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原則上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法律特别規定的情況下,針對特定的侵權行為,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由行為人舉證自己不存在過錯,而被侵權人隻需證明上述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另外三項(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适用過錯推定的情形】
(1)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動物園的動物緻人損害之責任承擔。動物園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3)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例如隐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
(4)除不動産倒塌和高空抛物兩種情形以外的其他物件緻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例如:a.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b.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c.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基本案情】①
2020 年 5 月 16 日,鐘某 1 随父母楊某與鐘某 2 到都江堰市美山居小區朋友家聚會。晚 7 時左右,鐘某 1 在小區内玩耍時,不慎
從小區采光井墜落到地下停車場。鐘某 1 墜落後被及時送往都江堰市人民醫院治療,後鐘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泰和物業向鐘某 1 支付各項損失。
①(2021)川 01 民終 4013 号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通常在道路等公共場所,一旦發生井蓋丢失、破損等情形,将對社會公衆安全形成較大隐患,因此,侵權責任法規定管理人責任,有利于促使管理人履行管理職責,保護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泰和物業作為涉事采光井小區物業,負有管理和保障其設施設備安全的義務。泰和物業在涉事采光井現場種綠植,采光井高出地面,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沒有設置明顯标志,其采光井未有牢固的封頂,未盡到完全的管理職責,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對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不能不當擴大,應當以能夠保障業主人身、财産安全的合理區域範圍為限。涉案地下停車場采光井與設置在公共通行路面上窖井有一定的區别,在距離通道 2 米左右的綠化帶内。鐘某 1 認為綠化帶隔離圍欄高度不足以起到阻攔作用且綠化帶區域沒有設置安全提示,本院認為,綠化帶隔離圍欄應設置的高度并未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而且踩踏綠化帶的行為本就不符合公德,不踩踏綠化草坪應為公民自覺而不應因此加重管理人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定。首先,鐘某 1 已年滿 11 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基本的危險識别能力和注意能力。而本案的采光井所在位置與小區的人行通道有 2 米左右的距離,相對于道路上的窖井安全隐患較小。鐘某 1 翻越采光井四周隔離綠植,踩踏采光井上跌落,其存在一定過錯。鐘某 1 作為未成年人,在傍晚視線昏暗的情況下,在小區獨立活動,都江堰泰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鐘某 1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其監護人應當有保障和監護的職責,監護人沒有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和看護義務,因此,在本次事故中,應當承擔責任。結合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根據過錯相抵原則,本院認定泰和物業承擔 50%的責任。一審确定責任比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②②注:本案經過二審改判,糾正一審責任比例的劃分
【拓展】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