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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申請及質證技巧分析

許滿洋律師/合夥人

Manyang.xu@dengtons.cn

執業領域:不動産與建設工程;公司與并購;争議解決;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

摘要:建設工程項目标的大,涉訟工程案件其合同價款是其争議的實質要點,本文從工程造價鑒定的申請、造價鑒定的類型及範圍、鑒定檢材的組織質證、現場勘驗、鑒定意見的質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等對工程造價鑒定進行探讨分析。

關鍵詞:建設工程、工程造價、鑒定、質證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周期長,标的規模大,形成工程合同價款的工程量清單子目多,價格确定随着市場行情的變動存在變動性,工程造價的确定專業性強,往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幾乎都涉及合同價款争議,對發承包雙方未完成工程結算的項目,确定争議雙方合同價款往往隻能通過工程造價鑒定予以解決。本文從工程造價鑒定的申請、鑒定檢材的組織質證、現場勘驗、鑒定意見的質證對工程造價鑒定進行探讨分析。

一、鑒定的申請方

對工程造價、質量、修複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争議,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在司法實踐中,承包人為主張工程工程款,其為便于法院審理依法确定工程造價,一般工程造價鑒定申請由承包人提出比較合适。但對于施工方主張按提交的結算書作為确定工程價款的主張,則該情形下施工方主要舉證已經按程序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且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内予以回複,且合同約定未回複視為認可,承包人主張默示結算的,不應再申請造價鑒定。

在建設工程案件中會出現原被告雙方都申請進行造價鑒定的情形,從更合理确定工程造價鑒定範圍的角度出發,作為申請方可有效結合訴訟策略申請鑒定,并将鑒定範圍和要求在申請書中予以明确;例:某工程合同約定為固定價格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間的材料價格按施工月份的平均價進行調差,工程施工過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導緻的工程延期,且在合同約定工期之後恰逢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在該情形下,需對原合同約定工期之後完成的工程量單獨區分計量,以合理地計算确定該施工區間的材料價差,該情形在鑒定申請時就需明确申請将工程量按原合同工期完成日為界進行區分計算,并在鑒定檢材組織時提供相應的施工記錄或工程形象進度确認資料予以鑒定。

【(2020)最高法民終927号】其中:“争議金額人工費動态調整費用為2640772.05元,人工費動态調整如執行合同工期,應在鑒定結論中扣除争議金額2640772.05元。一審法院經多次質證并參考專業部門的意見,人工費動态調整費用系實際發生,應計算入工程造價”。

二、工程造價鑒定類型及範圍

在工程造價争議上,工程鑒定範圍的确定由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結合案件的基本事實和争議焦點予以确定。對于站在申請方的角度應結合訴訟請求的主張,在鑒定申請時予以明确。工程造價鑒定申請一般有以下涉及幾種類型:

1、工程造價鑒定;

2、材料價差鑒定;

3、逾期支付進度款利息;

4、停窩工損失;

5、工程質量不合格維修費用;

6、工程維保另行委托情形下的費用;

7、未完工項目已完工程量造價鑒定及現場遺留材料、機械的鑒定。

在确定鑒定範圍時應核實鑒定範圍與委托書是否一緻,委托書的鑒定範圍是否與案件事實基本一緻,對于不是雙方争議的問題進行鑒定,不但起不到定紛止争的作用,反而擴大了雙方矛盾。在固定總價情形下,在沒有合同約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則無需通過造價鑒定确定工程價款。

但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影響因素多,往往存在原固定總價合同無法全部攬括的情況,以及集中情況就需通過鑒定予以确定工程造價:

1、合同約定固定總價結算,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索賠以及材料價差調整,争議雙方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索賠、材料價差所涉及的工程價款沒有結算,雙方對該部分未包含在規定總價範圍内的價款存在争議,此部分所涉工程造價需進行鑒定。

2、未完工的固定總價,需對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進行鑒定以确定最終合同價款。

3、合同表現形式為固定總價合同,但實質上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沒有依據的;例如某項目在招投标時按概算招标,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但在招标時施工圖還未完成,沒有詳細具體的工程量清單,其固定總價包幹的基礎時沒有的,對此隻能在後續施工圖設計完整之後再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行業政策及規定進行重新計算合同價款。

三、鑒定檢材的組織提交及質證

工程造價鑒定檢材包含的内容:

1、招投标文件及招标控制價(招标項目);2、施工合同;3、招标圖紙、施工圖紙及竣工圖;4、已标價的工程量清單;5、設計變更、現場簽證;6、圖紙會審紀要、工程洽商記錄;7、工程地址勘察報告及水文資料;8、材料定牌定價資料;9、隐蔽工程驗收記錄;10、會議紀要及工作聯系單;11、施工組織設計;12已完工程量确認資料。

鑒定材料是否經過了原被告雙方質證,是否經委托人确認了證據效力。鑒定機構應當以委托人轉交的經過當事人雙方質證并經委托人确認了證明力的證據材料為依據開展鑒定工作。關于證據材料是否采信,屬于審判權的職責範圍,應當由委托人确定。部分鑒定機構超越了鑒定權限,對屬于法律問題的證據采信問題進行裁判,不經委托人同意,随意取舍證據材料,還有的鑒定機構,直接從當事人處單方接收證據材料,依據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做出鑒定意見,都屬于不當行為。

四、現場勘驗的要點

1、現場未施工項目通過現場勘驗環節予以固定。2、雙方對計價有争議項目在現場勘驗環節予以确定,如項目外牆設計做法為高級塗料但未明确具體的材料,經現場勘驗确認為氟碳漆做法,對此在勘驗筆錄上予以記錄,形成鑒定依據。3、材料品牌未按合同或聯系單确認的品牌施工。4、現場勘驗發現未施工或施工與設計不符的問題。

現場勘驗應由委托人組織鑒定機構、訴訟當事人各方一并參與,鑒定機構不得自行進行現場勘驗或僅組織當事人一方進行現場勘驗。

【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449号】:現場勘驗發現與竣工圖不一緻的情形,通常應當增加抽樣進一步查證。窗簾盒不屬于隐蔽工程,不存在需要經雙方同意進行破壞性勘驗的必要。貴州恒鑫公司發現窗簾盒實際施工與竣工圖不符但未要求增加抽樣,對其扣減全部房間窗簾盒工程價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主張工程施工現場未按圖施工,在無證據予以佐證,應區分是否可以在現場勘驗環節予以現場确認,若具備現場查看條件,應在該環節予以固定,否則将承擔舉證不能的情形;對于現場勘驗所發現的問題,能否以點帶面采用類推方式确定整個項目都屬于該情形,還是僅能單點查勘到的予以調整。筆者認為應從該問題是否具備系統性、規律性進行分析判斷如:道路項目基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在現場勘驗環節确定抽樣方法,最終以按抽樣取得的平均厚度作為該子目鑒定的依據,而對于其他未施工項目若經查勘所查驗的部位都是未施工則可認定其具備規律性,可推斷都未施工,若無法形成系統性,不應得出此結論,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在整個項目施工過程中具有完整的工程質量監管和驗收體系,其最終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承包人來說已經完成工程按約定施工合格的證據責任,此時舉證責任應轉至發包方,在其無确切證據的基礎上是該主張不應獲得支持。

對于現場已經施工的設計變更、簽證工程缺乏書面資料予以證明,若經現場勘驗能夠予以确定的,作為承包人這方在勘驗環節應及時提出并要求鑒定人予以勘驗固定。對于鑒定項目欠缺施工圖紙,但經現場勘驗可計算工程量鑒定的,作為承包人應做好基礎工作以便于查勘時的證據固定。

五、鑒定意見初稿的質證

鑒定意見質證原則:對于鑒定意見初稿的質證具體應當明确,對異議的子目逐條指出其錯誤之處,并提供詳實的證據或是計算過程或是具體合同條款、行業慣例依據等,并相應提出修改意見。

1、工程量少計、多計或重複計算的質證

借助專業造價人員對工程量進行有效複核,工程量的質證是鑒定意見中工作量最大的一塊,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各委托專業造價人士,在征得委托人認可後,由鑒定人召集當事人各方進行詳細核對,以鎖定正确的工程量。

2、材料價格的質證

材料價格在工程造價中也占據了重要的份量;一般從合同約定角度出發,核實該單價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材料價格還是綜合單價,有些簽證約定不下浮,對此是否要計算下浮優惠率;以及有些材料價格是料場價或是出場價,對是否要加上運距運費、采保費需進一步質證确定。

而對于合同約定不清晰,是采用信息價中的綜合價還是具體品牌的信息價,該價格差異也是很大,會直接影響工程造價,需在質證環節予以質證明确。

而在材料品牌已經明确,但缺乏有效的各方詢價記錄情形下,其單價的确定是采納品牌信息價,還是普通常規綜合信息價單價計算,這要從品牌确定的發起方考量,對确屬保證項目品質的角度出發,其價格采納若都缺乏有效依據時,可由鑒定人通過專門的詢價程序予以确定。

3、鑒定依據的質證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GB/T51262-2017)第5.1.2條“鑒定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和方法進行鑒定。”第5.3.1條“委托人認定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鑒定人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鑒定。”根據該規範鑒定應根據合同約定計價原則計算,而對于多版本施工合同應先确定案争工程所适用的具體合同版本。

【(2020)最高法民終1150号】中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經約定工程計價方式的情況下,造價鑒定人志城造價咨詢公司對“鑫華公司已完工程量及造價”進行鑒定時,仍按照鑫華公司申請的鑒定原則以建築定額進行鑒定,并未依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GB/T51262-2017)和行業通行的鑒定原則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在明知工程造價鑒定原則的行業規範做法,且本案當事人對于工程造價鑒定原則存在重大争議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行業規範和通行做法,故鑒定人作出的遼志鑒字[2015]第059号《關于瑞家景峰二期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4、措施費的質證

對于未完工項目其臨時設施已經建設到位,根據2017版福建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環境保護),對于如何計量未完工工程項目的措施費,在實踐中存在一定争議,尤其是在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同原合同比較占比較小的情形下,其如何公平合理進行計算存在争議;在實踐中可按實際投入,區分可移動和不可移動,如場内道路、圍牆、水電管網、排水設施、洗車台、辦公及生活設施活動房的基礎等屬于不可移動的,且該類費用在項目建設開工時除場内道路随場地施工需要可能會稍延後,其他基本都已經施工到位,此時若按已完工工程量的費用定額規定比例計算,會出現該數額遠低于實際投入的情形;因此因此該部分投入應予以全額予以計算,對于可移動如辦公及生活區活動闆房,應考慮其拆安費用及租賃或折舊費用。最終所有的臨時設施及安全文明投入費用彙總計算後,結合未完工的原因和責任認定。

【(2020)最高法民終1042号】因案涉工程城建公司隻完成了部分工程,無法按照費率計算安全文明措施費。對施工方提供了安全文明措施費的相關證據佐證具體金額且符合《建築工程費用标準》規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費一審法院予以确認。

案例:單價合同下的工程延期導緻模闆施工支撐體系變更,行業規範管理的要求及定額消耗量的調整導緻重新計價的争議,由于支撐體系的變更對模闆單價影響較大,且該項目模闆工程量數量巨大,對整個項目造價影響大,在此情形下,從工程延期的責任認定,并對不同支撐體系的模闆單價進行分析比較後,對此調價事項予以認定。

5、現場簽證的質證

不合規的簽證主要有簽證内容不符合合同約定,将納入合同已計價項目另行簽證,虛假簽證(工程量虛假、事實虛假、時間矛盾、形式虛假(簽字、印章虛假等));對于該類簽證不應予以計價,若在鑒定意見中将其納入鑒定造價中,應結合該簽證存在的問題經質證後将其從鑒定造價中扣減。

(1)簽證前後表述不一緻,或明顯是虛假的

簽證資料前後應具有一緻性,同一内容在不同資料中所反映的是不同時間完成的,間隔長。有些存在明顯虛假後補的簽證行為如簽證中所引用的規範明顯是新實施的,該類簽證從時間上看就屬于明顯是虛假的簽證。

(2)包含在合同價款中的簽證又另行簽證

簽證的内容已經在工程造價中予以計算,卻又單獨進行簽證,該類簽證在由于簽署意見時未明确已經包含在合同價款中不予另行計算,導緻在鑒定環節又錯誤地重新予以計價,對此應在質證環節予以指出,将其從鑒定造價中予以扣除。

案例:臨時設施工程根據項目現場情況進行調整,臨時設施布置區發生變化,由此發生需重新施工基礎及地面工程,并對可移動的活動房進行拆裝,由此發生變動造價,且其額度不低。對此應區分該調整變更原因,若是由于施工方自身根據現場施工工序,由于場地限制導緻其布置位置變動,該費用包含在措施費中即使另行簽證也不應再計算;若是由于發包人設計變更導緻其必須進行調整,則該變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應予以計算比較合理。

(3)不同的簽證所反映的内容前後矛盾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同簽證内容在同一部位或是前後關聯的工序上,時間間隔較久,但其簽證前後矛盾,對該類簽證應從時間、施工工序的不合理角度進行質證,指出其前後明顯錯誤或是違背施工常識、施工規範,将其錯誤的簽證予以剔除。例:在前期場地平整階段,簽證内容顯示存在地下清障工作,并對此進行了挖除換填工作,但在樁基施工時點,樁基處置簽證内容反映該部位由于打樁深度不滿足設計要求需進行樁基加固處理,前後兩份簽證内容明顯前後矛盾,違背基本的施工常理,對于此類簽證應将其從鑒定造價中予以扣除。

6、設計變更的質證

關于設計變更能否調整合同價款,首先應遵從合同的約定,對設計深化由承包人負責,且在招标或是合同中明确後續深化設計及設計變更不應調整合同價款,在該約定的前提下,一般不應在進行調整,但若是原設計方案或設計圖紙有重大錯誤或是重大功能欠缺等原設計的問題時,在該情形下從公平合理角度應予以計算。對于合同沒有特别約定的,應從導緻設計變更的原因和責任進行質證,對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導緻的設計變更不應予以計量。

7、未按圖施工部分的質證及處理方式

對于未按圖施工到位的項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也是常見的焦點,對于未按圖施工的質證應結合現場勘驗,以及質量問題一并予以考慮,未按圖施工區分為:設計圖某一内容沒有施工,或是其改變了設計圖做法,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施工的内容與設計不符。一般對于未施工項目直接予以扣減,如是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則應區分是否需要另行主張,或是要求承包人整改至滿足設計要求,還有就是直接按設計圖做法進行鑒定,在此基礎上将其造價予以打折計算。

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14号】:(1)未按設計文件與規範文件施工部分,鑒定人認為二次結構構造柱未施工部分,會對房屋功能和質量有影響,考慮到構造柱對牆體的抗剪、抗彎能力影響在10%-30%之間,建議把與未做構造柱直接連接的牆體造價按照80%處理。

法院:如不影響建設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可以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作減價處理,但案涉構造柱問題已經影響了牆體的抗剪、抗彎能力,對于是否能夠安全使用以及是否需要修複或重做問題還需要通過質量鑒定另行解決,故該部分工程造價由雙方根據建築安全标準等相關規定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在本案中不計入工程造價。

(2)外牆石材部分拼接,鑒定人認為核價單顯示要求為整塊石材,而現場部分石材存在拼接,整塊石材與拼接石材市場價格不同,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外牆石材整體作九二折處理。

(3)鋁合金窗玻璃與設計不符。現場檢測結果證實玻璃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未采用設計的LOW-E玻璃,實際使用的是鋼化玻璃,鑒定人根據按質論價原則以及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作減價處理按80%計量的處理方法合理,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六、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

鑒定人員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對于出庭人員接受質證,一般鑒定專業人員尤其是具備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鑒定人員,均具有較強的專業素養,因此從專業角度提出的質證意見,提出具體明确的依據,以及其錯誤的内容詳細明确,可達到較好的效果,例如鑒定意見中的單價有異議,若僅是提單價提單價太高,并有具體指出其問題,一般很難說服鑒定人員,但在質證工程中若能具體指出該單價高是由于某一材料價格太高,其單價中的消耗量有誤導緻單價虛高,則在該情形下,往往獲得接受的概率更高,同時也可讓法官在當庭接受鑒定意見中的錯誤信息,或是對涉及可能存在鑒定人超過其範圍,将本屬于法律專業問題的争議在鑒定意見中直接給予判别,将本屬于法律适用的問題,應由法官審理确定的事項在鑒定意見中進行認定,對于此在鑒定人出庭接庭質證工程中,可讓法院更清晰地予以判别,有效推進鑒定結果的客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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