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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死刑案件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公訴部門死刑案件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指引。作為基層檢察院,以該指引為參照,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對于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理論進一步具體化,将該模式的應用不僅限于公訴部門,要求審查逮捕階段同樣重視客觀性證據審查,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着重把握客觀性證據的穩定性和關聯性,以客觀性證據為重點,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觀性證據,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懷疑。

(一)區分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

根據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兩個階段不同特點,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也進行針對性的調整。在審查逮捕階段,一方面審查時間較短。審查逮捕期限僅為七天,另一方面審查逮捕重點在于定罪和社會危險性,而非全面審查。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在審查逮捕階段着重要求通過現行的客觀性證據審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求對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均進行審查,審查起訴時間相對較為充裕,這也就為挖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觀性證據提供了可能和現實可操作性,這就要求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辦人對于公訴案件中客觀性證據以指引為參照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在審查過程中注重發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觀性證據。

(二)提高證據審查标準

《指引》所确定的審查模式核心在于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懷疑,準确認定案件事實,這與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确定的排除合理懷疑是一緻的。在辦案實踐中,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為契機,提高案件證據審查标準,要求承辦人在審查報告中對于審查案件過程中産生一切懷疑均作詳細說明,同時綜合現有證據等對于案件事實加以檢驗、求證,力争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三)完善證據審查模式

在司法實踐中,傳統審查模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在這一想法的基礎上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有罪證據為核心開始對證據進行審查,注重收集有罪證據,忽視無罪或罪輕的證據,這也就是錯案産生的原因之一。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轉變審查模式,抛棄有罪推定的觀念,從客觀性證據出發,采用犯罪重建的方法,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觀性證據,查找犯罪嫌疑人與案件之間的聯系,進而對其定罪處罰。

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實踐情況

2012年年底開始,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學習新刑訴法的大背景下,參照省院《指引》的精神和内涵,在刑事案件審查過程中,全面開展對客觀性證據的審查模式,将客觀性證據審查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始終,确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作為案件審查标準,對于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的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一)審查批捕環節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

審查逮捕階段,案件審查關注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及其社會危險性,審查期限相對較短,客觀性證據審查必然要抓住重點,主要是依據現有客觀性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定罪方面審查,對于案件已經取得的所有客觀性證據要求公安機關全部移送,審查過程中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入手确定現有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以唐某盜竊案為例,公安機關結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被盜車間視頻資料等證據認定,唐某盜竊價值3480元的銅線,提請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該案時,以視頻監控錄像、現場勘查筆錄等客觀性證據為重點,通過仔細研究視頻監控中發現唐某竊得的9圈紫銅線,其中3個系未使用,其餘6個均使用過,該事實與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緻,但與被害人陳述不一緻,這樣唐某竊得的銅線究竟是否使用過就成為了一個無法排除的懷疑,而鑒定機構确定銅線3480元的價值卻是以新的銅線為參照物,那麼現有證據無法确定被盜銅線的價值,最終偵查監督部門對唐某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環節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案件審查關注定罪、量刑,審查工作需要依靠偵查機關現有客觀證據但是不能局限于此,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從《指引》确定的基本原則出發,着重從客觀性證據充分發掘和科學解釋兩方面出發作好審查起訴環節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準确定罪量刑。

第一、充分發掘客觀性證據。根據《指引》,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中充分發掘原則,要求挖掘、發現證據,形成證據組合運用體系,這一點對于審查起訴工作中定罪量刑尤為重要。挖掘、發現證據就需要承辦人有好奇、求真的欲望,從案件的邊邊角角發現問題,抓住問題,解決問題。例如陳金偉、陳志華搶奪案。公安機關以搶奪罪對兩人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被害人陳述時,發現被害人的一句話,“我被對方推拉倒在地上包才被搶走……頭上有腫塊,膝蓋有傷,左腳趾也受傷……”,然而翻遍整個案卷卻未發現有被害人就診以及傷勢的證據材料,經向被害人和公安機關了解發現,被害人當時确實受傷了并到醫院治療,公安機關也對被害人傷勢拍了照片,但是該案承辦人因為疏忽未對調取這些證據,最終在取得這些證據後依法将該起事實由搶奪罪變更為搶劫罪,并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對客觀性證據進行科學解釋。《指引》确定的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并不等于迷信客觀性證據,而是需要對客觀性證據進行科學解釋,準确把握客觀性證據蘊含的案件信息,特别是對于鑒定意見等摻雜了主觀判斷和想法在内的客觀性證據。合理懷疑的對象不局限于案件事實,也包括證據本身。以張某兄弟倆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為例。張某兄弟倆因瑣事糾紛持鋼管對被害人白某頭部、腿部進行毆打,白某離開現場後死亡。法醫鑒定白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緻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承認人審查過程中對鑒定意見進行仔細研究,發現白某頭部粉碎性骨折嚴重,且長時間出血,但是白某從四樓案發現場離開後倒在一樓,一個頭部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的人是否有能力行走這麼多路,于是承辦人對鑒定意見産生疑問,經承辦人調查取證,最終由上級鑒定機構認定被害人緻命傷為高墜傷,犯罪嫌疑人的毆打僅對被害人造成了輕傷後果,最終該案也故意傷害緻人輕傷提起公訴,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當前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存在的問題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以死刑案件客觀性證據審查為例,着重強調對案件的分析論證應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以先客觀性證據後其它證據的模式進行全案審查是今後審查模式改革的目标,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也積極進行着嘗試,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基層院自身的先天不足以及理論基礎、實踐經驗的不足,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待進一步研究,結合實踐中的案例分析,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在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運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公安機關過于重視言詞證據,忽視對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和研判。

對于基層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矛盾至今未得到有效緩解,特别是基層公安機關,該問題尤為突出。面對巨大辦案壓力,作為證據之王,口供也就成了公安機關最願意調取的證據。加之中國封建社會曆史悠久,重刑輕民、重口供輕證據的思想也一直影響當今偵查人員。由于辦案人員過于相信口供,忽視口供與客觀證據之間存在的不一緻,導緻作出錯誤結論。上述唐某盜竊案中,正是偵查人員為盡早結案,過度相信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被盜車間視頻資料等證據,忽視了視頻資料與被害人陳述之間的不一緻,主觀臆斷采信被害人陳述的被盜每圈重量,出具了被盜銅線價值人民币3480元的鑒定意見書。筆者所在基層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所處理的案件,85%以上都是口供作為整個證據體系的核心,客觀性證據的存在更多的作用是佐證口供内容的真實性。

(二)囿于審查時限等因素制約,偵查監督部門過于信賴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忽視客觀性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點。

審查逮捕階段期限僅為7天,審查重點也主要集中在定罪方面,一方面偵查監督部門難以在短時間内收集新的客觀性證據,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等諸多因素導緻現有證據審查也難以做到每一案件都可以全案審查。在此背景下,偵查監督部門容易對偵查機關已認定事實産生先入為主的信賴,而忽視客觀性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如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嚴某涉嫌盜竊價值2萬餘元電纜線一案,承辦人審查全案并訊問犯罪嫌疑人後認為由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嫌疑人現場辨認筆錄以及估價證明等證據證實,證據确實、充分,且數額巨大,決定批準逮捕。但公安機關在進一步偵查時,嫌疑人嚴某對盜竊電纜線的價格提出異議,經再次訊問及現場辨認,發現原認定的盜竊電纜與嚴某實際盜竊電纜規格不一緻,且實際盜竊電纜線按全新估價也達不到2000元的構罪标準,故公安機關最終以主要證據發生變化為由予以撤案。若在審查逮捕期間估算2萬餘元電纜的重量,就不難發現至少有200公斤的電纜兩名嫌疑人根本無法空手竊取的現實矛盾點。再如王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采用枕頭捂口鼻方式将17個月大女兒殺死,其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且一再表示要殺人償命,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一直想輕生。承辦人在審查案件時對嫌疑人的精神狀态産生質疑,但詢問公安承辦民警意見後,再考慮王某故意殺人系重刑犯決定批捕王某。然而公安機關在進一步偵查期間提交精神鑒定,最終得出“王某殺人時系精神病發作期,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遂作出了撤案處理。分析以上兩個捕後撤案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均是過分信賴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未發現證據之間的矛盾點,即使發現問題也因信任公安機關的判斷而采信其認定的事實。

(三)公訴部門過于重視有罪證據,忽視對無罪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審查。

刑事訴訟過程,從根本上說是一個證明過程,而證據審查則是證明過程最關鍵的環節,主要包括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交融的階段。證據收集“全”字在前,而審查起訴則以“實”為基礎,通過全面收集與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對案件證據最終目的保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重有罪證據、輕無罪證據現象。如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呂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公安機關提請審查起訴的客觀依據是國家林業局華東林業規劃設計院出具的“火災系由村莊一側路邊茅草(點香處)燃燒時跑火引起”的鑒定意見,該茅草系犯罪嫌疑人呂某點燃。但期間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失火時死人包燃燒點也在附近,且火災前送葬隊伍有燃放鞭炮等客觀情況,無任何人看到火災确系點香處引燃,可是公訴部門沒有審查律師提出的意見,仍依照鑒定及主觀推斷認定呂某點燃的茅草引燃火災其行為涉嫌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審理階段,經律師申請後法院委托原鑒定機構出具了起火原因的補充鑒定,認定不排除死人包燃燒後産生飛火引燃靠近村莊段(點香處)可燃燒物,最終公訴部門撤回該案。該案的辦理過程明顯看出公訴部門認定案件事實時以有罪的角度考慮,對于無罪的證據則選擇了忽視或給予主觀臆斷排除,導緻起訴後因鑒定意見變化而撤回,若移送起訴前承辦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更深入地調查當時客觀證據并進行全面審查,就能避免撤案。

四、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完善

(一)客觀性證據審查應當遵循的原則

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是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行動指南。審查判斷和運用客觀性證據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審查判斷證據是訴訟證明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審查判斷證據。

2.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司法人員對于全案證據,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判斷,對證據有無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即證據能力和其對證明對象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做出判斷結論,防止孤立地、主觀片面地、不公正地審查判斷證據。

3.逐一審查判斷證據和綜合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審查判斷證據要對全案證據逐一審查判斷,無論該證據是需要質證的證據,還是無需質證的證據,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司法機關提供或親自收集的證據,也無論是何種證據,均應如此。這些證據經逐一審查判斷,隻有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才可作為定案根據。逐一審查判斷證據,并非孤立地進行,亦應将該證據與全案證據進行綜合比較、分析,以便排查矛盾與疑點。綜合審查判斷證據,是将全案證據在它們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進行綜合比較、分析,以便排除矛盾與疑點,發現它們之間的内在聯系,正确認定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從而正确認定案情。

4.運用理論法則和生活經驗依據全案證據進行推理判斷對案件事實形成内心确信的原則。檢察人員通過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情,應根據自己獨立形成的内心确信。但内心确信的形成,不能是無根據的、主觀随意性的,而是要根據案中全部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運用理論法則和生活經驗,進行邏輯推理而科學合理地形成。生活經驗雖然不能像理論法則那樣揭示事物之間聯系的規律性,但它揭示的事物之間的某種常态聯系、某種程度的可能性或蓋然性,也可以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重要依據。當然,生活經驗往往提供的是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的某種蓋然性,故不能在審查判斷證據中将這種蓋然性視為必然性。為了保證内心确信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推理時,必須保證前提的正确和推理符合邏輯規則。

(二)客觀性證據的具體審查判斷

1.物證、書證的審查。物證、書證是刑事案件中出現最多的證據形式,也是定案的主要依據之

一,因此,對物證、書證的審查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物證的審查判斷。一般而言,任何刑事案件都會有具體的物證。因為犯罪行為在實施和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對周圍的事物或環境産生一定的影響,留下或多或少的物品或痕迹。在審查物證時:(1)應審查物證是否合法取得。

第一,對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即對物證是在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種調查或偵查措施所取得;

第二,對證據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是否依法進行等。(2)物證是否為原物。一般而言,物證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訴訟中如果采用複制品或類似物、相似物将嚴重影響其證明力。另外,還要查明物證是否經過僞造、變造,物證的本質特證和内在屬性是否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等。(3)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物證以其存在足以影響發現案件事實的重要部分或其中一部分的,為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如果以其存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或發現案件事實線索的,則為具有間接的關聯性。在間接方式下,物證隻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相互印證,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其次,書證的審查判斷。書證是以其内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内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内容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在對書證進行審查時應查清:(1)書證的制作人是誰?他是在什麼情況下制作這一書證的。書證是由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制作的。對其進行審查,應查明制作書證的人是否确實制作了該文件。如果查明書證的制作人并沒有制作該文件,這一書證也就不具有證明力。而且,隻有查清了制作人,才便于向其調查制作的情況和書寫的内容有無觀察、理解錯誤或記載失實的情況。例如,從某受賄案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搜查出幾張記帳單據,是其妻子根據其講述的什麼送其多少錢物情況記錄于紙上的帳單。那麼,查清這一帳單是誰制作并在何種情況下制作的,對證實案件事實及進一步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如實交待其罪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2)書證是否經過僞造或經過變造。對于載有犯罪事實情況的文件,如進行詐騙、收受賄賂的信件、收據、誣陷他人的書面材料等,應審查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本人所寫,有無别人嫁禍于他的情況。可傳喚書證上所載明的證人詢問查對,如需核對書證上的筆迹、印章,可依有關勘驗的規定進行。(3)要分析研究書證的内容。由于書證是以其記載或表達的内容來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因此,審查其内容的真實性,查清其含義,确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個人制作的書證,如果觀察不實,理解錯誤,記憶不全,或記憶不清楚,或者不能十分準确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隻有認真審查書證所記載的内容,準确掌握它所表達的思想,才有利于正确地做出判斷。(4)注意書證本身所屬的類型。一般地說,公文性書證比非公文性書證要可靠;特殊書證比一般書證更可靠;原本比節錄本、影印本更可靠。但是,不同類型的書證的真實性、可靠性并不是絕對的,不能因為有的書證的可靠性大,就不對其進行審查。對于有關犯罪嫌疑人年齡問題的書證更應該予以嚴格的審查。

3.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證據的法定形式之

一,其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即可以為司法機關确定偵查、取證提供依據,還是司法機關據以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同時又是鑒别案内其他證據來源真僞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要對鑒定意見進行全面審查,确保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首先,審查鑒定目的是否準确。司法鑒定解決的是與案件法律問題相關的專門性問題,專門性問題從本質上講并不是法律問題,但是專門性的問題卻對解決案件法律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對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所要解決的法律目的進行審查。一是審查提出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準确,例如刑事技術、人身傷害、物品價格、輕重傷法醫鑒定等;二是審查向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所送交的檢材或樣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觀、全面、真實可靠,有無遺漏和缺失;三是審查所出具的鑒定委托函件中,對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具體。其次,審查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看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律資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辯護人、自訴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當事人的近親屬在實行委托的情況下,均有權申請司法鑒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依職權可以主動進行司法鑒定;二是看對于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鑒定要求,是否存在着暗示、引導、強迫鑒定會作出違背事實、不合情理的鑒定意見;三是看鑒定人有無依法應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現象;四是看所作鑒定意見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訴訟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所提出的異議,是否被采納、是否進行了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五是看重新鑒定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請新的鑒定人;六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争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是否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再次,審查鑒定意見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一是審查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即鑒定機構是否是合法成立、有無合法有效的執業許可執照,對鑒定人員的身份、資曆、有效證件也要進行審查,還要審查鑒定人員的資格與所要鑒定的内容是否相适應。二是審查鑒定意見有無與案件事實明顯相矛盾的地方,鑒定意見是否按要求作出的,是否答非所問,含糊不清,模棱兩可,鑒定意見是否按鑒定的程序和規則作出的,鑒定人之間有無意見分歧,是否注明異議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鑒定人員是否簽名。三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情形,有無違反科學規則的人為因素,鑒定人同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是否存在某種社會關系。四是審查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的精神病醫學鑒定的鑒定人的資格。五是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一方面審查委托方是否持有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托書,委托書的内容是否真實、客觀、可靠;另一方面審查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書是否規範。以對法醫學鑒定意見本身的審查為例:首先應對鑒定意見依據的客觀性進行審查,即結論依據必須是檢驗的客觀所見和結果,而不能是鑒定人的主觀想象和猜測。其次應審查依據是否全面;再次,應審查依據的質量。有的依據在鑒定中的作用具有決定性,是判斷問題的特定依據;而有些依據是共有的,在鑒定中隻起輔助作用。所以鑒定意見可靠性的關鍵在于它的質量,即特定性。

第四,應審查結論的合理性。結論是從依據推導出來的,所以它必須合乎科學道理,各個結論之間不能互相矛盾。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的審查判斷。勘驗畢竟是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其制作過程中,其全面和準确程度往往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觀認知因素的影響和客觀所能提供的設備、技術等條件的限制。在審查過程中應審查勘驗的對象是否被破壞或僞造,偵查實驗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方法是否科學勘驗筆錄的制作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是否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見證人在場,筆錄是當場形成還是事後補作,勘驗主體的專業水平和敬業意識如何,在專業性較強的勘驗活動中是否指派或聘請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勘驗活動是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進行勘驗的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學等。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不涉及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任何推理過程。在對其進行審查時應注意:檢查對象的特征、貪生怕死、生理狀态是否存在僞裝情形;檢查活動的進行是否及時、必要;檢查方法是否科學、正确;檢查筆錄是否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和侮辱人格的情況;檢查筆錄的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科學原理,是否合乎情理等。辨認筆錄作為辨認活動的唯一記錄形式,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辨認結果的準确性就成為影響案件結果的一個關鍵性因素。新刑訴法既然将辨認筆錄列為一種訴訟證據形式,那麼對辨認筆錄在審查判斷作為證據的使用條件要求上應當更為規範和嚴謹。首先要綜合評估辨認人的辨認能力,在辨認描述和辨認的過程中,要注意辨認人的記憶能力和表述能力,其在辨認活動中的角色,以及對辨認持着怎樣的态度;其次要審查辨認對象和辨認場所的相似性,是否有着過于明顯的不同特征,導緻對辨認人形成了一種暗示性;第三還要審查辨認結論作出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無違法行為,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隻有程序的公正才能支撐實體的正義。

5.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首先,應審查視聽資料的客觀性。視聽資料隻有隻有使用于訴訟中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但是它們的産生并不以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盡管視聽資料是在案件發生的同時甚至之前就已經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其客觀性就一定存在。原因在于其内容容易發生變動。例如,家庭拍攝的生活錄像,在作保存處理時進行了修改,删除了拍攝質量不好的鏡頭。或者是案件發生後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損壞。因此,在審查視聽資料的客觀性時,首要注意的便是視聽資料是否完整,有無人為增删、修改的痕迹。詢問收集人員是否有過錯性的損壞行為及其當時存放的位置、周圍環境等。同時還應審查視聽資料是否為原件。如果是複制件,則其發生過改動的可能性明顯大于原件。另外應将視聽資料送交專門的技術鑒定人員就在關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綜合案件的其他情況分析其真實客觀與否。其次,應審查視聽資料的原件,利用修改工具對數碼圖片進行處理等。這時就需要技術人員的協助,僅從内容上看,很難得出關聯性真僞的結論。而通過技術方法,例如對聲音文件的頻率分析、對圖片文件的色度分析,确定視聽資料有無人為合成影響,需要專門的技術并且需要對其中出現的各種現象進行解釋。因此,請技術人員提供技術協助并進行說明,是判斷視聽資料真實關聯性存在與否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再次,應對視聽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有關證據收集的過程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備了法律手續。關聯性。視聽資料關聯性的審查判斷最重要的在于區分關聯性本身是否真實。由于科技的進步,有越來越多的方法可以對視聽資料進行處理,如人工合成視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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