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肯定是必須要在确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夠依法對我國公民作出相應的的。反之,如果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實施了行政處罰,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因此在這裡,行政機關和我國公民其實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行政處罰證據确實充分是怎麼認定的?
一、行政處罰證據确實充分是怎麼認定的?
證據确實: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均是真實可靠的,無僞造、誘導之嫌疑,亦無彼此矛盾的現象;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均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不存在以彼事項印證此事項,或虛妄推斷的現象;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緻,共同指向同一個證明結論。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特質。
證據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佐證,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須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額,需要有進銷票據作依據,而不能單憑市場行情推定。二是用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構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能形成“證據鍊”,如處罰假冒産品行為,既要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采購及銷售票據,還要有實物證據,即假冒産品,必要時還可對經營場所攝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購買者)調查筆錄等。三是足夠的證據量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輪廓實在、環節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兩可的因素。
證據确鑿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方面來講的,側重于質量。而證據充分主要側重于證據的數量。
二、行政處罰證據三大基本特性如下
(一)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是必須伴随着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實勝于雄辯。正确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對于我們實踐辦案具有重要的意義,一、就是我們辦案人員不能把個人主觀的判斷、或想象、假設、推理、臆斷、虛構等等作為定案的證據适用。二是按照客觀性的要求,證據必須要有正确的來源,對于那些馬路消息、小道新聞、道聽途說等等,我們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并對證明案件具有實際意義。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即不是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調取證據的主體合法,也就是說我們調查取證的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辦案),辦案人員的主體資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辦案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辦案人)。
2、取得證據的程序要合法。
抽樣取證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抽樣的工具,抽樣的方法,盛裝樣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樣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強制措施時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律有規定的我們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準并制作相應的文書送達當事人。當然有例外的就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時内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還有就是強制措施的時間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限,否則也會導緻證據無效。
3、證據的形式要合法
即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
行政處罰受到我國的和這兩部法規的法律制度約束,其中,行政處罰證據确實充分主要體現在,對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當中的所有證據都能夠構成比較完整的證明體系,除了調查筆錄,詢問筆錄以外,還必須要有實物作為證據。比如說在查處一些假冒僞劣産品的時候,行政機關需要有假冒僞劣産品的質量鑒定書,同時還需要對經營場所拍照片,調查筆錄等這些都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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