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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小軍:民商事審判盡可能還原客觀真實,法官必須有的四種思維

偏好刑事法律科學的我,曾經以為社會的公平正義僅僅體現在嫉惡如仇、懲惡揚善的俠之大義裡,體現在偵查審訊、公訴判決、服刑改造的機制中,體現在聲淚俱下,自我救贖,重返社會的感化之路上。而民商事審判源于瑣碎,根于小念,自以為沒有刑事審判那麼高端大氣上檔次。

然六年民商事審判工作下來,卻讓我體會到了生活的多樣性和客觀性,人生而為人的獨立性、平等性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我希望運用法律的各種價值功能服務于每一位當事人的訴求與辯解。

文 |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黎小軍

民商事審判工作于社會生活具有巨大的意義,他猶如戰場中未曾披戴盔甲、手持落後武器卻沖鋒在前的士兵,困難重重卻肩負着更大的使命,承載着更多的社會功能,凝聚着更重要的社會價值。民商事審判工作猶如社會的基石,越全面越得以深入人心,越紮實越得以行穩緻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今年我們國家通過的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彰顯了民法對社會生活的深刻反映、有效調整和國家對民法的高度重視。作為民商事審判法官,應該以一種更大的胸懷去包容他,探索他,傳播他,推進他。

接觸法律熏陶已十餘載,具體到民商事審判工作,我認為,于基層法院而言,案件事實認定遠遠大于法律适用,這就要求我們充分有效地運用各種審查手段和策略去最大程度地還原民商事案件的客觀真實。如果不去千方百計地還原客觀真實,一味地躺在有限的法律事實上教條地摳用法律條文,注定會偏頗公平正義,走樣法律體系,制造出更多的社會矛盾,破壞社會和諧穩定。這并非危言聳聽。 要想盡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 首先必須是一個實事求是具有科學精神的人,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絕不教條。 也許庭審下和當事人的閑聊已充分浮現了案件的事實真相,但面對無法妥協的調解,庭審錄像按下的那一刻,另一套表情和說辭進入了數字保留時刻,輔之以“言之确确”的證據,作為一名法官,思維能否立馬跳躍到現有的法律事實層面,明知大概率存在截然相反的客觀事實,卻正襟危坐、無動于衷地教條判決?當然不能。最起碼我們要盡可能地用各種調查手段去查證心中懷疑的事實。詢問證人,調取必須調取的證據,現場勘驗、移送鑒定等,隻有在确實無法查清的前提下方可按照依法認定的事實予以判決。 要想盡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 其次必須是一個接地氣有着豐富社會閱曆的人,要不斷學習邏輯學、心理學、經濟學等,構建全面完整的知識體系。 社會生活包羅萬象,從家長裡短、婚喪嫁娶到欠債還錢、共同創業,法律無外乎對社會生活的各色反映,蘊含了深深的社會倫理和價值秩序。而一個不懂得去觀察生活、感受生活和理解生活的人注定無法成為令人信服的好法官。其實庭審之外和當事人之間看似漫不經心的交友式閑聊恰是我們深刻了解生活的杠杆,舉一反三,以小見大。閑暇時光還需要見縫插針式地閱讀,觀看生活紀錄片,配以行之有效的思考。俗話說,讀萬卷書行萬裡路,見得多了,自然懂得多了,思考多了,領悟的也就多了。而豐富的學識和社會閱曆是我們認定客觀事實的必要前提。 要想盡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 再次必須充分地理解民商事法律中的“高度蓋然性”,打破束縛,勇于擔當。 法律人都知道,刑事法律的證明标準非常嚴格,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故從偵查、起訴到審判,刑事法律程序掌握了最好的資源和手段,武裝到牙齒。而刑民分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不告不理性決定了其手段的缺乏性,才有了“高度蓋然性”。但高度蓋然性不應僅僅是一種證明标準,更應該成為一種責任和擔當,是一種運用豐富學識敢于突破的擔當,而絕非默守陳規。俗話說,小心駛得萬年船,但這絕非以刑事審判的證明标準來審判民商事案件的借口,這種做法多是出于一種怕出錯、怕擔責的心态。但殊不知,當你小心謹慎地不敢認定此事實的同時,你無形中卻認定了一個相反的事實,對于客觀事實而言,隻有一種是正确或者說更接近的,并不存在風險相對較小的審判安全區。我們能做的就是充分運用法律、學識、經驗、規則等去打造有充分支撐的正确的“我信”的世界,并用一生的努力來保證“我信”的準确性和他信度。 要想盡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 最後必須是一個敢于打破常規有獨創性的人。

誠然,作為制定法系國家,我們的法官并不個人獨立,法官在案件審理中也很難有太大的獨創性,但這并不妨礙法官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去探究案件的客觀事實。對于基層法官,獨創性更多地運用在對案件客觀事實的還原認定上,如在庭審中看似漫不經心、實則察言觀色的快速追問法,可以有效地集中要害,刺穿謊言;現場勘查中各種成熟的經驗法則的運用,可以省去很多冗長的的鑒定程序;分配證明責任時的适度事實推定,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公平。當然,我們必須把握好獨創性的尺度,最大程度地保證法律的統一性和法治的權威性。

我們可以從當事人對案件的态度中發現些許端倪。

在我曾經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吳某、隗某因欲購房而與樓盤銷售中介即被告朱某聯系,當朱某将三人介紹給樓盤銷售人員楊某時,楊某給出的價格與朱某承諾的價格有一定差距,三人随即表示不願購買,楊某遂與朱某聯系,在朱某承諾從他的中介傭金中給每人返現1萬元後,三人才決定購買。

然事後朱某不同意支付,表示從未承諾返現1萬元,三人遂訴至法院,分别由三位法官辦理,三個案件也出現了不同的結果。

王某訴朱某案得以調解結案。隗某訴朱某案由于隗某事後與朱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對該1萬元進行了确認),證據比較充分,可以判決支持。而我承辦的吳某訴朱某案,吳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其本人因各種原因也一直無法将案件事實準确陳述,庭審中朱某則一直辯稱從未承諾過返現1萬元,案件進入僵局。通過請教其他法官,有的則認為吳某舉證不充分,無法認定朱某向其承諾返現1萬元的事實,應予駁回。但如此判決似乎總有不妥,三人一起去購房,兩人予以支持,一人予以駁回,這樣的判決能服人心嗎?

後我将該三個案件串聯審查,通過仔細詢問三位當事人,得知當時三人經朱某介紹後一起去找楊某購房,因價格問題,楊某當着三位當事人的面撥打朱某的手機,并将手機打開免提,四人均一緻表示聽到朱某很明确地承諾給每人返現1萬元,在這樣的承諾下,三位當事人才同意簽訂購房合同。

至此,案件事實已經比較明了,但仍然存在一個問題,三位當事人和楊某一緻的陳述屬于當事人陳述或證人證言,但他們的陳述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應予采信?誠然,不能否認四人也存在串通撒謊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有多大?不能因為怕冤枉了朱某而不敢判決,因為結合我的生活實踐認知,在購房中不乏這樣的銷售中介為了促成簽訂購房合同拿到中介傭金而随意承諾返現的事實,結合朱某與王某的調解結案,朱某與隗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朱某在電話免提中承諾對三人返現1萬符合人性,是具有更大可能性的,我作為承辦人果斷判決朱某應支付給吳某返現款1萬元。

該案判決後,令我有些意外的是,朱某并未上訴,且案件生效後自動履行服判息訴,而作為原告的吳某也給承辦人送來了人生中的第一面錦旗。雖說審判工作中一方當事人贈送的錦旗并不能說明案件的客觀公正性,但它無疑給了筆者巨大的精神鼓勵,激勵我繼續用科學的精神去探究案件客觀事實并施以公正判決,維護法治的公平正義。

作為國家法律的最後執行者,法官掌管着人民給予的審判權力,肩負着百姓賦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執法行為,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公正,使人民群衆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這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認定案件事實首當其中,雖然一千個人心中有一千個不同的哈姆雷特,但哈姆雷特終究隻有一個,找到他,我們就成功了一半。

來源: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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