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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務148:10 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典型案例+給賠償權利人、侵權責任人、保險責任人的法律提示建議

推薦 整理 | 高春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閱讀提示 :6 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召開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暨典型案例通報會,向社會介紹相關案件審理情況,發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性的10個案例,就各方主體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規範自身行為和維護自身權益給出提示和建議。

下内容摘選自北京一中院通報會 ,第一部分為10個案例;第二部分為給予賠償權利人、侵權責任人和保險責任人的法律提示和建議。

第一部分 10 個典型案例

案例 1

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車輛修理費即使高于車輛受損前的評估價值,但如果車輛修複使用對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屬于車輛恢複正常駕駛狀态所需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案情概要:2014年 5 月13日,代某駕駛大貨車與林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林某修理車輛共花費修理費 36000 元,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及代某承擔上述費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保險公司申請,委托鑒定機構評估,林某所有的小轎車在2014年 5月12日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險公司隻同意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賠償。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林某的車輛受損可經修複使用,且修複使用在經濟上對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選擇将車輛送至4S店維修,并在本案中主張賠償修車費用,出于對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當事人選擇權的尊重以及更準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慮,林某維修車輛所支出的費用雖然高于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但尚在合理範圍内,不屬于畸高,且系維修車輛恢複正常駕駛狀态所需的必要費用,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

案例 2

案例提示:在多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無責機動車一方與有責機動車一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分擔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9日,王甲所駕駛小客車與郝某駕駛的小客車追尾,導緻郝某追尾王乙駕駛的小客車,造成王乙受傷。經交通部門認定,王甲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後王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郝某、王乙均無責任。對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分别由王甲所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内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由郝某所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乙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各項損失未超出交強險有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之和 121000 元,故按照法律規定,各保險公司應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 3

案例提示:商業三者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告知、提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案情概要:2014年 2 月17日,葛某駕駛車輛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通行的王某駕駛車輛相撞,導緻王某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葛某負全部責任。葛某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險公司承擔包括車輛營運損失在内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以營運損失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不同意賠償。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現甲保險公司就其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未舉出相應證據,故該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未産生效力,對甲保險公司主張營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範圍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4

案例提示:受害人因個人體質原因導緻交通事故損害後果加重,其體質狀況不能成為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理由。

案情概要: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相撞,趙某受傷,交通隊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經鑒定,趙某外傷緻頸脊髓損傷,遺留有頸部活動障礙,其傷殘程度屬Ⅸ級。經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就趙某原有頸椎管狹窄症以及本次傷害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和參與度進行鑒定,《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認定:趙某的頸椎管狹窄症,脊髓損傷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外傷參與度40%。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董某在駕駛機動車行進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趙某受到外力撞擊導緻脊髓損傷。趙某年事已高,退變性頸椎管狹窄屬其個人體質,雖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并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因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 5

案例提示:在挂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牽引車方和挂車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19日,張某駕駛車輛(牽引車及挂車)與高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财産損壞。此事故經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後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另查,張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主車交強險和主車商業三者險 150 萬元,挂車商業三者險10萬元,未投保挂車交強險。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挂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挂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交強險條例修改後,挂車并非必須投保交強險。本案中,應先由張某駕駛的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牽引車和挂車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案例 6

案例提示:因道路遺撒物品導緻發生交通事故,遺撒人與道路管理維護單位有過錯的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2年1月3日,劉某駕駛小轎車行駛過程中,因路面存在大面積遺撒物且長時間未清理,與一石頭接觸後,同李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相撞,造成劉某死亡,兩車損壞。交通部門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劉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親屬在起訴李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後,又以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現的上述石頭,該石頭與劉某死亡和車輛損毀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為由,要求對該路段負有管理職責的公路分局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導緻,對于兩位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已經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确認。本案中,引發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遺撒在道路上的石塊,遺撒人應當承擔責任。同時,公路分局沒有及時清理遺撒物,對其管理的道路未盡到維護義務也存在過錯,故判決公路分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案例 7

案例提示:乘客下車開車門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緻人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 8 月30日,柴某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在非機動車道内停車,柴某開啟左後車門時,适有亢某駕駛無号牌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兩車接觸,造成亢某受傷、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亢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柴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乘坐機動車時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下車開啟車門時撞擊到電動車是亢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60%,陳某未按規定停車的責任承擔比例為40%。

案例 8

案例提示:駕駛人開車前未盡到檢查車輛外觀和安全狀況的義務,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日,喬某駕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小客車由東向西從停車位内起步行駛時,由于行駛發生障礙,下車檢查時發現周某倒于車輛前部下方,經醫生檢查周某已死亡。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後的調查及對周某的屍體檢驗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頸下部受較大外力擠壓導緻機械性窒息死亡。後周某親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醉酒後喪失感知能力,持續滞留在機動車前下方,導緻喬某車輛起步後将其擠壓緻死。因此周某本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明顯過錯。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取得駕駛資格證前的培訓及資格考試中,均被要求開車前應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這項要求應屬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之一,也是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本案中喬某未能做到這一點,以緻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故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

案例 9

案例提示:車輛投保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本車交強險賠償。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20日,吳某駕駛小轎車前部撞上馬某停放的小轎車,将馬某車前部站立的葉某(葉某為馬某所駕駛車輛的車主及投保人)擠撞在陳某停放的小轎車後部。經交通大隊認定,吳某為主要責任,馬某為次要責任,葉某、陳某無責任。後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及陳某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葉某雖然是車輛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車下在其他車和本車的共同作用下受傷,葉某可以作為第三人獲得本車交強險的賠償,所以承保葉某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應當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10

案例提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 “ 交通事故認定書 ” 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果當事人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0日,車某駕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與康某駕駛自行車相接觸,造成康某受傷。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康某起訴要求車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車某認為事故是因康某的自行車過快,撞上了機動車造成損害,康某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不同意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不願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事故責任,因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确認定車某負事故全責,本案中,因車某未能舉證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故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法院予以确認。故車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部分 給各方主體的法律建議

一、對賠償權利人的提示建議

增強舉證意識,加強舉證能力

1. 賠償權利人常為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在全力搶救、減少人身傷亡與财産損失的同時,應注意及時報警,留存能夠反映事故現場的照片、錄音錄像等證據,以便公安機關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和法院在認定民事賠償責任時具有較為直觀的依據。

2. 賠償權利人應留存自事故發生之時起支出的一切費用的正規收據或發票,例如急救和醫療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餐飲住宿費等;開具并收集能夠反映受害人戶籍性質、工作和居住區域、收入來源、勞動關系、完稅證明、誤工收入減少證明、被撫養人生活狀态、事故發生前的近期收入明細等方面證據,以便能夠準确适用城市及農村“二元”賠償标準。

3. 賠償權利人還應留存住院治療期間的診斷證明、病曆材料等能夠反映受害人護理依賴程度和時間,需誤工休息時間,是否需要加強營養,是否需要後續治療等情況的證據材料,以作為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賠償項目的依據。

4. 結合本院此次發布的案例來說,賠償權利人還應注意留存定期體檢報告、就診病曆等能夠反映個人健康狀況的證據材料,以便在可能發生的訴訟維權過程中證明個人體質的特質或體質改變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等事項,以明确各方的責任劃分。

合理提出訴請,節約維權成本

1. 賠償權利人在事故發生後,可參閱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并基于可收集到的有效證據對可能獲得的賠償項目作出合理的估計,提出較為科學的請求金額,誠信而理性地進行訴訟維權,可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敗訴部分的案件受理費,一定程度上可節約訴訟成本。

2由于死亡傷殘類賠償金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索賠金額中占了較大比例,故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即為重要的賠償計算依據。賠償權利人如不選擇訴訟維權,可經各方合意委托對傷殘等級等賠償依據進行鑒定。如果賠償權利人選擇訴訟維權,建議待進入到訴訟程序後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以避免賠償權利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不被采信而浪費已自行支付的鑒定費用。

3. 賠償權利人可充分利用目前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平台,通過查閱相似案例的生效裁判文書來對訴訟維權形成初步認識,對自身可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做出合理預期,并仿照進行相應的舉證,可節約訴訟成本。

權利人有權自由選擇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在因交通事故導緻的财産損害中,賠償權利人(尤其是無責的受害方)有權自由選擇侵權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恢複原狀或者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汽車維修協會發布的 “ 整車配件零整比 ” 系數的相關規定,車輛的維修費用在很多時候會超過車輛在事故發生前一天的實際市值,但賠償權利人在以下條件均具備的情形下,可以選擇主張修複車輛而放棄賠償請求:一是損毀車輛具備修複的可能性;二是修複車輛對于受害人來說具有合理、必要的經濟價值;三是修複費用并未超過合理範圍。當然,賠償權利人在必要情形下,應對以上條件進行相應的舉證,例如選擇指定的維修單位、提供修車費用發票以及明細、保險公司勘驗定損結論等。

駕駛人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本車車險理賠條款

根據本次發布的案例,在駕駛人(也是車輛所有人和投保人)脫離本車,未在本車上,而又被本車撞傷的,可将駕駛人視為本車事故的第三人,适用本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值得注意的是,因駕駛人兼具有多重身份,不應局限其具有某一種身份就排除其應享有的權利,而應結合事故實際情況,将其與通常情形下的事故第三人類比,駕駛人在維權過程中應注意在此情形下對本車承保保險公司的追加。

二、對侵權責任人的提示建議

合理購買保險,科學分散風險

賠償權利人應注意加強通過保險分擔風險的意識。運營車輛往往體積龐大,緻害後果常較為嚴重,賠償金額較大,建議将牽引車和挂車都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本次發布的案例中運營車輛的挂車未投保交強險,雖然未違反法律規定,但發生風險時,侵權責任人投保的商業三者險承擔了原本可由交強險理賠的賠償責任,如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不夠賠償數額,則需侵權責任人自行承擔餘下的賠償數額,而如果挂車也投保了交強險,侵權責任人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不必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目前交通環境比較複雜的情況下,我們建議非運營車輛亦應綜合根據駕駛人技術、車型條件、行駛頻率及環境等情況,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合理選擇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

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安全

1. 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不可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過度疲勞駕駛。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标準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應按照法律法規及行為規範的規定,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在臨時停靠時提示同乘人員開門下車前注意周圍車輛。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對車上運載物是否掉落、遺撒,以避免對後車行駛造成安全隐患,在發現有運載物遺撒道路上時,應按照相關規範及時報警清理,排除隐患。

2. 車輛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應增強法律責任意識,妥善管理機動車輛。車輛所有權人與管理人在将車輛交付給他人駕駛前,應審查車輛是否已經按照規定定期年檢、是否存在缺陷、駕駛人有無相應的駕駛資格、駕駛人是否符合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如車輛所有權人與管理人疏于審查,法院可依據其負有的過錯判定其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管理維護單位應注意維護道路安全通行條件

道路管理維護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地方标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盡可能避免因怠于審查而存在的管理維護缺陷,尤其對多有大型運營車輛通行的高速、國道、省際道路等運載物遺撒道路而引發事故的多發路段,應着重配備監控設備和監督人員,對妨礙通行的情況及時發現和排除,維護道路通行的安全條件。

三、對保險責任人的提示建議

加強對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并完善舉證

1. 保險公司在提高締約效率的同時,也要注意保障締約質量。應嚴格遵照我國保險法及保險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将免責條款在訂立合同時在相應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在履行說明和提示義務後,保險公司可要求投保人親筆書寫已知悉被提示和說明的免責内容。

2. 保險公司對于履行告知和提示義務,可采取相對新穎和更加完善的舉證手段。可将需提示和說明的條款以不同顔色、不同字體、不同粗細等新形式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并可仿照人工服務通話錄音等形式,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時制作締約錄音或錄像,并一式多份由保險公司、投保人、行業監管部門各自留存。

注意區分在多車事故中各保險公司在有責或無責限額内的責任分擔

在多車事故的維權訴訟中,對有責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首先應明确己方的保險責任範圍,其次注意審查是否存在其他保險公司應按照各投保人的責任比例負有保險義務,如存在其他具有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則應申請追加其成為共同被告進入到訴訟中,以便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繁簡分流,加強對非簡易案件的到庭應訴

1. 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責任法律關系是否清晰簡單、預計理賠金額是否可能超出保險限額、訴訟請求是否多樣、理賠項目中是否需要通過鑒定程序得出結論參考等方面将需要應訴的案件進行繁簡分流。

2. 對保險責任法律關系簡單明了的簡易案件可申請書面審理、書面答辯,并申請法院郵寄 送達法律文書,以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3. 對可能存在争議的非簡易案件,保險公司應着重提高一審的到庭應訴率,加強對一審程序的全面參與,以切實保障保險公司充分行使答辯、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舉證質證、申請鑒定、調解等訴訟權利。于此,将有利于案件事實準确查實、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充分舉證,降低僅保險公司上訴的案件量,加快一審裁判文書生效進度,從而達到盡快向賠償權利人理賠的良好社會效果。

保險公司應注意提高理賠效率

保險公司應自覺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社會責任。對于無争議案件,可不經訴訟,與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理賠協議,對于理賠手續的審批應提高效率,對理賠手續應盡可能簡化。鼓勵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明确、用于急救診療費用确實發生的情況下先行快速賠付,以促進人民群衆生命财産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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