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綜合 > 正文

解讀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

編者按:2012年8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号)(下文簡稱《解答》),分五節、40條,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質量、工程結算、簽證索賠、造價鑒定、責任承擔等内容。《解答》對多年司法實踐中頗具争議的熱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裁判标準,對當事人訴訟行為具有很強的指引意義,也對房地産企業與建築企業的企業管理、風險防控具有借鑒意義。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邢萬兵對《解答》作簡要點評,以飨各位。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一條、第四條規定了施工合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解答》增加一種“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基于“盡量使合同有效”原則,《解答》一方面規定合同無效,同時将合同效力補正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挂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挂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評:挂靠涉及兩方當事人,挂靠方不具備資質,使用(借用)有資質的被挂靠方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挂靠分兩類:前三種情形為“直接挂靠”,後一種情形為“變相挂靠”。

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必須招标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适用其新規定。

評:《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範圍。”第11條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進行部分調整。”可見,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範圍還應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以及國家發改委與相關部委的聯合規定确定。

4、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标準;

(2)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闆、焊接、水暖、钣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内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評:《解釋》第七條規定勞務分包為有效合同。什麼是勞務分包?《解答》從建築企業資質、施工内容的角度給出了答案。

勞務承包的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俗稱“清包”。勞務合同中約定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業界稱之為“擴大勞務分包”,這不屬于勞務承包的範圍,按照其他合同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除小型機具和輔料外,施工單位将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交由勞務單位負責。”該條例禁止“擴大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内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内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内部承包與轉包、違法分包有何區别?本條給出答案。内部承包條件:内部承包人是建築企業分支機構或職工;建築企業對進度、質量、安全進行實際管理;建築企業對外承擔責任。

6、小型建築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築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确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标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标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予以确定。當事人有其他争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内容處理。

評:《建築法》第81條規定:“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适用于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8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适用本法。”可見,小型建築工程與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對施工人的資質不做強制性要求。室内裝修裝飾企業的資質适用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發布的《全國室内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不适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

小型建築工程、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家庭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引發的相關糾紛适用《合同法》,并參照相關質量規範及行政規章,如《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室内裝飾工程質量規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确定和支付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确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工程結算屬于當事人自由處分範圍内的事務,應當尊重合意。重新結算則意味着否定合意。一方認為結算協議無效,可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撤銷結算協議或宣告結算協議無效。

《解釋》确立了“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合同無效但質量合格,仍應支付工程款。根據《解答》,合同無效,不等于結算無效,當事人雙方已對工程款達成合意的,仍然要尊重合意。

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無效合同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根據無效合同做出的結算也無效,故申請造價鑒定。若量化分析,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變更文件、會議紀要、簽證單、驗收報告、結算協議,相當于在施工合同基礎上達成了一個個新協議,新協議是否有效應從簽署時點考察,施工合同無效,不等于後續新協議無效。

8、承包人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确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評:項目經理簽署結算報告、簽證、收取工程款、簽署材料接收單視為承包人的行為,加蓋項目部章也屬于承包人行為。

該條款也在提醒施工企業如何管理與約束項目經理。律師建議:(1)項目部章與項目經理分開,實行用章審批制;(2)不同行為采用不同方式管理:結算必須工程部、财務部等部門逐一審批,加蓋公章後有效;簽證需經監理、工程部審批;工程款必須打入公司賬戶、禁止項目經理直接收款、接受材料;(3)與項目經理簽署内部承包協議,針對項目經理可能出現的不規範行為,約定較重的違約責任,并約定企業有權從工程回款或保證金中直接扣除;(4)最重要的是,施工合同或委托書寫明項目經理權限,送交發包人、材料商等、并留存送達證據。

9、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确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确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确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确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确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評:通過分配舉證責任,認定工作人員簽證行為的效力。施工合同約定具體人員的,其他人員簽證無效,相對方根據其他人員簽證主張權利,應當證明簽證屬于表見代理;施工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相對方根據簽證主張權利,應當證明簽證屬于職務行為,該方當事人抗辯的,應當反證相對方明知或應知該簽證人員無代理權。

10、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确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确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評:施工合同對監理權限有約定的,适用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監理對合同範圍内的工程量、工期、質量等事實進行簽證,原則有效;工程量、工期、質量變更而導緻工程款變更的,原則上對發包人無約束力。當然,後種情形下,即使無約束力,但也可以起到證據的作用。

11、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緻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标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标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評:根據《解釋》22條,固定總價合同,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内價款不予調整。實際工程量增減,根據施工合同約定需要調整工程款的,調整範圍僅限于工程增減部分,工程結算款為固定總價增(減)調整部分。工程增減部分的結算方法參照施工合同中相同或相似施工項目,無法參照的,根據《解釋》第16條按照訂立合同時的當地定額結算。

主張調整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1)根據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證明合同約定的施工範圍;(2)增減的原因;(3)根據現場照片、竣工圖、變更通知,證明變更數量。

12、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範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範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确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評: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計價,但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價大幅漲跌,工程款是否調整、如何調整,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合同對調價方法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承包人通常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司法機關調整價款,但裁判結果具有不确定性,多數情形下承包人面臨敗訴。《解答》規定了“酌情支持”,具體數額根據鑒定意見确定。該條規定也在提醒當事人與律師,應當密切關注造價動态,尤其是調價文件。

一方過錯導緻合同履行遲延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13、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确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标準下分别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确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評:固定價合同,未全部履行,如何支付價款?本條确定“按比例折算”方法,既尊重當事人合意,又便于處理糾紛。《解答》出台之前,筆者見過一案例,法院委托造價鑒定,鑒定機關按照定額單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鑒定,法院根據鑒定意見進行判決,這樣處理貌似合理,實質上嚴重侵犯一方利益。

适用本條前提是:總量确定,已完成量确定、已完成量合格。如何确定已完成量?按交接文件。無交接文件的,根據現有材料、客觀事實,通過分配舉證責任,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14、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内予以答複,但未明确約定逾期不答複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确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評:适用《解釋》第20條的硬性前提是施工合同約定了“逾期不予答複視為認可”。施工合同無約定,僅根據建設部規章或示範文本主張按照送審價結算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标投标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标,當事人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标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評:根據《解釋》第21條,“黑白合同”糾紛中以“白合同”為結算依據,前提是“白合同”經過中标、履行備案、且中标有效。反面解釋,若“白合同”中标無效,自然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

非必須招标也實際未招标的工程,以實際履行合同結算。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内容變更?

招投标雙方在同一工程範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标準等中标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内容變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産、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

備案的中标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緻工程量增減、質量标準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确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評:什麼是實質性變更?分為直接變更與變相變更。此前,變相變更問題已寫入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區分黑白合同與合同正常履行中的工程變更,後者是因設計變更、規劃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質量标準或工期的變化,屬于正常合同變更。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确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評:根據《解釋》第二條,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若發包人請求“參照”,是否予以支持?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亦應支持。延伸理解,施工合同無效,一方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主張造價鑒定的,應當支持前者。

超過應付工程價款的給付日期,發包人應當支付利息,與合同效力無關。

合同無效但質量合格,發包人請求扣除利潤從而達到少支付工程款之目的,不予支持。當然,發包人仍可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建設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收繳承包人的違法所得。

18、《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範圍如何确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标準,不得随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适用範圍。對于不屬于前述範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築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評:界定并限制了“實際施工人”的範圍。存在“實際施工人”前提是施工合同無效,實質條件是投入了資金、材料與勞力。數次轉包但未投入人财物的主體排除在“實際施工人”之外,建築工人也排除在“實際施工人”之外。

19、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确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評:盡管合同無效,仍然要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

實際施工人可以單獨起訴其相對方即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由相對方承擔責任;也可一并起訴發包人,由發包人在拖欠其相對方,即在拖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是否拖欠其相對方工程款,由發包人舉證。

實際施工人與違法發包人或轉包人的協議不能約束發包人,發包人僅在拖欠其相對方的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20、不具有資質的挂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被挂靠人),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挂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産生的債務,被挂靠人與挂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挂靠人承攬工程後,以被挂靠人名義将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評:被挂靠人怠于主張權利,應當賦予挂靠人訴權,其可越過被挂靠人,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發包人,發包人仍在拖欠其相對方即被挂靠人的範圍内承擔責任。

履行施工合同對發包人形成的債務,由挂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之五》,實際施工人可以一并起訴挂靠人與被挂靠人,由挂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也可單獨起訴被挂靠人承擔責任,由其獨立承擔責任。被挂靠人承擔責任後,對挂靠人享有追償權。

21、發包人主張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确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評:堅持合同相對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付款。未經承包人同意而直接向分包人、實際施工人付款的,根據“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判定是否應予抵扣。

22、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緻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評:該付款條件的約定嚴重損害分包人利益,但尊重“意思自治”,仍為有效條款。若總包人怠于行使權利,視為付款條件成就。

23、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32.3寫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内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18.3.6也寫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後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兩個示範文本均表明,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内未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以此制約發包人濫用權力的行為,承包人據此可以要求辦理結算,支付工程款。《解答》借鑒了示範文本,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組織竣工驗收,視為付款條件成就。

工程竣工資料與工程款構不成對價,未交資料,不影響付款,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