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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已約定固定單價,申請造價鑒定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當事人:

青海明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瑞公司)

美建建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建公司)

争議焦點

雙方之間已在合同中已經約定固定單價,是否還需要申請造價鑒定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二)關于原判決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本案工程的總造價是否缺乏證據證明。

本案中,因雙方當事人對訴争工程量存在争議,經美建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青海五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認定工程總造價為147306893.65元。美建公司予以認可,明瑞公司雖然不認可鑒定價格,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而明瑞公司要求按照《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單價模式,亦不符合該合同第二部分結算:“明瑞公司與美建公司對工程款結算發生争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雙方認可的審價機構審價确定”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故原判決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本案工程的總造價,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法律評析

實踐中,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單價或者固定總價作為結算工程的根據是再正常不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申請造價鑒定,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之間在合同另行約定了工程款發生争議時情況下的其他結算方式,就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供貨才能造價予以審價,這樣的約定也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最高院這樣判決也符合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實務中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查看每一條款如何約定,以便造成沒必要的損失。

青海明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西甯城通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6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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