丙烯為原料,經熔融紡絲成網、在線複合的紡粘、熔噴複合法非織造布生産聯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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