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原告來說:
一、因為合同而打官司:
1、和誰簽訂了什麼合同
2、這個合同是存在的
3、合同的對方,對你造成的損失
4、損失原因,是因為對方不好好履行合同。
二、因為侵犯你的權利而打官司:
1、誰侵犯了你的權利,什麼權利。
2、在哪,他的行為、結果,他犯了什麼錯。
3、他對你造成的損失。
4、損失是因為他對你的侵權行為造成的。
原告舉出的證據,隻要能達到高度可能性的,即使還有别的合理懷疑,都會被法院采納。
但是,證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證明是口頭遺囑、贈與事實存在的,需要排除合理懷疑,這個證明标準就比較高了,需要拿出更加強有力的證據。
被告的話,如果舉證,隻需要舉出的證據,能大概率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不要求足以推翻,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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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